《左傳》隱公十一年“周之宗盟,異姓为後”,《高本漢左傳注釋》云:
(一)服虔云:“宗盟,同宗之盟。”如此這句話就是說:“在周(王室)有其同姓(姬)參予的盟約中,那些異姓的諸侯,就要被列置在(前者的)後面”。這樣講是有些矛盾的。
(二)賈逵說“宗”就是“尊”(尊榮,尊貴。“尊”字這樣講是普通的)。如此這句話就是說:“在周室(尊貴)莊重的盟約中,那些異姓的(諸侯們),都要列置在最後”。
(三)孫毓以为,“宗”,指的是掌管(盟約)禮儀的官員,與“宗伯”類同。照孫氏的說法,這句話就是說:“在周室由宗伯主理的盟約中……”孔穎達反駁此說,他說按《周禮》所載的材料看,“司盟之官,乃是司寇之屬,非宗伯也”。
(四)俞樾是把“宗”字講成“主”,有“掌管”“主持”的意思。所以,這句話就是說:“當周王室主持盟約的時候,那些異姓的(諸侯,非姬姓諸侯),都被列置在後面”。俞氏又引了昭公二年《左傳》的一句話:“禮之宗也。”意思就是:“是禮儀中的首要(=主要,指揮,居領導地位)人物”(俞氏也說“宗”就是“主”)。
案:(四)說,有上下文的意義來確定它的真實性。這句話的上文是:“山有木,工則度之;賓有禮,主則擇之。”意思是說:“在山上有樹木,是由木工去度量它們;對於賓客們(指的是異姓的諸侯)就有禮儀的規矩,是由(主持盟約的)領袖去選擇他們。”[16]
謹按:《左傳》隱公十一年載此事之原委云:
春,滕侯、薛侯來朝,爭長。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後之。”公使羽父請於薛侯曰:“君與滕君辱在寡人,周諺有之曰:‘山有木,工則度之;賓有禮,主則擇之。’周之宗盟,異姓为後。寡人若朝于薛,不敢與諸任齒。君若辱貺寡人,則願以滕君为請。”[17]
高本漢所引述的服虔、賈逵及孫毓之說,均見孔穎達《疏》。孔氏原文對此等論述頗詳,茲不厭其煩,具錄其文如下:
賈逵以宗为尊,服虔以宗盟为同宗之盟,孫毓以为宗伯屬官掌作盟詛之載辭,故曰宗盟,杜無明解。盟之尊卑,自有定法,不得言尊盟也。《周禮》司盟之官乃是司寇之屬,非宗伯也。唯服之言得其旨也。而孫毓難服云:“同宗之盟,則無與異姓,何論先後?若通共同盟,則何稱於宗?”斯不然矣。天子之盟諸侯,令其獎王室,未聞離逖異姓,獨與同宗者也。但周人貴親,先敘同姓,以其篤於宗族,是故謂之宗盟。魯人之为此言,見其重宗之義。執其宗盟之文,即云無與異姓,然則公與侯燕,則異姓为賓,復言族燕不得有異姓也?孟軻所云“說《詩》者,不以辭害意”,此之謂也。異姓为後者,謂王官之伯降臨諸侯,以王命而盟者耳。其春秋之世,狎主齊盟者,則不復先姬姓也。踐土之盟,其載書云:“王若曰:晉重、魯申”,是用王命而盟也。召陵之會,劉子在焉,故祝佗引踐土为比,为有王官故也。宋之盟,楚屈建先於趙武,明是大國在前,不先姬姓。若姬姓常先,則楚不得競也。且言周之宗盟,是唯周乃然,故《釋例》曰:“斥周而言,指謂王官之宰臨盟者也,其餘雜盟未必皆然。”是言餘盟不先姬姓。盟則同姓在先,朝則各從其爵。……其王官之伯臨諸侯之盟,雖群后咸在,常先同姓,故此言宗盟耳,取重宗之事以喻己也。取譬之事,聊舉一邊,“寡人若朝于薛,不敢與諸任齒”,朝於彼國,自可下主國之宗,諸侯聚盟,不肯先盟主之宗也。[18]
孔穎達以为:賈逵、服虔、孫毓三說中,賈、孫二說明顯存有漏洞,都站不住腳;唯有服說可取。孔氏为服說辯解,提出在公與族燕的場合,相與飲燕者为同族中人,而居於賓位的卻为異姓之人。既包含異姓,而稱族燕,則同宗之盟,儘管雜有異姓,亦可稱“宗盟”。對此,俞樾反駁說:(www.xing528.com)
此說雖似有理,其實不然。夫族燕者,公與族人燕也。燕之本意,主乎族人,特以族人皆父子兄弟,以賓禮待之,反若疎外,故立異姓者为賓也。若天子之盟諸侯,使之共獎王室,則於同姓、異姓,無所偏主,安得執族燕为比乎?是服氏之說,亦未为得也。今按:宗者,主也。《一切經音義》九引《字林》曰:“宗,尊也,亦主也。”昭二年《傳》:“禮之宗也。”杜曰:“宗,猶主也。”此《傳》宗盟之宗,亦當訓主。周之宗盟,異姓为後,謂以王官主諸侯之盟,則先同姓也。《正義》引《釋例》曰:“斥周而言,指謂王官之宰臨盟者也。”斯或得其義矣。[19]
俞樾認为,孔氏之言似是而非,須知族燕之中,以異姓者为賓,是出於實際的需要,目的是避免族人拘於禮節,暢飲盡歡;族燕與會盟性質不同,不能相提並論。高本漢認同俞說,並提出可通過上下文理來確定其說的真實性。俞氏訓“宗”为“主”,實本杜預《春秋釋例》为說。杜預《春秋釋例》云:
周之宗盟,異姓为後。故踐土之盟載書,齊、宋雖大,降於鄭衞。匡(引者按:當作斥)周而言,指謂王官之宰臨盟者也。其餘雜盟,未必皆然。踐土、召陵二會,皆蔡在衞上,時國次也,至盟乃正其高下者,敬共明神,本其始也。是言會以國之大小为次,至盟乃先同姓。盟之先同姓者,唯謂王官之宰臨盟時耳。踐土則王子虎盟諸侯于王庭,此盟則劉子在焉,故二者先同姓,其餘雜盟,亦以國之大小为次,故襄二十七年宋之盟,晉楚爭先,若其皆先同姓,則楚不得競也。以此知餘盟不然。[20]
杜氏所據为踐土及召陵二盟載書記敘與盟者之體例。《左傳》定公四年晉與諸侯盟,將長蔡於衞,祝佗云:
晉文公为踐土之盟,衞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猶先蔡。其載書云:“王若曰,晉重、魯申、衛武、蔡甲午、鄭捷、齊潘、宋王臣、莒期。”藏在周府,可覆視也。[21]
杜注解釋齊潘序列鄭捷之下的原因是“周之宗盟,異姓为後”[22]。至於召陵之盟,《春秋》書曰:“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衞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子、頓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國夏于召陵,侵楚”,“五月,公及諸侯盟于皐鼬”[23]。此“劉子”即劉文公,時为周卿士。依杜義,先同姓的記敘體例,僅通用於“周之同盟”,餘盟則否。
高本漢之所以認为服虔之說不可取,是因为既說“同宗之盟”,參與者若包括異姓,便有“矛盾”。其實,服虔解宗盟为“同宗之盟”,有《左傳》盟例來確定它的真實性。《左傳》哀公十四年云:“子我盟諸陳於陳宗。”此为宗盟的實錄。孔疏云:“陳宗,陳氏宗主,謂陳成子也。盡集陳氏宗族就成子家盟也。”[24]出土文獻侯馬盟書也有這種性質的宗盟。1965年,山西侯馬春秋晚期晉國都城遺址發現了大量盟書。盟辭内容可分为四類八種,其一为“宗盟類”。“宗盟”,服虔說是“同宗之盟”,簡言之,就是同姓同宗的人在一起舉行盟誓。侯馬盟辭中,以“某”“嘉”“子趙孟”为主盟人,並特有“以事其宗”和“守二宮”的約文,“宗”“宮”均是祖親之廟,所謂“事其宗”和“守其宮”,意思是祭祀和守護宗廟。誠如張頷《“宗盟”考》所說:“如果參盟人和主盟人不是同宗,則不可能去參與這類祭祀和守護宗廟的事情。”原則上來講,參與宗盟的人都有同姓和同宗的關係,但事實上,有時也會有異姓從盟的事例,張頷分析這種情況說:
據此可知,羽父之言“周之宗盟,異姓为後”,據當時實況而言。此類盟書確實反映了同宗之盟的實況。但由於宗盟類中從盟的異姓皆为主盟人的下屬,则名列其後,理所當然。若據此判斷《左傳》“周之宗盟”的性質何屬,恐怕理據不足。
Stephen Durrant、Wai-yee Li和David Schaberg將此段傳文譯为:“In covenant meetings managed by the Zhou,those of different clans come last.If I were to visit the Xue court,I would not presume to be put alongside the various Ren domains.”[26]注中明言是參考竹添光鴻(Takezoe,1842—1917)及高本漢所引俞樾說[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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