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十四条村、组集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实行分户设账,分类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十五条统一票据管理。第二十六条村、组集体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开设银行存款支票账户,按代管会计主体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各村、组不开设银行账户,设1名报账员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村、组集体资金、财务,应当委托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代管,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仅有管理和监督权,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第二十四条 村、组集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实行分户设账,分类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统一票据管理。村、组集体收入票据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其中涉税收入、支出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六条 村、组集体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开设银行存款支票账户,按代管会计主体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各村、组不开设银行账户,设1名报账员办理收付款业务。(www.xing528.com)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组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的各项收入应当于收款当日起5日内交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存入开户银行,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代管印章、严禁代开票据(税务部门开具发票除外)、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以任何名义套取和无偿占用集体资金。
第二十八条 实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村、组各项用款开支,按照审批权限,由村民小组长、村委会主任及村监委会主任按权限审批;3个街道所辖村组5000元以上的用款及3镇1乡所辖村组3000元以上的用款应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批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控制村、组经费开支。村、组干部公款外出考察学习,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经费限额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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