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条村、组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挪用、损坏、挥霍浪费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农村集体“三资”。第十三条农村集体“三资”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调解。
第十条 村、组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荒地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交通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等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投资的企业资产,以及企业或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无偿援助、资助、捐助的资金、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www.xing528.com)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挪用、损坏、挥霍浪费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农村集体“三资”。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集体资产之间应明晰产权,禁止互相平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调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