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县民政、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工信、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配合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公示办法,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人员的财务知识培训,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对村干部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工信、司法等部门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属本行业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要检查资产、资源登记和处置情况。
县农村经济管理站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受侵犯,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服务中心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受侵犯;
(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www.xing528.com)
(三)负责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系统、完整、真实、及时地提供财务信息;
(四)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
(五)对村集体组织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村、组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村、组负责人是集体“三资”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确保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负责村、组集体“三资”管理,并加强村、组集体“三资”监管。村、组干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切实管好用好集体“三资”。
第九条 村、组或代表行使村、组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组报账员、村监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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