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19〕10号 2019年3月22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简化政府采购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石林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限额标准:
(一)货物及服务类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之内项目(目录一),不论金额大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备案执行,其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项目,因我县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暂由采购人经备案后参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之内项目(目录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项目,纳入部门集中采购备案执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项目不再备案,由采购人参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采购。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两个目录)之外的项目属分散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审批备案实施;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项目,由采购人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
1.工程类项目,按《石林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2号文件)、《关于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91号)规定实施。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3.工程类项目原则上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实施。如选择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参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及以上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审批备案实施;50万元以下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备案审批,由采购人按照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公务车辆类
公务车辆购置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从云南省昆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车辆定点购置招标结果中标企业中实施采购。若中标企业不能满足采购人车辆品牌、型号等情况的,按本暂行规定中货物及服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限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适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两个目录)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项目、分散采购50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适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两个目录)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项目、分散采购5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由采购人分别适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和程序自行采购实施,不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五条 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一)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询价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竞争性磋商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www.xing528.com)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对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8〕18号),具体细化为以下7种情况:
(1)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订购或首购政策,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
(2)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3)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标委员会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的;
(4)新购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5)基于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和主导,在系统内推广使用已被证实属于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的;
(6)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
(7)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
申报单一来源采购还需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8〕18号)规定,按程序办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和专家论证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开招标开标后出现2次没有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情形的,经重新审批后按项目情况可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审批程序: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之内(目录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分散采购和工程类(如选择采用政府采购方式)50万元以下三类限额以下项目不需再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审批手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之内(目录一)所有项目和其他限额以上采购项目均需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审批手续。
(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资金来源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备案等事项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在线办理申报、备案、审批,线下不再报送及受理纸质材料。
(三)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申报、备案、审批流程
1.采购人录入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资金来源申报)
2.采购人录入政府采购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县财政局对口资金管理科室审批→项目采购→项目办结提交相关资料线上备案(其中备案后需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必须由政府采购办审批)
第八条 采购人未办结上1个政府采购项目提交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不再受理下1个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审批。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两个目录)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项目在1个预算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5次,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分散采购和工程类(如采用政府采购方式)50万元以下项目在1个预算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4次,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超过次数及限额的视为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条 按本暂行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和本单位(部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内控、财务等制度。
第十一条 采购人对采购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采购人独立、依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实施计划备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恶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第十三条 特殊或临时紧急政府采购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后,按批复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石林县零星小额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石财发〔2017〕118号)同时废止。年度执行中若上级出台新的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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