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是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受案范围
法院受理原告就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3.税务机关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办理或答复税收相关事宜行为。
6.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决定。
7.税务机关阻止原告出境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二)参加人
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指依法参加税务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原告、被告。
1.原告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
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法定条件,才具备原告资格:必须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索取被告税务机关答辩状的权利;申请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申请撤诉的权利;对生效的法院裁判提出申诉的权利;依法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其他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等。
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活动的义务;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义务;遵守法定期限、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不妨碍干涉他人诉讼权利的义务;不滥用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义务;等等。
2.被告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指其实施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各级税务机关。具体为:
(1)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以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告。
(2)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作出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同一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www.xing528.com)
(4)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5)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三)诉讼程序
1.起诉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先经过复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而且被告明确。
2.受理
法院接到起诉状,应首先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3.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结制度。
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裁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4.判决
法院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定程序,或超越、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判决变更。
原告、被告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均有权利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
法院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5.执行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执行。
若原告不执行,税务机关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或依法强制执行;若税务机关不执行,一审法院可通知税务机关开户行划款,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50~100 元罚款,并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个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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