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报表等,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凭证、报表等。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税务及检查中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查账权。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报表等,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凭证、报表等。
(2)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货物或其他财产。
(3)责成提供资料权。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文件、证明等资料。
(4)询问权。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交通邮政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部门等场所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及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询被查纳税人的存款账户。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长的批准,可以查询个人的储蓄存款。
(7)获取证据权。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复制和照相。
2.税务机关的义务(www.xing528.com)
(1)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员保守秘密。
(3)税务机关在税务及检查中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3.纳税人的权利
对税务检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4.纳税人的义务
(1)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2)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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