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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措施及实务教程,滞纳金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财产范围同税收保全措施中的相关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款征收措施及实务教程,滞纳金规定

为了保证税款的即是足额入库,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法律法规可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律法规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后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账簿,但账簿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可采用的方法有:参照当地同类行业、同类经营规模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以收入(或成本与合理费用、利润合计)核定;以耗用的原料推算核定;其他方法。

(二)对关联企业间的往来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收入和费用的结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当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1.购销业务、提供接受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收入或支付费用。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独立企业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

3.未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处理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经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督执行。

税务机关在调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参照独立企业间进行同类业务的价格费用;参照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的价格费用;按照成本与合理费用、利润合计确定;其他方法。

(三)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者,税务机关可扣押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扣押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必须及时解除扣押,归还商品;扣押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以所得抵缴税款。

(四)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法人、组织、自然人以保证、抵押、质押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人应就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及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提供担保。

当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提供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纳税期限满之前已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但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财产或收入的迹象时。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时。

3.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申请行政复议时。(www.xing528.com)

4.其他情形。

(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财产。

当需扣押纳税人的财产做保全措施时,财产是指纳税人的豪华住宅、一处以外的住房、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辆、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在5 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内。

(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和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财产,以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财产范围同税收保全措施中的相关规定。

(七)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八)其他措施

1.行使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当不同的利益权利均需维护时,国家征税有优先权。具体有: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税收优先于欠税发生在其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税收优先于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公告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应按期在办税场所或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以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

3.参与纳税人的财产清算

纳税人解散、撤销、破产,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当应征税款与实收税款有出入时,应按规定的期限予以纠正,以保证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时,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失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当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在10 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延长至5年。因纳税人的故意违法税法行为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当纳税人既有多缴税款,又有欠税时,允许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

另外,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纳税人应执行以下规定:欠税数额较大(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财产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其财产设置抵押、质押时,应向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时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结清税款,否则合并后或分立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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