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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双方权利义务详解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当征纳双方发生税收争议,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向相关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应积极受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形,有进行纳税检查时出示证明义务,返还多征税款的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等。(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权利:1.有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权利。

纳税实务双方权利义务详解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征收主体,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1.税收法规的起草、拟定权。税务机关有权提出税收政策建议,拟定税收法规草案,制定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2.税务管理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等日常税务管理。

3.税款征收权。税务机关有权征收税款。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

4.税务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5.行政处罚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制裁。

6.其他权利。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形,有审批减免税、延期纳税申请的权力,委托代征税款的权力,阻止纳税人离境的权力,等。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1.无偿宣传、辅导税法的义务。

2.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守商业秘密和隐私,为检举者保密。

3.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在纳税人依法办理各种税务登记时,应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4.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在受理纳税人缴纳税款业务时,应及时开具完税凭证。

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当征纳双方发生税收争议,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向相关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应积极受理。

6.回避义务。税务人员在实施税收征管过程中,与纳税人或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7.其他义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形,有进行纳税检查时出示证明义务,返还多征税款的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等。(www.xing528.com)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作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被管理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正确使用税务登记证的义务。

2.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的义务。

3.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4.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5.其他义务。视具体情形,有在解决税收征以前先按税务机关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义务,欠税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较大财产前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提供纳税担保的义务,等。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权利:

1.有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权利。

2.有要求税务机关就相关信息保密的权利。

3.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6.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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