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行为税的性质。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 倍。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30 元;中等城市1.2~24 元;小城市0.9~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 元。
四、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五、税收优惠
(一)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税。
(4)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①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②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③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③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10)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3)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14)机场飞行区用地免税;机场道路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5)老年服务机构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知识拓展
哪些机构属于老年服务机构?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www.xing528.com)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八、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A 公司的厂址在市区,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面积为10 000m2。税务机关核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5 元/m2。
要求:计算A 公司本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处理:A 公司本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0 000×5=50 000 (元)
在掌握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税制内容及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其税制内容的具体政策及申报:
情境一 确定征税范围——开征区域
A 公司在城市中心有办公楼一座,城郊有大型生产基地,并在县城内、县辖村设有经营机构。
要求:确定A 企业应就哪些机构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开征。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根据税法规定,A 公司在城市中心的办公楼、城郊的大型生产基地,以及县城内的经营机构均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县辖村的经营机构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情境二 确定纳税人
A 企业在甲市拥有两处土地使用权,一处自用,一处与B 单位共用;在乙市拥有一处土地使用权,委托C 公司代管。
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税法规定,根据土地用地者的不同情况,纳税人具体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政策规定,自用土地的纳税人为A 企业,共用土地的纳税人分别为A 企业和B 单位,乙市的土地的纳税人为C 公司。
情境三 确定计税依据
A 公司在甲市拥有两处土地使用权,一处有《土地使用证》,注明使用土地面积20 000 平方米;一处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A 公司已向当地政府部门上报土地面积15 000 平方米,目前正在审核中。
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根据政策规定,A 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20 000 平方米和15 000 平方米,其中15 000 平方米的申报数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情境四 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图,如图8-2所示。
二、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一)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名称:咸阳天润集团公司
图8-2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法定代表人:李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360403111100005123
会计主管:张晓国 身份证号:610401197500327895
(二)业务资料
企业核发的土地登记卡中记载,所在城市一等地段的工业用地面积为27 万平方米(宗地号A10—2)、在城市二等地段的工业用地面积为54 万平方米(宗地号B11-3)。已知,该企业所处地段适用年税额分别为8 元/平方米、5 元/平方米。年税额分上下半年缴纳。本次申报下半年的税额。
(三)计算税额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0 000×8+540 000×5=4 860 000 (元)
(四)填制申报表
根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金额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见表8-3。
表8-3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