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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实例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实例

个人所得税有两个基本计税公式:

公式一: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当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都使用“公式一”进行计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都使用“公式二”进行计算。

当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时,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A 为中国公民,本年取得的各项收入如下:

(1)1—5月份,每月参加文艺演出一次,每次收入30 000 元。

(2)3月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 000 元。

(3)7月取得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6 000 元。

(4)8月转让居住4年的个人住房,取得不含税收入300 000 元,该房屋的购入原值150 000 元,转让时发生合理费用21 000 元。

(5)1月1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取得不含税收入140 000 元,营业成本31 000元;管理费用等允许扣除的费用合计15 000 元。

(6)10月参加商场抽奖活动取得6 000 元。

要求:计算A 应纳个人所得税。

处理:(1)参加文艺演出应纳税额=〔30 000×(1-20%)×5-60 000〕×10%-2520

=3 480 (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3)储蓄存款利息暂免税。

(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300 000-150 000-21 000)×20%

=25 800 (元)

(5)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额=(140 000-31 000-15 000)×20%-10 500

=8 300 (元)

(6)偶然所得应纳税额=6 000×20%=1 200 (元)

所以,A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 480+25 800+8 300+1 200=38 780 (元)

在掌握了个人所得税基本计税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的具体政策:

情境一 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公民A 在国内甲公司任职,每月取得工资23 500 元,每月专项扣除5 280 元,A 每月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1 200 元。该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办理职工全额扣缴申报业务。

要求:计算甲公司本年第一季度预扣预缴公民A 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 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按照表6-4执行。

表6-4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预扣预缴公民A 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月预扣预缴税额=(23 500-5 000-5280-1 000)×3%=366.6 (元)

2月预扣预缴税额=(23 500×2-5 000×2-5 280×2-1 000×2)×3%-366.6=366.6 (元)

3月预扣预缴税额=(23 500×3-5 000×3-5 280×3-1 000×3)×10%-2 520-(366.6+366.6)=412.8 (元)

情境二 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公民A 本年3月取得收入如下:受邀为甲公司进行培训课授课一次,取得报酬20 000 元,甲企业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乙企业长期讲授培训课,合同期限2年,每月2 次,每次授课报酬15 000 元,乙企业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某报纸连载文章获稿酬3 800 元,报刊社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要求:计算各扣缴义务人本月应预扣预缴纳个人A 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 元的: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80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800)×70%×预扣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800)×预扣率

每次收入超过4 000 元的: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1-20%)×70%×预扣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1-20%)×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表6-5,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表6-5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各扣缴义务人本月应预扣预缴纳A 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甲企业应预扣预缴的税额=20 000×(1-20%)×20%=3200 (元)

乙企业应预扣预缴的税额=30 000×(1-20%)×30%-2 000=5 200 (元)

报刊社应预扣预缴的税额=(3 800-800)×70%×20%=420 (元)

思考:“情境二”中,假设个人A 本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 000 元,扣缴义务人应如何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知识拓展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表6-3)计算应纳税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情境三 计算应纳税额——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时的处理

某高校3 位教师共同编写出版一本60 万字的教材,共取得稿酬收入24 000 元。按合同约定:主编1 人的稿酬10 000 元,其余2 人平分剩余稿酬。

要求:计算各教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先分配、后扣税、再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www.xing528.com)

主编应预扣预缴税额=10 000×(1-20%)×70%×20%=1 120 (元)

其余2 人每人应预扣预缴税额=7 000×(1-20%)×70%×20%=784 (元)

情境四 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持股在计税时的处理

公民A 取得如下所得:

(1)从甲公司取得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股息所得8 000 元,持股期已达7 个月,随后将该股票转让,取得股票不含税转让收入21 000 元。

(2)从乙非上市公司取得股票股息所得5 000 元,随后将该股票转让,取得股票不含税转让收入13 000 元,发生合理费用1 000 元。

要求:计算A 应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

A 应纳个人所得税=8 000×50%×20%+5 000×20%+(1 3000-1 000)×20%

=4 200 (元)

思考:个人出售股权和股票一样吗?出售股权应按哪一种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境五 计算应纳税额——捐赠在计税时的处理

公民A 参加商场有奖销售活动,中奖18 000 元,通过民政局向贫困山区甲县捐赠3 500 元。

要求:计算A 应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1.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包括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学校的捐赠;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5)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6)向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捐赠。

2.限额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18 000×30%=5 400 (元)

由于实际捐赠未超过限额,所以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A 应纳个人所得税=(18 000-3 500)×20%=2 900 (元)

思考:“情境五”中,A 取得的收入为年综合所得18 000 元,捐赠后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知识拓展

符合全额扣除条件的基金会有哪些?

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情境六 计算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

公民A 本年取得的收入包括:月工资15 000 元,每季度奖金4 000 元,年终奖金48 000元。本年度专项扣除24 000 元,每月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1 000 元,无其他扣除项。

要求:计算A 本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 000÷12=4 000,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表6-3),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48 000×10%-210=4 590 (元)

不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5 000×12+4 000×4-60 000-24 000-1 000×12)×10%-2 520=7 480 (元)

A 本年应纳税额=4 590+7 480=12 070 (元)

思考:“情境六”中,若A 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一种方法更划算?

情境七 计算应纳税额——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

公民A 在境内某大学任职。本年有如下收入:

(1)工资收入170 000 元,专项扣除39 000 元,A 本年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20 000 元;

(2)受聘去某企业进行专题讲座一次,取得劳务报酬10 000 元;

(3)在甲国某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取得稿酬8 000 元(已折合成人民币,下同),在甲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00 元;

(4)在乙国某企业参与项目合作,荣获二等奖,取得颁发奖金收入9 000 元,在乙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 000 元。

要求:计算A 应向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根据上述规定:

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70 000+10 000×(1-20%)+8000×(1-20%)×70%-60 000-39 000-12 000〕×10%-2 520=4 628 (元)

来源于甲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4 628×〔8000×(1-20%)×70%〕÷〔170 000+10 000×(1-20%)+8 000×(1-20%)×70%〕≈113.62 (元)

由于100 元<113.62 元,应以100 元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

来源于乙国其他分类所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9 000×20%=1 800 (元)

由于2 000 元>1 800 元,应以1 800 元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部分200 元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因此:

A 的应纳税额=4 628+1 800-100-1 800=4 5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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