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应税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是指某项收款行为的完结,不论是全部销售款还是部分销售款(不是收到全部销售款)。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包括发票、书面合同、协议、收据、客户结算凭证、客户提货单等。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项凭证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 天的当天。
(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8)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或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一直以来,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过比对认证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随着征管手段的进一步完善,这个时限一再延长,直至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时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需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三、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四、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申报纳税。
(5)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计算和征收管理中最重要的原始凭证,对它的管理是增值税各种票证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长期以来一直只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需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联次及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包括三联:发票联,用作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联,用作购买方的扣税凭证;记账联,用作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及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领购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等信息载入金税盘和专用IC 卡,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或IC 卡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当有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处理、私印或虚开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一般纳税人出现会计核算不健全等情形时,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已领购,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余的专用发票和金税盘或IC 卡。
(三)开票限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即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四)开具范围及要求
纳税人销售应税业务时,应该向索要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发生下列情形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专用于劳保)、化妆品等消费品;发生的销售业务属于免税业务;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业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项目齐全、信息真实、字迹清晰、不压线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
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图,如图2-1、图2-2所示。
图2-1 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1
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纳税人相关信息
名称:陕西康怡制药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中成药生产,代码274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人:李许
生产经营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滨区友谊路5 号医药工业园区A 座(注册地址同)
电话:029-33798064
开户银行及账号:咸阳市工商银行渭滨路营业部,01-14625816
图2-2 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65520148332169001A
主管税务机关:咸阳市国税局渭滨分局
(二)业务资料
(注:未注明购进用途的业务,均为用于应税业务的购进;假设购进业务均在本月申报抵扣)
(1)7月2日,购进A 原料一批用于应税业务,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 000 元,税率13%,税额1 040 元。
(2)7月3日,提供运输劳务,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4 000 元,税率9%,税额2 160 元。运输途中支付路桥通行费,取得通行费发票,注明金额84 元。
(3)7月4日,员工甲因应税业务出差,报销时交来注明本人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1 099 元、燃油附加费100 元。
(4)7月6日,销售E 品一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7 000 元,税率13%,税额7 410 元。
(5)7月9日,进口B 原料一批用于应税业务,取得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价款10 200 元,税率13%,税额1 326 元;将货物运回而接受运输服务,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500 元,税率9%,税额45 元。
(6)7月10日,外购布匹一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 000 元,税率13%,税额1 950 元;外购棉花一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 000 元,税率9%,税额450 元。7月11日,将两种原料交付给四季被服厂,委托其加工被褥一批,支付加工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6 000 元,税率13%,税额780 元。7月17日,将被褥收回后全部用于给员工提供休息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未开具发票,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
(7)7月11日,转让其2015年4月15日自建的、坐落在本市的仓库一间,取得含税价款525 000 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7月12日,将7月2日购进的A 料全部领用,80%用于生产L 品、K 品,20%用于生产N 品(免税品)。
(9)7月15日,销售L 品一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8 400 元,税率13%,税额8 892 元;另收取含税包装费1 695 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10)7月17日,购进卡车1 辆用于应税业务,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价款280 000 元,税率13%,税额36 400 元。
(11)7月18日,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取得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注明费用400 元。(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12)7月21日,购进包装物一批用于应税业务和免税业务,价税合计共支付2 060 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3)7月23日,销售K 片剂一批,应收取不含税货款45 000 元,适用税率13%。和买方商定,由买方以其相同价值的S 产品抵顶货款。双方将货物交付对方,各自开具了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7月24日,向农户董力收购C 料(农产品)一批用于应税业务,开具收购发票,注明价款8 700 元。
(15)7月25日,外购一批饮料发放给职工,取得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注明支付价税合计金额为6 102 元。
(16)7月26日,提供运输劳务,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8 600 元,税率9%,税额4 374 元。运输途中支付路桥通行费,取得通行费发票,注明金额378 元。
(17)7月29日,销售N 片剂(免税药品,减免性质代码为01012707)一批,取得价款4 800 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8)7月30日,上月随销售K 药品(税率13%)收取的包装物押金4 181 元,因包装物损坏而决定不予退还,未开具发票。
(19)7月31日,月末盘点,发现5月份购进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E 原料(税率13%)霉变,成本10 500 元。
(三)计算税额
(1)进项税额=1 040.00 (元),允许抵扣
(2)销项税额=2 160.00 (元)
进项税额=84÷(1+5%)×5%=4.00 (元),允许抵扣
(3)进项税额=(1099+100)÷(1+9%)×9%=99.00 (元),允许抵扣
(4)销项税额=7 410.00 (元)
(5)进项税额=1 326.00 (元),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45.00 (元),允许抵扣
(6)进项税额=1 950.00 (元),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450.00 (元),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加计扣除=450÷9%×(10%-9%)=50.00 (元),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780.00 (元),允许抵扣
销项税额=(15 000+5 000+6 000)×(1+10%)×13%=3 718.00 (元)
(7)增值税=525 000÷(1+5%)×5%=25 000.00 (元)
(8)进项税额=1 040×20%=208.00 (元),进项税额转出
(9)销项税额=8 892.00 (元)
销项税额=1 695÷(1+13%)×13%=195.00 (元)
(10)进项税额=36 400.00 (元),允许抵扣
(11)直接抵减应纳增值税400.00 元
(1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3)交付K 片剂时:
销项税额=45 000×13%=5 850.00 (元)
收到S 产品时:
进项税额=5 850.00 (元),允许抵扣
(14)进项税额=8 700×9%=783.00 (元),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加计扣除=783÷9%×(10%-9%)=87.00 (元),允许抵扣
(15)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6)销项税额=4 374.00 (元)
进项税额=378÷(1+5%)×5%=18.00 (元),允许抵扣
(17)销售免税货物,无销项税额
(18)销项税额=4 181÷(1+13%)×13%=481.00 (元)
(19)进项税额转出=10 500×13%=1 365.00 (元)
一般计税法计算的本期应缴纳增值税=(2 160.00+7 410.00+3 718.00+8 892.00+195.00+5 850.00+4 374.00+481.00)-〔(1 040.00+4.00+99.00+1 326.00+45.00+1 950.00+450.00+50.00+780.00+36 400.00+5 850.00+783.00+87.00+18.00)-(208.00+1 365.00)〕=-14 229.00 (元)(期末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法计算的本期应缴纳增值税=25 000.00 (元)
应纳税额减征(抵减)额=400.00 (元)
所以,在申报表主表中反映出的数字应为:
期末留抵税额14 229 元,本期应补(交)税额24 600 元。
(四)填制申报表
根据上述计算,分别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见表2-1~表2-5。(因为资料业务有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故无此表。)
表2-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续表
续表
表2-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续表
续表
表2-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续表
表2-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表2-5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附
“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范围注释
一、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www.xing528.com)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六)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信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信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1.文化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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