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或提供应税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业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以下四项:
(1)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后再计入销售额。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
纳税人购进应税业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可以抵扣多少,要遵照税法的相关政策。
(一)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种类
纳税人在确定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必须出具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否则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1.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进业务,必须出具从销售方取得的或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进口货物,必须出具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必须出具从销售方取得的或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通过道路、桥梁、闸口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必须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通行费发票。
5.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可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以出具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6.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可以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需要说明的是,“旅客”是指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7.完税凭证
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必须出具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以上凭证统称扣税凭证。纳税人购进或接受应税业务取得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允许扣除。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进业务的用途
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应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后,既可以在当期进行用途确认,也可以在之后属期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购进应税业务,耗用于应税业务或视同销售行为、按税法规定应确定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当购进业务属下列情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若购进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扣除进项税额情形的,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8)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
纳税人购进应税业务,其进项税额一般按法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如实抵扣。但是,扣税凭证上不一定注明有增值税额,并且不同用途也会导致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有所变化。所以,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金额。
1.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但是,如果出具的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而取得的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以票上注明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
2.出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3.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以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4.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以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取得通行费发票的,以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5.出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的除外),即
可抵扣进项税额=买价×9%
纳税人如果将购入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无论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均于生产领用当期允许加计1%扣除进项税额,即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
抵扣税额÷9%×(10%-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计算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6.出具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7.出具完税凭证
以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知识拓展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的方法。
一、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按顺序核定:
(一)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公式为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二)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三)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若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并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A 厂,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化妆品,也提供加工化妆品的加工劳务,此两种业务均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另外,还将一栋楼房出租,采取简易计算方法缴纳增值税。本月有如下业务:
(1)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50 000 元,代收消费税30 000 元,开具了代收消费税凭证。
(2)销售化妆品,本月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 000 元,包装费11 300 元。
(3)购入生产化妆品需用的原料甲一批,取得增值税税控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 000 元,增值税额5 200 元。
(4)进口生产化妆品需用的原料乙一批,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增值税额8 281 元。
(5)购入办公用品一批,配备在所出租的楼房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 000元,增值税额2 600 元。
(6)发现购入生产化妆品需用的原料丙因管理不善损失了一部分,经核定丙原料的进项税额已经全部抵扣了,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为1 430 元。
(7)购进生产化妆品需用的原料丁(农产品)一批,收购发票注明价款30 000 元。
(8)受让专利一项用于生产化妆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60 000 元,增值税额1 800 元。
要求:计算A 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处理:增值税税额=〔50 000×13%+200 000×13%+11 300÷(1+13%)×13%〕-{〔5 200+8 281+30 000×9%+30 000×9%÷9%×(10%-9%)〕-1 430}
=18 749 (元)
在掌握了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运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税款的具体政策:
情境一 确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的处理
A 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提供客运服务,收取含税运输服务收入89 925 元。
要求:确定A 公司本月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业务,已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金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根据政策规定:
销售额=89 925÷(1+9%)=82 500 (元)
思考:在千变万化的销售行为中,如何判定销售额是否含税?
情境二 确定销售额——无销售额业务的处理
A 厂(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甲、乙两种产品发给本厂职工用于消费。发放甲产品400件,生产成本为120 元/件,不含税售价为150 元/件;发放乙产品200 件,生产成本为190 元/件,无同类产品售价。查知甲、乙产品的成本利润率均为10%,均为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要求:确定A 厂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业务,或发生应税行为但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业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业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或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其中,成本是指实际生产成本或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若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根据政策规定:
销售额=150×400+190×200×(1+10%)=101 800 (元)
情境三 确定销售额——混合销售及兼营业务的处理
A 粮油店(一般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饮食业服务,本月销售业务如下:
(1)零售粮油取得含税销售额119 900 元。
(2)零售糕点取得含税销售额15 820 元。
(3)批发销售粮油取得不含税价款30 000 元,按购买方的要求将该批货物运至其仓库,收取运费1 308 元。
(4)提供饮食服务取得含税营业收入31 800 元。
要求:确定A 粮油店本月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按照税法规定:当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时,其销售额为应税货物和服务营业额的合计,使用货物适用的税率;当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时,其销售额为应税货物和服务营业额的合计,使用服务适用的税率。
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应分别核算,分别按各自所属的业务确定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政策规定,A 粮油店确定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分别为
(1)零售粮油业务销售额=119 900÷(1+9%)=110 000 (元)
(2)零售糕点业务销售额=15 820÷(1+13%)=14 000 (元)
(3)批发销售粮油业务销售额=30 000+1 308÷(1+9%)=31 200 (元)
(4)提供饮食服务销售额=31 800÷(1+6%)=30 000 (元)
情境四 确定销售额——折扣销售业务的处理
B 厂(一般纳税人)销售给甲公司1 000 件清洁剂,每件不含税价格为20 元。经双方协商,B 厂按原价的八折销售,开具了增值税折扣发票。
要求:确定B 厂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应税业务时,因购买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优惠,也称商业折扣。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应税业务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政策规定:
销售额=20×1 000×80%=16 000 (元)
限制折扣销售的条件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若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
情境五 确定销售额——销售折扣业务的处理
B 厂(一般纳税人)销售给甲厂铝合金材料一批,应收账款113 万元。商定的收款条件为2/10,1/20,n/30。现甲厂在第八天付款,B 厂只收到110.74 万元。
要求:确定B 厂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早日偿付货款而给予购买方的债务扣除,称销售折扣,也称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税法规定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www.xing528.com)
根据政策规定:
销售额=113÷(1+13%)=100 (万元)
情境六 确定销售额——以旧换新销售业务的处理
B 公司(一般纳税人)推出以旧换新销售甲型号电视机业务,每台电视机正常含税销售价为6 780 元,回收一台旧电视机可抵付500 元。本月共销售电视机300 台,每台电视机实收含税价款6 280 元。
要求:确定B 公司本月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冲减新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对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以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政策规定,销售额为
销售额=300×6 780÷(1+13%)=1 800 000 (元)
情境七 确定销售额——还本销售业务的处理
C 商店(一般纳税人)销售家用加湿器,每台收取含税金额791 元,约定12 个月后,一次性退还含税金额的60%。本月共销售了150 台,收取含税销售额118 650 元。
要求:确定C 商店本月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还本销售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时期将货款一次或分次全部或部分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由于其实质属于筹资,所以其销售额就是交付货物时实际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还本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政策规定,销售额为
销售额=791×150÷(1+13%)=105 000 (元)
情境八 确定销售额——以物易物销售业务的处理
C 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1#工具2 000 套,每套应收取不含税价款1 200 元,约定买方以其1 000 千克的2#产品(不含税单价为2 400 元)抵顶货款。双方将货物交付对方,各自开具了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确定交易双方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以物易物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购销双方均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货物确认销售额,以各自收到货物确认购进。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政策规定,C 公司和买方发出货物时的销售额分别为
C 公司销售额=1 200×2 000=2 400 000 (元)
买方销售额=2 400×1 000=2 400 000 (元)
同时,C 公司收到2#产品时、买方收到1#工具时分别确认进项税额。
情境九 确定销售额——直接销售业务的处理
C 厂将自产货物900 只,以直接销售方式,通过直销员甲以含税单价226 元向消费者零售。
要求:确定C 厂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直接销售指生产商(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不经过中间商(经销商)环节,而是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由直销员把商品直接销售到顾客手中的一种销售模式。如果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再由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直销企业将货物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政策规定,销售额为
销售额=226÷(1+13%)×900=180 000 (元)
情境十 确定销售额——包装物相关款项的处理
D 厂(一般纳税人)销售油漆2 000 桶,每桶不含税售价80 元,另外,对借出的2 000 只桶,每只收取押金22.6 元,约定两个月内归还包装物,退还押金。两个月后,D 厂按期收回了油漆桶,并将押金全额退还甲商店。
要求:确定D 厂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包装物会随之销售、出租或出借,由此会收取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包装物押金。
如果包装物随货物销售而销售,收取的包装费无论与所包装的货物的销售额是否分别核算,都应作为价外费用,剔除增值税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包装物随货物销售而出租,收取的租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剔除增值税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包装物随货物销售而出借,收取的押金不应看作一种收入,而只能作为一项短期负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将押金视为含税收入,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在决定不退还押金的当月计算销项税额。对收取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但是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根据政策规定:
销售额=2 000×80=160 000 (元)
押金无论在收取时还是退还时,均不计税。
思考:若D 厂在销售实现后的第6 个月份仍未收回油漆桶,遂决定不退还押金时,D厂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情境十一 确定销售额——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D 旅行社(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由30 人成团,按约定向每人收取含税金额3 180元,其中包括应替游客支付的车、餐、住、门票等费用1 908 元。
要求:确定D 旅行社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增值税的实施,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要避免重复征税。但在营改增试行期间,仍有一些业务无法完全避免重复征税,所以引进了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方法。涉及的业务主要有:
1.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经纪代理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客运场站服务
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消费者收取并替消费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接团费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政策规定:
销售额=(3 180-1 908)×30÷(1+6%)=36 000 (元)
知识拓展
以外汇结算时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征税款。汇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汇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情境十二 确定进项税额——收到异常凭证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D 公司(一般纳税人)上月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 000 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6 700 元。本月被税务机关告知,上月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一张为涉嫌虚开,税额为2 600 元。
要求:确定D 公司上月应缴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取得真实合法的扣税凭证为前提的,但是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及监管漏洞,会使扣税凭证出现异常,从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合理。在所有扣税凭证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主要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利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实时比对、在线上传等功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一甄别,找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并做相应处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真实、准确。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 (含)以上的。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 万元的。
2.对异常凭证的处理
从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根据政策规定,D 公司所取得的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该笔进项税额暂时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又由于该笔进项税额未达到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 (2 600÷50 000 <70%),所以D 公司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经过调整,D 公司上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7 400 元,应纳增值税为9 300 元。
情境十三 确定进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处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
E 厂(一般纳税人)去年购进甲型号设备一台用于应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 000 元,增值税39 000 元。本月,根据业务需要,将其专用于免税业务。经查,该设备累计已计提折旧31 000 元。
要求:确定E 厂本月不得抵扣的进行税额。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或
=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或
=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或
=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或
=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根据政策,E 厂本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00 000-31 000)×13%=34 970 (元)即E 厂应将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扣减34 970 元。
情境十四 确定进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处理(其他购进业务改变用途)
E 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一批1#原材料(增值税税率13%)因管理不善丢失,且无法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知本期同量此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 000 元。
要求:确定E 公司不得抵扣的进行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因故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政策规定,丢失的该批1#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在本期确定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E 公司将其已经抵扣,则应进行扣减本期进项税额的处理,即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3 000×13%=390 (元)
情境十五 确定进项税额——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需划分进项税额的处理
E 公司(一般纳税人)6月份有如下业务:
(1)月初外购3#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26 000 元,因管理不善,部分发生霉烂变质,经核实损失部分占该批材料的30%。
(2)外购4#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65 000 元,一部分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部分用于免税项目,无法分别核算。
(3)销售6#产品(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 000 元,销售8#产品(免税货物)取得销售额30 000 元。
要求:计算E 公司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计税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
根据政策规定:
外购3#材料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6 000×30%=7 800 (元)
外购4#材料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5 000×〔30 000÷(90 000+30 000)〕=16 250 (元)
E 公司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 000-7 800)+(65 000-16 250)
=66 950 (元)
情境十六 确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扣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
F 公司(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3 000元。乙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收到的货物品种与合同不符。经协商,甲公司将价款减让了3 000 元,并开具了红字发票。
要求:确定F 公司的销项税额和乙公司的进项税额。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合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相应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购买方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政策规定,F 公司的销项税额从已确认的2 990 (23 000×13%)元中扣减390 (3 000×13%)元;乙公司的进项税额从已确认的2 990 元中扣减390 元。
提示
销售折扣不是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与原约定有异,购货方未退货,但要求销货方给予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情境十七 抵减应纳增值税——照顾生产性服务、生活服务
F 酒店(一般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均来源于餐饮、住宿服务。2019年8月的销项税额为27 000 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 600 元。
要求:确定F 酒店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确定当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适用,需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加计抵减额计税公式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抵减比例由10%提高为15%。
根据政策规定,F 酒店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其本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27 000-15 600)-15 600×10%=9 840 (元)
思考:若上例中的纳税期限为2020年1月,应纳增值税额如何确定?
知识拓展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计税法计算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差额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不足抵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是,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退税是指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 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
(3)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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