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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非政府组织研究:发展轨迹、企业化与倡导失灵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中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主要条款有以下几条:第2章第23条:国家应支持那些促进国家公益的非政府社区或区域组织。该法详细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在管理非政府组织上的职责,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地方政府中享有的权利。各级政府机构有权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与合作。

菲律宾非政府组织研究:发展轨迹、企业化与倡导失灵

(一)1987年《宪法

该宪法清晰确认非政府组织作为“人民力量”代表的重要政治地位,赋予它们直接参与各级行政决策的权利,并要求菲律宾各部门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制定非政府组织相关法规,为菲律宾非政府组织的高速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阿雷格雷(Alan Alegre)形容该宪法“是菲律宾非政府组织以立宪形式发动的另一场人民力量运动,为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空间”[3]。宪法中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主要条款有以下几条:

(1)第2章第23条:国家应支持那些促进国家公益的非政府社区或区域组织。[4]

(2)第8章第8条:国家应尊重独立人民组织的权益,在民主框架内,确保人民可以通过和平、合法的途径获得法律保护和享有集体利益。[5]

(3)第8章第15条:人民,包括就职于公、私部门的人民,他们结社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只要结社目的不与法律相违背。[6]

(4)第8章第16条:人民及其组织有效合理参与各级社会、政治和经济决策的权利不可剥夺,国家应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充分协商机制的建立。[7]

(二)1991年《地方政府法》

这部有关中央向地方政府放权的法令得益于菲律宾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推动,是另一部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法令。该法详细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在管理非政府组织上的职责,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地方政府中享有的权利。该法与非政府组织有关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地方政府主管对非政府组织及人民组织的认证程序;

(2)非政府组织有权参加地方行政机构、发展项目和立法机构,同时有权接收各种基金及国家援助;(www.xing528.com)

(3)地方发展会议成员至少有1/4来自公民社会或普通公民,公民社会代表必须来自经过认证的非政府组织;

(4)建立其他地方协会的相关条例。[8]

(三)国家经济发展署决议

国家经济发展署(NEDA)的社会发展委员会(SDC)负责制定涉及菲律宾非政府组织的宏观政策。该部门于1989年出台了菲律宾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决议,细化并明确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五点:[9]

(1)任何机构无权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注册和认证,相关权力归各级政府执行机构所有;

(2)非政府组织可以享受减免税或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3)政府鼓励非政府组织争取资金支持,不对此进行限制。政府提供三种方式,方便非政府组织获得国外资金援助。符合海外发展援助条件,有能力参与政府发展项目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获得政府财政预算

(4)政府鼓励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各级政府机构有权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与合作。国家经济发展署的社会发展委员会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进行宏观调控

(5)非政府组织有权了解政府所有重大决策、项目、规划、授权以及相关的法案、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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