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定义和特点上看,三者非常接近,事实上很多学者和部门也将三个概念交替使用,如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运作式定义”经常被用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组织的定义上。提出这一定义的萨拉蒙也认为:“为方便起见,我们都用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部门来指满足这五层含义(即结构—运作式定义五要素)的组织……其他偶尔会被交替使用,以指同一类组织的名词有非营利部门、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和志愿组织。”[23]在中国,林修果在阐述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时使用了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运作式定义”。[24]罗辉则认为,“非政府组织现在主要用来描述发展中国家里,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的组织。在一般情况下,人们经常把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这两个概念互换使用。……(中国国内)往往把NPOs、NGOs称为公益组织或慈善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NPOs、NGOs和社会团体三者内涵互相交叉,业内人士认为没有本质差别,只是稍有差别。”[25]叶常林等人将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以及第三部门视为内涵相同的三个概念,认为三者都是指处于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组织之间,是旨在提供某种形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独立的社会公共组织,即认为它们指的是同样的对象,只是观察的角度略有不同,因此可以作为同义词交替使用。[26]
在实际使用中,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三者概念的着重点有所不同,也导致其涵盖的范围有一定区别。非政府组织主要突出公益性,强调与政府之间的区别;非营利组织主要突出非营利性,强调与市场企业之间的区别;公民社会组织主要突出其所存在的社会空间。笔者认为三者的相互关系应如图2-1所示。
图2-1 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组织关系图
注:在菲律宾,最明显的个体公民行为是“发展型非政府个人”(NGDI),指在公民社会中拥有巨大影响力的个人,但不属于任何社会组织。宗教信仰组织(religions worship organizations)区别于宗教服务组织(religions service organizations),特指教会、教堂、寺庙、唱诗班、宗教学习团体等,活动目的是吸引新教徒,维系教会组织整体性,不具有公益性。宗教服务组织则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宗教组织(包括教徒间的互助组织),具有公益性和互益性。宗教信仰组织经常为宗教服务组织提供资金,宗教服务组织也具有宗教信仰组织的部分功能,二者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非营利民间服务实体指运作形式上与非营利组织相同,但所有权归国家、企业或个人所有的服务实体,如小型博物馆、美术馆等。(www.xing528.com)
从图示中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区别并不大。由于非政府组织在各国发展情况不同,其所作用的领域和效果也存在差异,因此所选择的称谓也不相同。在菲律宾,虽然“非政府组织”与其他两个词汇相比,并未体现出明显优势,但各界倾向于使用“非政府组织”一词进行相关学术讨论。在国际上,联合国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已明确使用“非政府组织”一词;绿色和平组织、大赦国际等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更认同“非政府组织”这一身份;在中国,由于接触先后顺序的关系,学者们对“非政府组织”一词的使用频率多于其他词汇。另外,笔者还发现国际研究机构对菲律宾非政府组织开展研究时,多使用“非政府组织”的称谓。
笔者无意对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词语博弈作出自己的评断,只是出于研究的延续性和整体性考虑,选择使用“非政府组织”这一称谓。由于本书采用的是较为宽泛的非政府组织概念,因此可以替换使用“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词汇,而不对本研究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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