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也称作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是菲律宾学者较为常用的称谓。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的“结构—运作式定义”(the structural-operational definition),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五个要素,即组织性、私立性、自治性、自愿性、非利润分配性,只要是满足这些特点的社会组织,即可称为非营利组织。[17]这一定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是最为常用的非营利组织定义。
组织性,即非营利组织拥有一套完整而独立的组织架构和领导机构,且不需要特定部门进行注册和认证,是否合法注册不是必要条件,只需要有正常的组织和决策程序。
私立性,即非营利组织完全独立于政府机构,不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那些由政府或政府官员建立的组织,或是受到政府资助的组织,只要在运作上独立于政府机构,不受政府控制,也被认为具有私立性。
自治性,即非营利组织能够独立运作及管理内部事务,有权开始或停止活动,不受其他组织机构的干扰。
志愿性,即非营利组织领导和成员志愿参与组织的管理和活动,可以收取相应报酬,但不以谋取利益为主要目的。(www.xing528.com)
非利润分配性,即非营利组织创造产生的利润不向领导和成员进行分配,也不回报给资金的投入者,所得利润重新投入再生产或公益事业中。
依照上述特点,非营利组织既包括正式组织也包括非正式组织,既包括宗教组织也包括非宗教组织,既包括有雇员的组织也包括完全由志愿者组成的组织,既包括基本上行使表达功能的组织(如倡导、文化表达、环境保护、政治表达和人权、宗教、利益代表的组织),也包括基本上行使服务功能的组织(如提供健康、教育或福利服务的组织)。[18]
中国学者叶常林认为,在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中,人们更多地强调形式特征、组织性和目的性,可以从目的、组织和部门等不同角度进行界定。从组织角度来讲,非营利组织是指从事社会公益性或互益互助性生产与服务的,既非政府的又非企业的社会组织。[19]这种界定方式与本书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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