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作为鲁中地区一个呈现出内聚和集结形态的典型村落,三德范村聚落形态的成型与黄宗智的相关研究大致吻合。例如,村民在高地建屋聚居,以避洪涝。集结的和商品化程度较低的村庄,有较为紧密的街坊关系,但也比较孤立和内向。这种类型村落的乡民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集合体之外,还形成了地缘关系的共同体。黄宗智认为:“华北平原上自然村宗族组织并不突出,这也可能是由于村内街坊组成的共同体发挥较大作用的原因。”[6]曹树基则认为,防御自然灾害只是村落聚合的充分条件,相对而言,水利和土壤条件促进了农业和人口增长。同时,这些村庄大部分是在明初移民的基础上发展而来。[7]在强调自然条件重要的同时,王建革则认为,村落形态和村落精神的养成与围墙、寨堡等社会因素直接相关,“平时的华北乡村处于一种小农经济的一盘散沙状态,到了战乱时期,往往显示出很强的内聚力。水灾时的民埝集结与战乱时的寨堡集结,是华北社会常有的内在应对机制”[8]。
问题在于,华北地区在脱离了多灾多难的传统社会末期之后,在农业、人口、社会和经济等主客观因素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保持村落集结和凝聚的常态机制是什么?即使是在非常时期,组织起民众集体行动的内在机制是如何诞生并具体运作的?这种运作的历史渊源在哪里?进言之,同样是地处华北地区的普通村落,三德范村的乡民艺术活动为什么形成了以巷道为单元的组织机制?这种“多少辈子了都是这样”的组织机制,其历史背景和文化渊源又是什么?为什么同样是社火或者扮玩,甚至同样以地域单元为组织机制,三德范村是以线条式的巷道为单元,而不是后世常见的以团块状的“片”或生产队为组织单元?因此,尽管中国乡村的仪式活动向来缺少史乘资料,但如果缺少对国家和村落社会语境下的扮玩组织机制的变迁考察,那么发生在眼前的这种集体行动的“即视感”就不免有隔靴搔痒之嫌,更难让议题从自治传统的角度得出结论。由此,从乡村聚落形成及其组织机制历史衍变的角度进行“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就成为我们从深层结构里理解扮玩文化变迁的必要工作。
中国传统社会时期乡村自治结构变迁表
资料来源,马戎、刘世定、邱泽奇主编:《中国乡镇组织调查》,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38页。
关于村落组织形态的沿革,《三德范庄志》的主编张福经自述在撰稿阶段曾给予严谨、审慎的调查。[9]作为熟悉乡土变迁的民间知识分子,张福经先生在做了大量的案头工作和社会调查后,得出“庄行政设置,历史上曾为里,为乡,为镇,为社。明朝为章丘县明秀乡明四里,清沿明制。1912年,废乡里设区,境属章丘县第九区锦阳乡,区治埠村,全庄划为24个闾,闾下五户为一邻。1938年,区治所迁至文祖,全庄划为七个保,保下十户为一甲,庄内设联保办公室”[10]。事实上,这种记载与官方文献里国家政权对华北地区地方政治组织的设置是高度契合的,如:“1840—1911年,山东农村的基层政权设置不一,名称也不一致,绝大多数县下设乡(仓、都),乡下设里或社;少数县直接设里或社(保、路、境、图、约)……乡设乡长或总书、总催,里设里长,社设社长,主要办理赋税粮银事宜。乡、里、社的规模无一定标准。县下一般设4~8乡。里、社下辖的村庄也不等,少的每社6个村庄,多的辖30余个村庄。1908年1月(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清政府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推行‘地方自治’。基层自治单位是城、镇、乡。负责自治的机关是城、镇、乡董事会和议事会……至1911年(清宣统三年),山东各地基本实行了城、镇、乡地方自治。”[11]20世纪初的中国乡土社会较之以往的历史阶段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这一时段农村基层组织设置的变迁给人以眼花缭乱的直观印象不是偶然的。如闾、里、社等清中叶就早已在制度上逐渐衰弱、废弃的组织形式的复兴就非常值得注意和玩味。[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乡镇基层组织结构变迁表
许多研究认为,扮玩或社火都与先秦时期的社有极深的渊源关系。顾颉刚就曾指出:“社是土地之神。从天子到庶民立有各等的社。但看春秋战国间人的称述,社神的权力甚大;大水大旱不用说,日食亦用牲于社,决狱和处罚亦在社,祈求年谷和年寿也都在社,军旅中又有军社,似乎社是宗庙以外的一个总庙。”[13]近年来,从各个角度对古代社与社火关系的讨论已经蔚为大观,但真正从结构/功能角度以及制度/组织基础的角度对社火进行功能意义的考察是从赵世瑜开始的。赵世瑜梳理了元代以降,社从具有地缘性的祭祀组织升级为纯粹地缘性的基层行政组织的过程。赵世瑜指出,社是保持最久的单位,历经几千年的岁月,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才彻底终结。[14]同时,他还认为,作为一种凝聚力量,“传统的社祭活动或者以社为基本单位进行的庙会活动,对乡村基层组织有莫大的干系。已经日渐消解的里社组织,由于这些活动而一直若隐若现地存在,并且发挥着‘文化社区’或‘民俗社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着、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抗着国家设置的基层行政系统”[15]。
三德范村的田野调查则从另外一个角度表明,无论是作为何种意义上的地方行政系统,国家建立这种以里、社为基本单位的治理体系,首先是立足于民间社会内部地缘与宗族组织的基本单元之上的。换言之,里社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以家庭、宗族和邻里结合而成的物理空间意义上的闾或巷。事实证明,与动辄需要“五十家”“百家以上”才能作为一里的社不同,作为居住形式或聚居形式的闾、巷同样具备某种组织或自治功能。因此,我们对古代社会社及社火的讨论不应当忽略作为闾和巷的聚居单元曾经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挥的影响和作用,以及作为组织制度分析时它们本应该具有的地位。三德范村以巷道为核心的自治机制与中国传统社会作为治理体系的闾、巷体制显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换言之,闾或巷是民众自发聚族而居、家族聚居的地缘、血缘关系相结合的产物,更是一种超血缘的地缘性组织。作为一种比严格意义上的里社制度更为微观的组织单元,闾、巷机制既可以整合不同姓氏宗族,又可以保留大宗族的血亲势力。上溯至先秦时期,许多典籍记载也从国家礼制的角度佐证了这种判断,《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16]
《周礼·地官·遂人》:“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17](www.xing528.com)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诂:“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18]
许多社火活动的发生,是以建立在闾、巷组织之上的里社制度及其祭祀活动为前提的。有学者指出:“社火是古代祭祀土地神和火神活动的延续。在中国,国家政权建立之后,祭祀土地神的活动逐步分化为国家祭祀和民间祭祀两种,国家祭祀土地神活动与祭祀谷神、四方神活动合并,演变为祭祀社稷。民间祭祀土地神活动逐步与祭火活动融合,发展成为了社火。”[19]还有学者认为:“各乡各社,祭祀五土五谷,是明代朝廷颁发的典令,没有政府行为的强大贯彻力以及这种政策所起的倡导作用,民间结社,断难成立。”[20]说明国家政治与民间社火的诞生在某种层面上存在着相伴共生的关系。《雄县乡土志》《明会典》等文献记载则形象地再现了作为国家治理制度的里社与地方自治传统之间的关系:
本境宋初分十二乡,后为十乡,今其遗迹渺不复存。明初分十二社、七屯。十二社曰,人和、义和、利人、太平、进福、庆丰、丰乐、众安、进贤、宾兴、福顺、安宁,是也。七屯曰:民歌、保宁、礼义、定安、辑睦、致福、殷富,是也。社为土人,屯为迁民。嘉靖四十年,知县鲁直另编十二社,而以七屯并入。改福顺、安宁,为大保、礼定。每社十甲,分统本社各村里。社各有坛,春秋二仲月上戊日,各里人齐集本社,祭五土、五谷之神。祭毕就行会饮。先令一人读抑强扶弱之誓,所以敬神明、和乡里也。其时村落尚少,每社所统之村,多或十余,少止三四,故按社而可知其村。今则生齿日众,迁徙靡常,往往一村而分隶数社,且有社甲系本境,而其人久徙他境者。葛窎隔,汗漫无纪。[21]
遇春、秋二社,豫期率办祭物。……(祭毕)就行会饮。会中令一人先读誓词,名“抑强扶弱之誓”。其词曰:“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之,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并不许入会。”读誓毕,长幼以次就坐,尽欢而退。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22]
有学者认为,社火活动不仅与社及其春社、秋社的国家礼仪制度有关,社火的演出文本,特别是以鼓乐为核心要素的形式更是与古代祭祀的仪式链条有直接联系。[23]上述地方志的描述则进一步说明,在许多学者认为“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社会时期,社就是乡土社会实现民间自治的一种重要形式。虽然很难确定社祭活动何时从充满酒神精神的“会饮”彻底转向具有戏剧形式的“艺术”,但从社祭活动的仪式表达可以看出,广义上,社的规模或范围基本类同于村,社祭是以村落为基础展开的,社主要是地缘组织而非单一的血缘组织,因此强调“同里之人”实质上是强调了不同宗族之间凝聚、社区团结的重要性;社祭在村落时间制度里有相对固定的组织和活动规律,社祭还是大众普遍参与的活动;无论是出于祭祀的庄重和传统,还是为了给“会饮”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各遵守礼法”对组织成员无疑具有生活实践的约束力和规定性。在国家礼制的冠冕下,社区内部对成员提出了“毋恃力凌弱”的要求,因此国家或官府在整个活动中具有符号和象征意义,这与我们前文所分析的民间自治经常采用“民借官威”的手段可谓一脉相承。由此,社祭及其所盟约的社区内部的生活实践就具备了“乡规民约”的自治逻辑和功能,其所强调的个体自律、经济互助和社会治安问题自然也是所有自治组织运作的功能标的。张振涛甚至认为,就在这样一个民间组织借用国家礼仪制度建会立社的节点,“乡村艺术组织”才油然而生。“国家正统祭祀,从闭合的空间向开放的空间过渡,从只许官吏缙绅参与,到把黎民大众囊括其中。执行仪式人员,长年固定下来,自然演变为礼仪组织。艺术会社代替宗族组织,体现了朝廷的国家强固、社会散弱的管理意识,因而得到官府默许。乡村艺术组织,经过了国家祭祀的襁褓抚育,僧道科仪的学语心模,终于独立门户。”[24]
与此同时,《雄县乡土志》的记载也暗示了里社制度在传统组织机制上崩溃的原因。“今则生齿日众,迁徙靡常,往往一村而分隶数社,且有社甲系本境,而其人久徙他境者。葛窎隔,汗漫无纪。”说明随着人口的增多,受土地报酬递减律的影响,人口迁徙和村落分裂逐步动摇了里社体制的组织结构和基础。一种组织的衰落、死亡,必定是以一种新组织形式的替代、兴起来完成社会循环与更新的。“当里社衰落蜕变之时,直隶各州县在雍乾以后陆续出现了另外一种职役系统,其基本组织结构是:在自然村与州县之间设置一级组织和区划,或称地方,或称官村,或称乡、镇、疃、庄、路、铺、厂、约、保、牌等等,因地而异,我们统称之为地方;每一地方各辖若干自然村;地方与村庄两级组织均设有负责人员,称地方、乡约、保正、保长、地保、厂正、社董、牌头……对于这种职役系统,我们称之为乡地组织。”[25]从里社的耆老执礼到地方相对独立,中国乡村实际上也经历了国家制度或科层化体系不断下沉的过程。康熙、雍正、乾隆所代表的清朝中叶,恰恰也是春节社火活动在华北地区的各类地方志、乡土志里开始广泛出现记载的时期。
在三德范村,巷道的组织机制让我们能够依稀想见古时闾里组织机制的一般运作逻辑。而与某些地方志所记载的“明初分十二社……十二社曰,人和、义和、利人、太平、进福、庆丰、丰乐、众安、进贤、宾兴、福顺、安宁,是也”情景相似,三德范村内高悬在圩门之上的“人和”“太平”等字样也很容易让我们联想起延续至清中叶的里社模式。此外,传统的春节扮玩活动,最为重要的仪式表演称之为“报官”。在三德范村,按照相沿成习的表演传统,作为国家礼治象征的“官”,其所差遣的胥吏民间俗称为“地方”——这种社火表演过程里的象征仪式与上文的分析显然不是一种“语境”之外的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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