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走私活动日益猖獗,现行法律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国民党引入了新的法规,授权海关人员进行更为广泛和深入的检查,与此同时,加强对来往船只的限制与监控。早在1931年,财政部就下令,由海关总署制定统一的惩治走私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一条例。两年后,政府通过了一项决议,试图寻求更多权力,以尽可能快的速度见到成效,通过实施没收,征收罚款,防范逃税等手段来对付奸商。[34] 在打击走私活动中,官方人员时常强调将足够的资源和明确的惩罚法律整合在一起的“相辅而行”的法律框架的重要性。[35] 一家报纸报道说:用更强有力的法律来充分阻止潜在的罪犯的观点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共识,而惩治走私新条例适足以补救一般立法的缺陷,以保护国家财政收入。[36]
这些法律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海关缉私条例》。1934年国民大会颁布的新行政法,特别关注重执法领域,通过增加走私罚金,明确海关总署在条约口岸以外的传统管辖区域的执行权力。为了惩罚潜在的走私者,现任海关官员现在可以实施“双重处罚”:征收罚款,没收非法货物,甚至连走私船本身也可以一并没收。更重要的是,这部法律通过扩大执法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引入了新的程序性变化。海关执行人员不再局限于在港口及其附近的场所实施干预措施,他们现在被授权搜查涉嫌偷运走私物品的住宅和商务场所,调查追究过往逃税证据的记录,一俟偷运活动发生,即可当即对其进行罚款。执行人员还被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审问嫌疑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提起诉讼。[37] 通过新法的授权,海关稽查队沿着中国海岸线巡逻,突击检查村庄,缉获走私物品,并对河道要塞实施监控。[38] 虽然新法看上去针对的只是走私活动,但实际上却有助于中央政府对个人和社区生活的干预,使得中央政府在日常生活中的存在感大为加强。
预防走私的法律的颁布是国民党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的一部分,他们试图接续清末和北洋以来国家法律改革的努力,扩大国家法的适用面,并确保其解释与执行的权利一统于中央之手。[39] 新的反走私措施通过对中央权威的强化,促进了法律的中央集权化。这些法规还使得国民党政权得以借由海关总署无远弗届的行动能力,将自身的势力范围扩大到国民政府控制力薄弱甚至全无存在感的地区。例如,预防走私法明确规定:地方当局官员、警察和士兵必须协助海关人员进行任何搜查和扣押行动。在海关官员看来,这些法律规定标志着缉私活动运作原则上的变化:“现在海关人员可以援引法律,要求当地警察和其他官员的代表出席,而以前我们无法可依,只能完全依赖地方当局的善意和理念,期望他们与我们的合作可以持续下去。”[40] 新的法律则明确了地方国家机关从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政令系统,并在更为普遍地意义上正式赋予中央政府权力,使之有权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其命令。
南京试图通过颁布走私预防法,来促进中央政府领导反走私行动的合法化。虽然有一些地方官员在法律通过后不久便表示愿意合作,但也有许多人仍然存心抵制。[41] 在后者看来他们有理由担心,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反而更有可能成为对缉私之战的帮闲。1936年,南京政府要求山东军阀韩复榘在山东省帮助打击日本的走私活动,他的回应反映了这一态度:“经验表明,外国侵略常被中央政府用作打击政治对手的手段,对此我记忆犹新,所以我们不得不对现在中央政府对地方军警协助中央严厉打击走私活动的要求持怀疑态度。”南京政府最终只得向韩复渠保证,中央政府将保护他的省份,使之免受日本的压力,这样方才平抑了韩复榘的疑虑与抵制。于是他承诺配合中央政府,协调他的军队与国家海关人员在山东打击走私活动。[42] 南京政府频繁地引用新的走私预防法,通过艰苦的谈判,与其他顽固地方官员达成了类似的协议。[43](www.xing528.com)
不过,主动和积极打击走私活动也面临着自下而上的阻力。社会各界依然拒绝承认国民党政府作为中国中央政府的合法地位。尽管走私预防法规定地方治安法官应帮助阻止走私物品,但仍有一些地方治安法官犹豫不决,甚至拒绝执行这一规定。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地方官员在稽查队突击搜查一个村庄时不予合作,结果导致这次行动失败。敌意满满的村民一直在威胁并袭击稽查队,直到几个小时后,地方官员才最终妥协并提供了协助,可为时已晚,涉嫌走私的货物已经无影无踪。[44]
此外,很难确保偏远地区官员的合作,因为在那种地方,正式的国家机构几乎不存在。例如,一个边检站的官员报告说,执法者很少能及时抵达现场,他不得不经常向村庄的主事者求助,[45]可是,另一位官员指出:“由于这些领导人是由村民们自己提名任命名的,他们总是希望与村民们保持良好的关系……他们不想做任何不利于村民的事情。”[46] 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当村领导人拒绝合作时,往往就会激化矛盾,甚至导致暴力抵抗。一份报告描述了一项没有村干部带领的行动:“在开始搜查的头三间屋子里,发现了大量走私货物,但是扣押这些走私货物的企图失败了,暴徒村民用棍棒殴打了我们的稽查队并朝我们投掷菠萝罐头,稽查队不得不匆忙撤退,只查获了几个小包裹,以作为证据。”[47] 尽管新的法规明确了职权的界限,并规定了配合的义务,但这种抵制仍然存在是不足为奇的。地方官员对他们置身其中的社区的忠诚度比对遥远的国家政府的忠诚度更高。威廉·冯·申德尔(Willem van Schendel)和伊蒂·亚伯拉罕(Itty Abraham)主张研究者应该放弃那种认为在国家法律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界限的假设,他们认为非法活动实际上是“由两种或多种规制空间相结合的社会实践形式,且至少违反了其中某一种规范或法律规则”。[48] 这种描述非常适用于走私活动。鉴于依然有不少个人、群体和组织肆意地藐视中央政府的权威,国家也致力于加强征税和监管能力,将某些既有的商业模式和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规定之中。另外,通过对贸易活动的规范和管制,中央政府有效地扩大了它的监管与执法空间。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监管空间侵占了地方政府的监管空间,从而造成了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这些冲突事件并不一定意味着新的法律的失败,它们是一个更为自信的中央国家以新的方式在新的地区维护其权威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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