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28年刑诉法,检察官必须出席庭审,但在公开庭审过程中检察官陈述的机会只有2 次。检察官阐述“被告虽然不认罪故意回避,但根据其多次供述可以证实其有罪”,请求依法判决,并未就被告的犯罪事实列举物证和供述证据加以说明。例如,被告人持续主张无罪,结果检察虽然作出起诉决定,但也有在第一审被判决无罪的情况。[110] 此外,有时虽然检察官援引《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但法院判决时改为适用刑法等,也有变更适用法条的情况。
依据28年刑诉法,检察官必须出席庭审,但在公开庭审过程中检察官陈述的机会只有2 次。第1 次是在庭审的开始陈述案件的概况,第2 次是在对被告人、证人询问完毕之后,庭审的最后辩论阶段。[104]
在实际庭审过程中,主要由法官对被告人和证人进行询问,检察官虽然出席庭审,在最后陈述时也只是阐述与起诉书相同的内容,所以其影响力很小。[105]
在石、周案件中,行使侦查职责的检察官,3 次开庭审理均全部出庭。除了被告和检察官之外,第一次庭审证人2 名,第二次证人4 名和律师2 名,最后一次庭审证人2 名和律师2 名出庭。证人也包括被害者亲属。第一次和第二次以法官对被告和证人的询问而完毕,第三次在法官对证人和被告询问完毕后,法官才给检察官和律师辩论的机会。检察官阐述“被告虽然不认罪故意回避,但根据其多次供述可以证实其有罪”,请求依法判决,并未就被告的犯罪事实列举物证和供述证据加以说明。[106]
庭审结束后,法官最终认定2 名被告有罪,但变更了适用的法条。[107](www.xing528.com)
即使其他案件,检察官的辩论也只是在庭审的最后阶段进行,其内容也几乎都是简要地主张被告有罪。但是,在起诉书内容较多的情况下,检察官的辩论时间也就相应较长。[108]
在当时的中国,虽然一审有罪判决率远远高于无罪判决率[109],但被起诉的案件与有罪判决并无必然联系。例如,被告人持续主张无罪,结果检察虽然作出起诉决定,但也有在第一审被判决无罪的情况。[110] 此外,有时虽然检察官援引《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但法院判决时改为适用刑法等,也有变更适用法条的情况。[1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