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下,就1930年代前半期,检察官对上海的刑事案件的职权行使状况,警察和裁判官、案件当事人与检察官的关系作一探讨。本文中,以1931年1 月初发生在上海的抢劫杀人案件为主要的事例。当然,根据案件不同,侦查期限也有差异。但本案件至少在上海地方法院的管辖案件中并不那么特殊,作为了解当时状况的案件是适合的。
以下,就1930年代前半期,检察官对上海的刑事案件的职权行使状况,警察和裁判官、案件当事人与检察官的关系作一探讨。
本文中,以1931年1 月初发生在上海的抢劫杀人案件为主要的事例(仅取被告之姓,以下简称石、周案件)。[57] 理由如下。
第一,从本案件发生到地方法院判决为止的这段时期,正值刑诉法修订时期。1930年代前半期的刑事诉讼着眼于探索符合国内状况的法律,为了分析检察制度修订的背景,这一案件适合时宜。
第二,本案件是抢劫杀人案。当时,抢劫、杀人案件的侦查案件受理数比较多。[58]其次,依据28年刑法,抢劫杀人可科以死刑或者长期徒刑的重刑,无论犯罪还是刑罚都是以剥夺人的生命和身体自由的重大案件来处理。[59] 再者,当时为了维持治安,存在着为了从严从快处理抢劫杀人犯的特别法(《惩治盗匪暂行条例》)。[60] 因此,关注抢劫杀人案件处理,可以探讨检察官在何种程度上基于刑诉法的法定程序,以及如何重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的人权。(www.xing528.com)
第三,本案件的史料中,检察和其他机关的往来文书较多。在检察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为了收集证据,与其他机关,特别是与警察的联系就变得不可或缺,为了明晰这些机关间的关系,本案件颇具参考价值。
最后,据笔者所知,包括本案件在内,被收录于上档中的大多数案件中,检察官基本上均是依据28年刑诉法之规定行使职权。当然,根据案件不同,侦查期限也有差异。但本案件至少在上海地方法院的管辖案件中并不那么特殊,作为了解当时状况的案件是适合的。不过,为了考察总体倾向,宜与其他案件作一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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