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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译评.第五卷:张棡的调解人生涯及成功调解技巧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棡生于1860年,正值清廷着手回击太平军之际。[49]在晚清的最后那数十年间,张棡的调解往往涉及了以下三种主要议题:诉讼方是否丧失生命和财产,是否丢了脸面,和经济损失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张棡会劝告这些争执者,或干脆直接将争执的双方臭骂一顿。在民国以及清末法政改革前,除了那些涉及到激烈争执和难以解决的政治斗争外,张棡的调解大体上都是成功的。至于调解技巧,张棡的方式在司法改革之前一直没有改变。

法律史译评.第五卷:张棡的调解人生涯及成功调解技巧

张棡生于1860年,正值清廷着手回击太平军之际。[28] 岌岌可危的朝廷还正准备筹划一场前所未有的洋务运动,而整个国家仍旧深陷在社会骚乱和政治动荡之中。张棡的家乡瑞安,坐落于上海南边仅约200 英里处,隶属于稍后开港通商的温州。由于其地理位置的关系,新思想和新作风经常被迅速引入这小县城里。面对着大海,这里的居民长年以来仰赖打渔、走私和贩卖货品为生。崎岖的山形将瑞安和大部分繁荣的江南地区分离开来。当地特有的方言也阻碍了这里和其他地方的交流,甚至很多浙江本省人也听不懂这儿的方言。然而,凭借着海运的优势,当地居民和相邻的台州府与福建省往来频繁。沿海的贸易促进了温州一带的繁华,并在十九世纪后期和二十世纪初将其改变为重要的城市。[29]

张棡的祖父和曾祖父都是瑞安的低阶士绅。他的父亲张庆葵也是乡绅,曾组织团练并参与镇压当地的宗教组织——金钱会。张庆葵本来有机会当上县令,但他最终决定赋闲在家,教导他的儿子。[30] 这样的家庭背景把张棡带上了文人的道路。张棡21 岁时,参加科举考试中了秀才[31] 但是接下来几年的考试他都失利了,因此他没能在科举这条成功的阶梯上走得更远。尽管当时张棡很失望,但他想尽办法开创一番事业,竭尽全力地在地方上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对于他来说,虽然成为朝廷官员的机会已经关上了大门,但是他一生的事业——服务乡里——却照亮了他的人生

尽管科举失意,但张棡的散文和诗集颇具名气,而这两项也是当时科举考试的重点科目。[32] 1887年张棡开设了私塾,教授对象是他的亲戚和当地的一些学生。[33] 1891年,地方大儒孙诒让请张棡到自己的学校里教书,这也显示张棡当时多么受人敬重。[34] 除了在正式场合悉心教授文学经典,他还致力于将新思想和新书籍介绍给地方上的居民。[35] 科举考试废除以后,孙诒让把张棡介绍到一所新的公立学校——瑞安中学堂——教授中国历史和地理。[36] 张棡深厚的中国古典学识素养让他在一连串的西化教育风潮中生存下来。他的学识让他得以与县里和地方的精英频繁来往,为他接下来的生涯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张棡博学多识的名声逐渐在地方上流传开来。起初,他经常协助调解家族里和学生之间的纠纷。[37] 有时他也在观察长辈[38] 和县令[39] 是怎么样处理纠纷的。后来越来越多其他村的案子找上他,有时他代表自己的村子去处理村与村之间的纠纷。[40]他有时甚至要去很远的地方,为那些素未谋面的人们做调解。[41] 村民都敬他是一位教养良好的人士,且他很善于解决村社事务,这一点是有据可循的。19 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当人们在各式各样的诉讼中遇上麻烦或有疑问时,都会来向张棡求助。张棡不仅博学,而且和地方精英及官员都素有来往,因而总能提供必要的帮助。当县令和盐官遇上棘手问题而不知如何处理时,他们也会请教张棡。有些官员也和张棡谈诗论画。[42] 传统中国社会里,公共的和私人的领域经常有所重叠,且彼此互相构建。不论是在“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第三领域”,还是其他场域[43],地方精英都得发展出各种各样的方法策略,以维持和官府及地方权势之间的良好关系。

1888年,张棡开始记日记了。以他当时的社交网络和沟通技巧,他已足以胜任乡村调解事业。除了继续做教书先生和乡村调解人外,他还做过葬礼司仪[44],并在之后担任过地方自治议会的议员[45]。在1888年张棡28 岁时,他已是三个女儿的父亲了[46]。彼时的他处理起家庭内部纠纷已经得心应手。在村子里,村民们都认为,张棡不仅学识渊博,而且还通情达理。他的才智和远见助他成为品判曲直的不二人选,且他总能为当事人想出适宜的解决方案。从某种层面上来说,他在调解中所扮演的是一种类似老师的角色。根据费孝通的观察,乡村调解是一个对他人进行教育的过程,因为调解人总是斥责双方、说他们让村子里蒙羞。[47] 在参与调解案件时,张棡之所以能调解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的教学经验。当人们求助于他、希望他出面为大家主持正义的时候,他常常用成本效益分析来帮助大家解决问题。他当然知道受害人是可以通过诉讼赢取官司的,但是他也提出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用于支付给衙门和衙役的费用很高,这样赢得官司的成本远远比赢得官司所获得的收益要高很多。[48] 更重要的是,他深知在成本效益计算的背后,潜藏着村民们对于面子和社会关系的更深层次的考虑。就现实的意义来说,要达到和谐的结果,总得避免更多的损失和伤害。这往往影响到那些亲戚和邻居之间的纠纷,因为他们总是希望调解结束后还能继续维持和谐的关系。[49]

晚清的最后那数十年间,张棡的调解往往涉及了以下三种主要议题:诉讼方是否丧失生命和财产,是否丢了脸面,和经济损失情况。有时候人们不想撤销诉讼,因为他们觉得这样做很伤脸面。张棡记录的证据显示,尽管许多人意识到请求县令处理诉讼要花费很多的钱财,为了面子他们仍旧觉得非告不可,并竭尽最大努力去打赢一场官司。有时,一方不愿意妥协,因为对方的姿态看来简直像个和事佬,还搞得一副自己有能力提出解决方案的样子。在这种情况下,张棡会劝告这些争执者,或干脆直接将争执的双方臭骂一顿。[50] 正是因为他不涉身卷入纠纷当中,他才有资格去批评别人。每当略有转机,张桐总能把双方引上和解的道路。[51] 几十年来,张棡一直沿用这种做法,且在大多案件中屡试不爽。在民国以及清末法政改革前,除了那些涉及到激烈争执和难以解决的政治斗争外,张棡的调解大体上都是成功的。十九世纪末期,中国社会逐渐受到中西互动的深刻影响,但在调解方面,向来的实践并没有发生深刻的变革。一直到1900年之后,中国人才渐渐感受到那不可避免的改革之风。随后包含了警政和新式学校体系的“新政”改革(1901—1911)[52] 开始冲击乡村调解,尤其是那些涉及到不同的团体利益或者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案件。至于调解技巧,张棡的方式在司法改革之前一直没有改变。在大多数案件中,他都能娴熟地进行协商,也能适时地结束争端。

如同那些在公共的领域里的案件一般,家庭纠纷也经常涉及到面子的问题。某些案件中,张棡根据宗法规范去惩罚那些参与纠纷的家庭成员。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家族名声,同时也能使家族成员免受法律惩罚,还能彰显对行为人的宽容。[53] 在多数情况下,张棡会先斥责那些犯事之人为无耻之徒或不肖子孙,但是随后他又会以宽容的态度对待行为人。对行为人,通常他也只是处以较轻的处罚,以便那些声名狼藉的家族案子赶快结案,同时也希望行为人能悔过自新。[54]有时他也接手通奸或者乱伦的案子,这些案子可能来自他家族里的旁支,或者其他的家族。这些家族倘若自己着手处理这样的丑闻会很棘手。[55] 他们希望张棡能低调隐秘地处理丑闻,尤其是那些家庭成员委实不能忍受的不名誉的事。和公开审讯相比,私下调解往往可以减轻对家族声誉的伤害。在一件乱伦案中,张棡警告犯事的行为人,说如有必要他会把案子提交给县令。此人只好遵循了张棡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指示,并结束了这段不被接受的同居关系。[56] 这样做他们不仅避免了官方处置带来的严厉惩罚,还使家族免于遭受责难。

在更宽泛的层面上,中国的司法包括公共元素和私人元素,也包括正式和非正式机制,这些因素彼此之间相互塑造。除了那些声名狼藉的家族丑闻外,当事人间的“私人”恩怨也可能会产生“公共”的效应,因为纷争的最终解决将这迫使犯错的一方向另一方和整个邻里公开承认他们的过错以及他们对于整个事件的处理态度。社区成员之间的非正式调解方案经常会模仿官方的程序。这样做是为了取得正当性,从而确保和解之后的程序能顺利进行。如同康豹(Paul Katz)所说,中国的法律文化体现了他所提出的“司法连续体”(judicial continuum)概念,意即为了达到正当化和纠纷解决的目的,人们拥有一系列的选择,包括采取调解、正式法律程序、和搬演仪式等,这些内容各异的选项都是同时并存且相互影响的。[57] 调解经常会涉及赔偿和惩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人,因为要让任何一方提出令人满意的赔偿方式都是非常困难的。张棡喜欢用的其中一种方式就是让犯错的一方出钱请戏班来给大家唱戏。这种仪式俗称罚戏,是中国神判文化(divine justice)里的一部分。[58] 肇事者通常要请受害人吃和事酒,这种酒席既能安抚受害人,又能给调解人面子,还可以使肇事人在村里人面前受到应有的羞辱。[59] 不论是罚戏还是和事酒都兼具教育和赔偿的意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警戒其他人不要犯同样的错误,让他们知道和解可是要花很大成本的。赔偿的问题也是大家争论的焦点:人们在和事酒的席数和罚戏的次数上往往很难达成一致。这些问题可不是无聊的琐事。受害方有时可能会提出超出肇事方承受能力的要求。[60] 有时,受害一方会因为和事酒或者罚戏办得不够风光而觉得丢脸。[61] 受害方有时还会因为赔罪仪式办得不够风光,而担心人员伤亡和冲突所带来的煞气[62] 会给家里带来厄运。像张棡这样成功的调解人总会想尽各种办法力图让受害方在对方有限的经济条件下得到满足。比如说有一起关于谋杀的案子,行凶者家里实在太穷了,只能出得起棺材钱。张棡成功劝说受害人的家人减少赔偿数额,只索赔了葬礼和买棺材的本钱。[63]

张棡在他自己的日记里,也承认他的调解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名声。他在调解过程中享受着助人的快乐,但他同时也希望获得谢金,且得到大家的尊重。早年的时候,他的声名都是朋友和同僚散播开来的。但随着后来调解数量增多、技艺日趋成熟,他在调解事业的经营上也越来越走向专业化。约于1900年,他开始在各个调解场合分发自己的名片[64] 虽然他没有明确表示他的出席是在卖面子给那些无助的当事人,但是当他觉得一方无礼时,他会非常生气。下面这几个例子显示,张棡在调解中获得较受尊崇的地位,对于他成功调处案件和化解村民纷争相当关键。在一场婚姻纠纷中,双方争论得异常激烈。在争斗当中,张棡的名片被当事人给撕毁了。当事人的这种行为严重侮辱了张棡,同时也使张棡和争执方的关系迅速决裂。对于肇事者不尊重他人的行为,张棡大发雷霆、严厉谴责。他说除非当事人给他备下谢罪礼,否则他不再参与调解。这场中人和当事人的纷争相当激烈,就连平时处理地方事务具有一定威望的地保都不能调停这场纠纷。[65] 幸好当事人的一位亲戚和张棡关系不错。他介入了这起事件,最终把案子给摆平了。当事人给张棡办了一场隆重的谢罪宴,且把张棡安排在最尊贵的座位上。[66] 这次的公开道歉安抚了张棡的不满,也重塑了他的名望。张棡非常在意他的酬金,也在意调解成功后举办的答谢宴。他似乎将这些和自己的颜面和尊严联系在了一起。对他来说,他没必要接这些案子,更何况还是小案子。他也不需要容忍别人的不敬和无礼,因为他收取的地租和教书所得的积蓄足以养活他自己。更别说他还是一位颇具声望的老师,还是博学多闻的学者。作为一位有声望的士绅,张棡绝不能容忍任何不敬的行为。(www.xing528.com)

也正因为如此,当张棡认为当事人所提出的酬金不够分量时,他会拒绝调解那件案子。有时,他甚至会因为酬金与他的身份地位不符,而控告他的当事人。[67] 当他发觉他所定的处罚没有被完整执行时——比如说罚戏没能达到原来预定的标准、或者调解的结果广受争议时,他也可能去控告当事人。在1902年的一次赎田纠纷里,一方当事人将这个案子呈给衙门,并且与张棡及另一方当事人发生激烈争执。这起诉讼恰逢村民准备过春节的时间。当事人甚至还散布谣言说孙诒让会帮他调解。一旦孙诒让介入了,张棡只得退出和谈,因为孙诒让是地方上更有威望的学者,张棡非常尊敬他。但是谣言很快被戳穿,双方于是持续不断在衙门内外继续争执。两个月过后,争议人终于放弃诉讼,同意以和事酒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张棡认为只有和事酒还不够,当事人还要办一场罚戏“以全中人面子”。[68] 从此案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钱的多寡有时并不是张棡顾虑的主要议题。他强调的是凡有诋毁他名声、破坏他和解努力的事情都不能姑息。在很多其他案件中,面子和酬谢的重要性并不输给调解人对和谐的追求。不论是调解人还是当事人,都把面子和名声看作酬谢和赔偿的一部分。

倘若张棡的调解事业与名望的联系如此密切,那他是如何看待调解人在地方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呢?张棡在他的日记里并未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他的某些做法却反映了他是如何看待调解在地方上的运作。事实上,他并不总是迫切地想要参与到调解当中去。有时虽很不情愿涉入纠纷当中,但是村民们多次商请张棡熟人前去交涉,希望张棡能做他们的和事老。面对无休止的请求,张棡经常诉诸最有效率的解决办法。他对调解方式的选择,不仅仅是基于对于当事人来说是经济实惠的考虑,同时也是因为那样做比别的途径更节省精力。但是,当法律诉讼不可避免时,他会帮助有需要的人起草诉状,甚至会提供全程帮助。[69] 张棡非常清楚该怎样和人争论。当他自己成为纷争的当事人时,他经常以高调的方式将他的对手告上衙门。[70] 这或许看来有些讽刺,张棡的所作所为,有时和他鄙为社会乱源的讼师特别相似。[71] 然而,张棡的潜在逻辑,除了尽力帮助他的当事人外,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对犯错一方的正确处置。[72] 从某种层面来说,正是这种正义感驱使他走上了诉讼的道路。一旦有“棍徒”挑起事端、引发官司,张棡别无选择,只能建议他的当事人以争吵和诉讼的方式予以还击。

作为一热衷调解的乡绅,张棡对诉讼的参与反映了黄宗智所说的“无讼”表达和频繁诉讼的实践之间的“矛盾结合体”(paradoxical combination)。[73] 这同时也呼应了黄对于第三领域的描述,亦即,在第三领域中,乡村调解人利用正式和非正式的各种资源来解决纠纷。然而,从更现实和更具有战略意义的层次来说,张棡的例子更加凸显出争执(disputation)在调解中的重要性。对他而言,任何能帮他取得相对能接受之结果的手段都值得他考虑。面对村民间不再平和的关系,张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比较现实的方法去修复村民间的关系。既然同样是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争执与诉讼和寻求和谐的理想并非相悖,也与张棡将自己标榜为反讼的做法毫不违背。张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健讼”。在比较现实的层面上,争执有助于他取得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学者梁林霞——其关于清代民事程序和纷争的研究在多方面挑战了黄宗智的理论和方法——也在其关于司法过程的考察中发现了类似的争讼与无讼之间的相互关联。[74] 张棡的故事则是进一步反映出在现实的调解人实践中争执与调解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的理解为“矛盾”。相反地,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且一同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在涉及财产和家庭问题的纠纷中,张棡这种结合调解和诉讼的策略自然相当有用。即使是在杀人案件这种国家要求需经严格审查和报告的案件里,张棡有时也用调解来解决。[75] 与国家所宣称的严格政策恰好相反,张棡在这类严重的犯罪中更能发现调解的价值。之所以如此,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减少怨愤。在涉及伤亡的纠纷里,提起诉讼只能挑起对立,并不能消除仇恨。即便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地方官有时仍把案件转交给调解人,以使纠纷能有效而平和地解决。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当时温州赛龙舟的案子。自南宋起,这种习俗性的比赛总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地方官通常采取相对宽松的容忍政策。而村与村之间为了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本相互竞争,他们把这种比赛当成竞技场,互相挑战。[76] 张棡不止一次表达过他对于这种文化的厌恶,[77] 但是他每年仍然会欣然前去观看比赛,并欣赏龙舟上精美的装饰。[78] 在晚清和民国时期里,张棡见证了许多龙舟竞技事故。在有些案件里,他协助争执双方调处事故。但在其它更多的案件里,他并不参与调解,只是观察整个争执甚至诉讼的过程。

1899年,当瑞安人举行他们的龙舟节庆时,沈岙村和岩下村在龙舟比赛中发生了激烈的械斗,造成沈岙村13 位村民丧生。[79] 县府闻讯后派了一船衙役去制止群民间的斗殴,但这悲剧还是发生了,而且连穗丰村的村民也参与了斗殴。张棡住在岩下村的亲戚马上请他过来调解。在前去岩下村的路上,张棡遇到了另一个沈岙村的亲戚。很多受害人的亲属都来请他主持两村之间的协商。张棡劝说他们最好避免争执,因为诉讼所费极高,而且争斗也不能让死者复生。沈岙村的村民说如果岩下和穗丰的村民能够答应前来乞和,他们绝对不会再继续与他们争执。到了岩下和穗丰,张棡与两村村民会谈。村民答应与沈岙和解。他们和张棡一同去了沈岙,并探望一位受害人的亲戚李漱梅。李于是代表他的村子所有受害人来参与调解。他和张棡一同去找岩下和穗丰的村民代表。经过磋商,两村答应赔偿受害家属恤怜之费。

两天后,张棡把这两个村的赔偿金收集起来。岩下村赔了400 洋,穗丰村赔了300 洋。张棡搭船去沈岙村见李漱梅,他们要把这些钱分发给受害者的家人。然而就在这个时候,一个叫陈平东的村民突然反悔。村子里的讼师邵翼臣也突然加了进来,和陈平东一起向张棡吵闹,这两个人主张要拿更多的理赔。他们不但争吵,还试图从张棡和李漱梅那里把钱抢过来。张棡迅速乘船逃离,并且把钱带到了岩下村。陈平东和邵翼臣绑架了李漱梅,以他为人质胁迫两村拿出更多的钱。这样的恐吓似乎起了作用,因为岩下和穗丰的村民并不希望县令介入这个案子,但是县令还是听说了这件事。他派衙役把李漱梅带到衙门,并对每位死者的尸体做了检查。[80]

整个调查过程持续了两个月之久。因为张棡并没有直接涉及到纠纷当中,所以他并不需要经常到衙门里去。调查结束后,张棡从岩下村的亲戚和县令那儿得知他和李漱梅可以再次进行调解。张棡当时忙于调解另一个诉讼,但是他也希望沈岙村杀人案件能尽早结束,所以他和李漱梅重新开始了调解。最终,他们用了大概一个月的时间才完成调解,并发放了全数的赔偿金。张棡得到了25 洋的酬金。当时他对这价钱并不满意,但这数目是一位长辈决定的,他也只能收下了。

从整个曲折的调解过程中可以看出,参与调解和争执的各方可能各自怀着复杂的动机。当一起冲突爆发甚至涉及人命的时候,双方都会毫无意外地采取对各自有利的策略。大家都很清楚地知道无论怎么做都不可能救回他们已经失去的亲友,但他们还是得用恐吓和夸大不实的控诉来求得更好的补偿。这种做法相当常见。而在实际的操作上,通常也只有在调解人对整个情况失去控制时,县官才会介入。在一些情节严重的案件中,这种监督被规范化。比如说在杀人案中,县官依规定需将案件上报以便做进一步审查。然而,由于把罪犯押送给更高层官员的成本太高,加上司法积案的问题日益严重,县官通常采取最经济的解决办法。就这个意义来说,调解人乃是值得合作的伙伴,尽管国家对地方官弹性处理的范围有所限缩,禁止县官将徒、流、死罪等重案在地方直接结案。[81] 调解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迅速、经济,他们对重案案件的处理同样运用了正式和非正式的资源,因此很大程度上类似于他们在非重罪案中的做法。表面上,张棡试图避免官方介入杀人案件的做法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正中地方官的下怀。只要能够有效恢复秩序同时减少当事人的不满,对县官来说就是可取的做法。县官下令调查案件,有时可能是因为案子被报上来,或者衙役试图借此收取陋规银。但是一旦县官出面,便更能促进双方谈判,同时也增强了审讯后调解的正当性,让调解人介入解决纷争的机会大幅增加。基于此,调解人可以在重案与非重案等纷争与县官合作,尽管调解的做法无可避免地改动了某些正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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