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粮差、乡约在乡里时,到底应该向谁索要抬垫的金钱,这一问题也往往成为纠纷出现的源头。这一问题的背景,则是由于县衙里的簿书往往有很多错漏,账册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经常大相径庭。例如虽然子孙这一代人已经继承了土地,但是在县衙的簿册中所登记的仍然是父祖辈的名字,这种情况非常多见。[56] 而且不仅如此,即使在土地买卖之后,土地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他人手中,但是簿册中的名字却仍然是原所有者的名字,这种情况也很多。[57]
因此,当粮差与乡约已经取得了纳税证明之后,到底应该向乡里的谁索要金钱,成了一个极为错综复杂的问题。[58] 而由于粮差、乡约蛮横地向某个关联人强索金钱而引起纠纷的例子,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在本节中,围绕着由谁来支付抬垫金额的问题,具体分析几个纠纷事例。
同治三年(1865),直里一甲的乡约宋永兴向职员黄授书索要抬垫的金额,由此引发纠纷。究其原因,是方秉慎从黄授书手中购买了土地,但没有向县衙门申报变更土地的所有人。此前,黄授书虽然曾就变更土地名义人的问题在县里提起过诉讼,也曾通过调解人向方秉慎提出过要求,但是仍未见解决。在被索要金额之后,黄授书提起了诉讼,[59] 将原中人何增镒、现土地所有人方秉慎以及乡约宋永兴都列为被告,还特别指控宋永兴没有及时变更土地名义(拨册)以及懈于纳税(完粮)。[60](在此,依照档案的封皮,原告名为职员黄授书。)对此,知县的批示如下:
……买尔业,因何……该原中何增镒,何以匿不管理,……约宋永兴无所适从,仍向该职催纳……禀,恐有隐情,姑候签差查明,饬令……册完粮息事。一面根实禀覆,词不遵……并饬。”[61]
在此批示中,知县指出,由于直里一甲的乡约宋永兴不清楚应该向谁索要抬垫的金额,才会催促黄授书交纳。此外,知县还派遣差役进行调查。由于在档案中只保留有这一部分文书以及召唤票,因此无法清楚其后的进展。不过仍旧可以看到,知县发出了命令要求更换土地名义人,以及要求完纳税粮。
事例四:《巴县档案(同治朝)》No.14638(www.xing528.com)
同治八年(1870),廉里八甲的粮差文奎,为簿书上徐二志名义下的税粮、捐输等项目进行了抬垫,并在其后向徐二志的儿子徐文钟及徐郑氏索要金额。这时,徐文钟回答让他去向佃户邓玉顺索要。因此,文奎立刻对邓玉顺进行催促。
又徐二志名下应纳本年正粮银四钱二分外,有捐输等项,前任金主示期全完扫数,比追抬垫,代纳扫数。各票审呈。今役执票往二志家收讨。伊子徐文钟、次媳徐郑氏催伊佃户邓玉顺完纳。[62]
但是,在邓玉顺一方看来,他仅仅只是租佃土地的佃户,没有道理要他来纳税。因此,佃户用暴力将粮差赶走了。[63] 随后,廉里八甲的粮差文奎向县衙门提起诉讼,将徐文钟、徐郑氏以及邓玉顺都列为被告。在此可以看到,在回收抬垫金额的时候,甚至有涉及到佃户的案件。
从这些事例来看,在事例三乡约宋永兴的例子中,他向土地的前所有人黄授书索要垫付的金额,而在事例四粮差文奎的案例中,粮差则向佃户邓玉顺索要金额。可知,在粮差、乡约等人回收抬垫金额的时候,是以所有的关联人为收取对象的。本来从粮差、乡约的立场来看,只要能够回收到金钱便好,而“到底应该向谁索取”这一正当性的问题,毋宁说是被放在了第二位。可以猜想,粮差等人都会倾向于向容易回收的对象索要,强迫他们支付金额。这一点应当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而且,这一点还会因为县衙中簿册的残缺等制度性缺陷而进一步恶化。虽然土地在不断地被继承和转卖,但是土地名义却往往没有变更。这一缺陷,使得粮差、乡约等向所有相关人员索要金额的情况变得更加严重。一方面,粮差、乡约等人主观倾向于向最容易回收的对象索要金额,另一方面则因为制度缺陷客观地导致会向所有相关人员索要金额。这两方面的因素相互关联,难以分离。
这样,在抬垫问题中,纳税人应该支付多少金额的问题,以及应该由谁来支付的问题,便很容易转化成为下面的情况——即粮差与乡约针对更容易够回收到金钱的对象,索取尽可能多金钱的行为。于是在纳税人一方,也便把由此产生的问题,提交到交涉与诉讼的场合。即也可以说,正因为抬垫本身的构造中含有引起纠纷的因素,因此自然会导致问题的升级。在下一节中,我们便要探讨在这一纠纷与诉讼之间产生的联动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