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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粮差、乡约之间的支付金额纠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在粮差、乡约和纳税人之间,便经常会发生纠纷。在此,首先要探讨的是,由于粮差、乡约要求纳税人支付过多金额而导致纠纷的案例。然而,乡约张薰山却索要四十八两的巨大金额。而另一方面,在纳税人一方,自然会尽可能地要求按照月利三分的额度来支付金额,并且就这一问题进行交涉。因此,虽说存在着支付抬垫金额时候的“行情”,但最终金额仍旧是在粮差、乡约与纳税人双方的交涉中最后确定的。

纳税人与粮差、乡约之间的支付金额纠纷

如前所论,粮差与乡约在各自所担当的甲中,都需要分担垫付未缴纳的赋税额。这种税额不仅仅包括正税银(也被称税粮、地丁银),还包括捐输银、津贴银(都是地丁银的附加税)、夫马银(驿站经费)、三费银(充当人命案件的验尸、逮捕犯人、押解犯人的经费)等。虽然正税本身数额很少,但实际上需要支付的税额,即纳税总额,却能够达到正税的七倍到九倍的数量。他们在代垫了税额之后,便会立即拿着纳税票下乡,向未纳税人回收抬垫的金额。此时,在粮差、乡约和纳税人之间,便经常会发生纠纷。

B.W.Reed 氏在其研究中论述了巴县档案中的一件文书,展示了最终导致诉讼的一次抬垫纠纷。[42] 在此类由抬垫导致的纠纷中,主要包括两个类别,其一是纳税人到底应该支付多少金额的问题,其二则是到底应该由谁来支付的问题。当然,在诉讼案卷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明确写明纠纷的原因。但在笔者看来,即使在没有写原因的案件中,毫无疑问也有这样两个导致纠纷的潜在因素。

本章将以巴县档案的实例为基础,来探讨在抬垫的事例中会发生怎样的纷争,又是如何与诉讼之间产生联动的问题。在此,首先要探讨的是,由于粮差、乡约要求纳税人支付过多金额而导致纠纷的案例。

事例一:《巴县档案(同治朝)》No.863

多年以来,礼房吏书(胥吏头领)金焕章都包揽了其邻居李王氏的税粮(即代为纳税)。但在同治六年(1867),由于他前往成都出差,回来迟了。其间,乡约陈寿山便将李王氏的十四两六钱二分的税额,通过抬垫的方式代纳了。其后,金焕章得知了这一事情。[43]

书即托人向伊言明误纳情由,认照向年甲约抬粮老例,除应纳正数外,每粮按月帮给息银三分,寿山不允。旁劝书同李王氏再给路赀钱五千。殊伊藉搕心坚,勒要银四十两不少。[44]

据此,在一开始,金焕章与李王氏希望按照月利三分的利息来支付抬垫的金额,但是这一希望被乡约陈寿山拒绝了。此后,他们让步愿意再加上5000 文(相当于银三到四两)的路费,这一要求也被乡约拒绝了。相反,乡约向他们索要四十两的巨额金钱,最终导致诉讼发生。其后,据知县的批示,金焕章在巴县户房内清算应该支付的金额,[45] 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月利三分(3%)进行加算,命令其一共返还一十五两五钱银子。案件到此便中断了。[46]

事例二:《巴县档案(同治朝)》No.14554(www.xing528.com)

在县衙门的簿册上,张德祥及其亲族是以张四合的名字进行的土地登记,正粮是三钱七分。同治三年(1865),节里一甲的乡约张薰山,以抬垫的方式垫付了张四合的纳税,总额共三两余银。张德祥及其亲属希望以原价(三两余)偿还纳税银。然而,乡约张薰山却索要四十八两的巨大金额。虽然张德祥等人找到调解人,声称愿意支付七两银子,但是乡约一方却不愿意接受。于是,这一纠纷便升级为诉讼。

蚁等弟兄与侄系属四房,分居多年。祖遗微业,每年应上粮银三钱七分,蚁等共以张四合册名上纳无异。事因蚁等在外小贸,今八月蚁等归家上粮,不料,乡约张薰山于七月内,将蚁等粮银抬上。蚁等清理。薰山称伊抬上银三两余。蚁等允给。伊尤要蚁等给银四十八两,始肯还蚁粮票。蚁等无奈,央周天成、李瑞兴等,认还伊银七两。薫山不依,仍勒要银四十余两,掯票不给。[47]

在巴县知县的批示中,认可了张德祥等支付七两的要求,并且将张薰山的行为判定为不当。[48] 此外,还命令张德祥将七两银子预存在巴县衙门的户房中,召唤张薰山到县衙领回银两。[49] 在此,纳税人张德祥与知县一样,都认为按照双倍的金额支付抬垫银子便足够了。不过,张薰山一方却不愿意领收银子,其后还不断地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此前的裁断。在档案中,最终未能见到这一案件的最后审结。[50]

当粮差、乡约等在乡里回收垫付的金额时,虽然正式规定是按每月三分利息收取,[51] 但实际上向纳税人索要的金额,却根本不可能保持在这个限度内。究其原因,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粮差和乡约是从钱铺中借钱出来进行抬垫的,因此他们向纳税人回收的金钱,必须要高于还钱给钱铺时的原利息。[52] 此外在现实中,也不可能从所有未纳税人手中收取到抬垫的钱,因此必须预先估计无法回收的部分,在收取时追加上这部分。若非如此,恐怕粮差和乡约都会遭受损失。[53]

以上的部分再加上往返的路费等手续费,便是粮差、乡约等向未纳税人索要的金额。而另一方面,在纳税人一方,自然会尽可能地要求按照月利三分的额度来支付金额,并且就这一问题进行交涉。在广泛存在抬垫的情况下,自然可以认为,会在支付抬垫金额的时候出现相应的“行情”。例如在事例一的金焕章案件中,添加的5 000文便是这一情况,而在事例二的张德祥案件中,增加一倍至七两银也是类似的情况。

不过在事例一和事例二中,无论是乡约陈寿山还是张薰山,都索要超过四十两的巨大金额,且不愿让步。虽然粮差和乡约在索要金额时要预先添加上各种手续费,但是为了填补无法回收的部分,他们很可能会希望尽可能多地从未纳人手中榨取金钱。在以上的两个例子中,正因为乡约看到金焕章、李王氏以及张德祥等都是富裕阶层,[54] 才会企图向他们索要巨额金钱。这正是史料中屡次出现的“有垫银一两,还至十两者”[55]的恶弊实态。

因此,虽说存在着支付抬垫金额时候的“行情”,但最终金额仍旧是在粮差、乡约与纳税人双方的交涉中最后确定的。在此,首先要确认在粮差、乡约与纳税人之间争论的焦点为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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