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的县衙门中,存在着专门承担徭役的下役,他们被总称为衙役。其中,以催税业务为主要工作的快役(也被称为快班、粮快、粮班),在巴县的各种衙役之中占有极大的分量。快役系统之中有着领役—总役—散役的各个层次,此外还分为三里六班(在西城里、居义里、怀石里这三里之中,各自有左右两班)轮流担任职务。与领役、总役在县衙之中等候差遣不同,散役分散在乡村中承担职事。[28]
巴县的乡村地区,原本是由西城里、居义里、怀石里三里构成,但其后又进行了划分。在同治时期,被划分成了直里、正里、祥里、智里、慈里、忠里、节里、孝里、廉里与仁里这十里。不过,快役所属的班,仍旧使用原来三里的名称。其中,西城里的班要负责直里、正里、祥里、智里与慈里,居义里的班负责忠里与节里,而怀石里的班则要负责孝里、廉里与仁里。
此处所说的“粮差”在史料之中经常出现,是指担任催税任务的快役。这种粮差,各自承担的地区范围各不相同,例如怀石里的粮差朱洪就“承管孝里全甲”[29],所承担的是一个里(包括十个甲)的广阔地域;而同为怀石里的散役潘玉,则“承管廉里七甲条粮”,[30] 他所负责的仅仅是一个甲的区域。众所周知,由于快班中包含有大量的人员,在承担一个甲的催税业务时,应该能配备足够的人员。
另一方面,乡约则是从当地里甲的住民之中选出来的乡村地区的下役,由他们来协助粮差一同承担催税的业务。虽然大部分的情况是一个甲设置一名乡约,[31] 但是根据各甲人户的多寡,也有着各种情况。[32] 例如有一个甲由两名或者四名乡约分担的例子[33];相反,也有由一名乡约承担两个甚至四个甲的例子。[34] 这种情况,既可以说是具体表明某一个甲的工作需要多少人手才能完成的问题,反过来,也表明从该甲的工作中能够获得多少收益,能养活多少人,而粮差与乡约的人数都是根据这一收益来决定的。
从此种抬垫现象来看,可以说粮差与乡约都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收益,因此在税粮征收的时候采取承包赋税的方法。[35] 由于工作上的关系,粮差与乡约等人在县衙门和地方社会两面都有着广泛的联系,而在与抬垫相关的金钱回收过程中,大概也能够灵活地运用这些关系。例如在同治六年(1867年),节里九甲的乡约熊三泰、陈治顺宣称他们被迫垫付的税赋款目,其实是由县衙门里的胥吏所实施的税粮飞洒(即将税额寄洒到他人名下的行为)而来,因此与胥吏之间起了纠纷:
便蚁等算收垫项。害遭房书王曙亭及张益瑞舞弊包骗蚁等□两,蚁投里甲总役钦洪,邀集理剖。[36]
在此,他们委托县衙门的总役担任仲裁,由其进行调停。另一方面,当他们在节里九甲的乡村地区回收金钱的时候,同样是这两位乡约熊三泰与陈治顺,将(与纳税人的)纠纷带到了当地团练那里,委托团练来充当仲裁。(www.xing528.com)
害蚁被催,逼迫无奈,抬银垫上,各户纳票审呈。蚁续四处清查,始将各名访确,投团理讨。[37]
若粮差、乡约等无法顺利回收金钱,他们往往会在县里提起诉讼。一方面这由于粮差与乡约在垫付税粮之后,能够得到纳税的证据;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也能期待得到县衙门对他们的支持。[38] 这样一种诉讼行为,同样也是处在调停和仲裁行为的延长线上。如果由粮差和乡约提起诉讼,那么县衙门则往往会派出差役去帮助回收金钱。如果纳税人仍不支付金钱的话,那么县衙通常会在其后发出召唤的命令。[39] 而如果是私人间的债权回收诉讼的话,在知县的批示中往往只会催促当事人互相间的交涉处理,而一般不会受理案件。可以看出,这两者有着极大的差异。
即是说,就抬垫而言,县衙门支持粮差和乡约这一点,可谓是自明的事实。因此,当围绕抬垫出现纠纷时,首先提起诉讼的绝大多数都是粮差与乡约。相反,由纳税人一方首先提起诉讼的例子极为稀少。
不过,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一方拥有正当性的话,也会毫不犹豫地提起诉讼。一般想来,税收承包的对象似乎应是纳税额较少的贫穷者,[40] 但是从巴县档案中的史料来看,出乎意料的是,被垫付税额的纳税人之中有很多富裕者。这一点值得格外注意。[41] 他们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也会活用自己在县衙门和地方社会中的关系来争取利益。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有着很强的动机要将问题诉讼至县衙门,或者提交给地方上仲裁。
那么,当粮差、乡约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在抬垫的构造之中,哪一点才是主要的争论点呢?在下一节中,将依据巴县档案的史料,来探讨纷争的具体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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