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1906年《破产律》的法律意义-《法律史译评》第五卷

1906年《破产律》的法律意义-《法律史译评》第五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06年5 月,一部国家破产法的公布,为全国县官和商人提供了一个用以仲裁资不抵债纠纷的全新框架。1906年法典是第一次以法律话语正式规定了破产程序。从很大程度上来说,1906年法典规定的破产程序与改革前的帝国晚期惯例是相似的。

1906年《破产律》的法律意义-《法律史译评》第五卷

1906年5 月,一部国家破产法的公布,为全国县官和商人提供了一个用以仲裁资不抵债纠纷的全新框架。1906年法典是第一次以法律话语正式规定了破产程序。这也是帝国立法者首次对这项用来解决经济纠纷的专门程序加以认证。

从很大程度上来说,1906年法典规定的破产程序与改革前的帝国晚期惯例是相似的。首先,资不抵债的商家要对外公示其亏本状态。和解问题交由指派的第三方来处理。其次,在清算财产和解散商户以前,债权人要先通过和解协议。新法典对既存实践进行了总结和法典化,同时,它为每个机构安排了角色,从根本上改变了亏本程序。依据新法典的规定,和解协商需在商会的监管下进行,因此,所有商家的破产都由一个单一组织充当清算所。将这些不同的机构引入破产解决的流程,要求地方法庭和新兴商人组织之间的互动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尽管在此之前,只有当执行事务有可能阻碍调解时,破产程序才会进入法庭,而且,破产程序完全可以在地方法庭外完成,但1906年《破产律》设计的程序规定了在地方官宦、商会和参与资不抵债纠纷和解的个人之间的正式合作。这项法律改革的结果是,往常的破产程序将要被带进法庭,由法庭进行监管、批准和解决。法律针对“倒骗”规定了惩罚措施。法庭和隶属于刚获授权的商会的地方商人所要承担的职责,也有了明确的指导大纲。

1906年法典所规定的和解程序可以被划分为5 个步骤。[28] 第一步(第1~5条),破产商户要向县官和相关商会呈报申请,以启动破产程序,一同上交的还有账簿和商铺里的货物。第二步(第9~12条和第16条),商会要指定一名董事(trustee)负责监管和解过程,并向商会回禀情况。第三步(第17~18条和第22条),破产商户的所有债主要将他们的主张告知法庭或商会,商会再把这些诉求列成清单,并交由董事处理,后者随后会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代表破产之商就还款计划进行协商。第四步(第42条),前往地方衙门填写还款收据。第五步(第15条和第66~68条),出示晓谕以咨有关程序不当的异议,如果两个月后,尚无人告知商会或官府存在不法行为的情况,则可以销案,并由地方衙门向督抚、商部和刑部咨报详情。(www.xing528.com)

这一制度要求地方官和商人以新的方式分享信息和展开合作,这将远远超越中国史上先前出现的商业管理的所有形式程序或既有实践。社会调解机构达成的和解与法庭的强制执行之间长期存在的区隔,得到了新法典的承认,与此同时,新法典重新编排了程序步骤,将社会权威和法律权威糅合到一起。虽说,人们不认为地方官会比以前更积极地干涉和解协商,但是在破产程序的几个重要环节中,官府要承担起公证的职能。

除了法庭在破产事务中的转变,在破产和解的几个节点上,商会被任命为法庭的官方搭档和联络人。通过在商会和监管资不抵债案件的法庭之间铸造一个合法的、正式的和排他的官僚联系,新法典将破产实践置于一个由地方衙门和社会机构之间的关系搭建而成的框架中,这个框架展现了新政是如何建构国家的。国家坚持对暴力的垄断,但是现在,它希望地方和中央政府能够与破产程序长期依靠的社会机构进行沟通,反复强调后者的功能,要求向后者学习并最终将其整合进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