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呼吁政府更多地介入到亏本程序中来,这不是重庆独有的现象。随着20 世纪黎明的临近,全国各地商业中心的商人都开始要求中央政府向地方官员提出纲领,引导他们在亏本程序中担任更积极的角色。最早的清代破产立法便是这项普遍运动的结果。这是为了回应刘坤一于1899年呈交的奏折,他是当时的南洋通商大臣兼两江总督。上海商人在上海商务局的支持下提出了请愿,他的奏折正是受此鼓动。上海商人有关资不抵债纠纷困境的描述,同重庆商人的描述及重庆县官的话语都很相似。他们向刘坤一提出的请愿被收录在他向皇上呈递的奏折里,里面这样写道:
近来市面日繁,倒闭之局愈出愈奇。以有挟为护符,以延讼为得计,甚至朝集股本,暮即卷逃。昨方下货,今已移匿。栈单房契,轻齐远遁,倒盘贬价。弊端百出,贻害无穷。若概照诓骗计赃科罪,殊嫌情重法轻。[25]
针对上海商人的请愿,刘坤一向皇上禀奏道:
拟令嗣后遇有亏闭各欵,赃数无多,比照寻常诓骗财务准窃盗论,免刺。其有卷逃股本、移匿客货,轻重欵钜,掣动商务,此即比照京城商铺侵蚀钱文例章,定拟军戍绞候,勒限监追,分别办理。
刑部在议复时认可了刘坤一的请求。随后,刑部请求并领回了皇上的一封诏令,其中对刘坤一的奏章表示了赞成。在其公开的意见里,刑部提到,迫切需要统一的政策以解决全国普遍增加的“倒骗”案件:
庶奸商知所敬畏,而市廛亦日有起色矣。再此等倒骗之案,各省近日亦复不少,似应照办,以昭划一……此刑部议定“奸商倒骗定例”之缘由。(www.xing528.com)
20 世纪早期,朝廷开始编纂新的法律,破产被列为中国第一部商业法典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据这份早期的奏折阐述,即使对相关中央政策的迫切需要直到19 世纪末才产生,但是地方上的急就章已经构成全国商业中心既有实践的一部分。
为了回应商人的要求,有些地方性的亏本纠纷解决措施早在官方法典公布以前就得到了采用,重庆便是其中之一。在重庆,只有在省级官员承诺将更加严格地依照新的指导,惩罚企图欺诈债权人的资不抵债之商以后,商人和官员就如何执行一个全然不同的新政改革进行的协商——创建商会——才确定下来。
当旨在建立商会的1904年帝国法令出炉时,重庆被列为需要设立总商会的城市之一,四川省官员邀请该城市的商人前来参与商会设立(商会的创设必须由当地商人共同发起)。重庆商人对此表示犹豫,省级官员于是做出了会规制破产的新承诺,即《严惩倒骗章程》。[26] 在后续记载中,四川省官员说,他们之所以反复强调要投身于打击“倒骗”行为,其实都是说服重庆商人建立重庆总商会的必要筹码:
卑局(川东商事局)禀定《严惩倒骗章程》……出示晓谕,俾众周知,并令各行帮公举帮董,以立商会基础。各商等始欢欣鼓舞,渐有来局亲近之人。[27]
只有在省级政府再次承诺将会更严格地处理亏本案件后,才说服了重庆商人填写请愿和成立地方商会。然而,《破产律》通过两年后,正是重庆总商会在解决资不抵债纠纷的新路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新法典本身则被诉讼当事人、商人组织乃至县官直接忽略了。原本万众期待的一次改革,为什么没能吸引住那些曾经对它表现出如此热情的地方主体,它又是如何失去关注的?下一节将会回顾1906年《破产律》的内容、新颖之处和局限性,并以此作为讨论重庆如何接纳这项改革的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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