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来看一下关于妾的诉讼。由于前近代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作为基本原则,妾并非正规的夫妇关系。正如滋贺秀三和郭松义所指出的那样,妾在家族中的地位与妻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妾不被看作是家族的正式成员,在家族内部的祭祀中也受到差别对待,但妾负有与妻相同的对夫义务。[51] 妾的法律地位低于妻。妾如有殴打丈夫等行为,直接构成死罪。妾也不享有夫与妻离婚时妻所享有的所谓“三不去”的限制,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52] 然而关于妾,不仅由丈夫提起的诉讼并非少数,而且存在妾起诉夫的案件。关于这一点,迄今几无论及。
虽然妾提起的诉讼在全部诉讼中所占甚少,但妾的人数原本就很少,考虑到起诉中的限制的话,仅是其存在就已经值得关注了。起诉的理由包括虐待、强迫卖淫等,与妻的情况几无不同。虽然也可以看到来自妾的娘家的起诉,但总体上,其中未进入诉讼阶段的情形占了压倒多数。因此可以认为,妾的状况比妻更为严峻。反方面,也可以看到比妻更加强势得与丈夫交锋的妾,不能光看表面。到底应该怎样理解与妾有关的案件被提交官府这一事态?让我们来看一下同治年《巴县档案》8077 号中李昆山、李琢之联名的文约。
王巧云自幼被卖作妓女。后虽曾被周家纳为妾室,但因周家无法谋生,再次将王巧云卖至江北厅胡建章的妓院中。因为妓女的生活悲惨,王巧云恳求胡建章让其离开妓院。李昆山等人参与中介。凑巧易照南愿为王巧云赎身,便当着证人们的面将赎金付给了胡建章。李昆山和李琢之是此事的保证人。[53]
这一文约的直接问题是,作为易照南为妓女王巧云赎身,经营妓院的胡建章确实收到了赎金这件事的证据。然而,其中同时详细记录了与此次人身买卖契约并无关系的王巧云这一身世悲惨的女性的经历这一点,是有趣的。此案本因王巧云的生母与养母二人起诉易照南诱拐而起。按照被委托调查的合州给巴县的移覆文的说法,这一文约是李昆山等人因为怕日后发生纠纷而在事前提出的。在来自合州的移覆文中也说明了王巧云的身世,并且通知巴县,因为易照南为妓女赎身、使之成为良民的行为并非被禁止之事,因此已将该案注销(撤销案件)。虽然诱拐确为重罪,但从知县与知州逐一论及掩埋在社会一隅中的女性的悲哀一事中可以感到,清代中国的司法是在发挥着作用的。
关于妾的诉讼的特征是丈夫的社会地位比较高。基本上,蓄妾是需要有相应的经济能力的。仅限于可以从案件中得知丈夫身份的例子,可以看到其中有候选知县(8300 号档案)、候选同知(8040 号档案)、举人(7619 号档案)、武生(8146 号档案)、监生(7613 号等案)、职员(7544 号等案)等。顺便一提,在7934 号的案件中,由于职员的妾的通奸对象亦为武生,这场官司作为发生在有权势的人之间的诉讼而拖了很久。对于妾本人与将女儿卖掉的父母,以及卖妾的丈夫而言,因为对方是较之普通婚姻更为确定的获取金钱的对象,因此与丈夫的关系也当然有着更加现实的内容。
如,同治年《巴县档案》7946 号中,雷汝琳在纳宋引定这一女性为妾时,宋氏一方除了要求每年的“衣食俸米,每月零用钱一千文”,宋氏的母亲宋朱氏死后的葬礼和祭祀费用也由雷汝琳承担。此外,连“即便将来生病,经医诊治后不能治愈,宋、朱两家也不得藉此挑起事端”这样的内容也列入了誓约。[54] 虽然妾的契约也有以类似婚书的形式写成的,但更为多见的是以更加直接的人身买卖契约的形式呈现。[55] 在这一文约中,也详细地记载了金钱方面的内容与亲属今后的待遇等,让人产生了近于买卖和劳动契约的印象。看起来,嫁妾的一方也有必要提供某种“品质保证”。在7642号档案所收文约中,除了做妾的女性的出生日期外,还记载了其出生地。
妾提起的控告不仅限于丈夫,也有将丈夫的正妻包含进来的起诉。在7271 号的案件中,黄兴顺之妾黄罗氏诉称受到丈夫与正妻的虐待,并被强迫卖淫。此案当即获得了审讯。夫方亦主张“妾不守妇道”。最终,以丈夫与妾离婚并且今后不予干涉的形式结案。双方打成了平手。与此案相反,也有妻起诉妾,或者起诉丈夫与妾二人的案件(7111 号,7235 号,7910 号)。由此可知,妻、妾的对立是家庭内的不安定要素。
另一方面,在关于妾的诉讼中,也有由夫方提起的。由于蓄妾的丈夫大半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因此高额的礼银与丈夫离开重庆时的搬家屡屡成为问题。
案件九:同治年《巴县档案》7642 号,同治六年十月二日。
原告:周爵斋(夫)。
被告:杨洪顺、杨汪氏、杨二姑(妾)。(www.xing528.com)
内容:周爵斋以250 两银买杨洪顺、杨汪氏之女杨二姑为妾。二姑“不受约束”。虽然周爵斋暂时宽容了她,但二姑之母汪氏于同治六年八月来到周家教唆杨二姑,导致其大闹,并暗示要自杀。其后,由于汪氏进出周家、偷窃财物引发争吵,二姑持刀大闹,被差役制服。[56]
虽然对于这一起诉,知县只是批令周爵斋“善加劝导”,但其后邻居陈品三等人参加调停,使其与妾离婚。不过,由于杨洪顺无力退还礼银250 两,因此要求周爵斋将金额让步为60 两,提交了按了手印的结状。虽然对照郭松义收集的事例来看的话,以250 两买妾绝非高额,[57] 但是从同治年《巴县档案》的事例中可以看到,当时买妾礼银的市场价大约为数十两,因此可以认为周爵斋颇为富有。[58] 此外,说到妾拒绝随丈夫搬离重庆的例子,有下述案件。
案件十:同治年《巴县档案》7619 号,同治六年八月十三日。
原告:举人李溶(夫)。
被告:孔周氏、孔雨氏、孔庆云、李孔氏(妾)。
内容:举人李溶一年前来到重庆,遂娶孔庆云之女孔氏为妾。李溶要回江西,但孔氏不愿与丈夫同去,跑回了娘家。娘家的人教唆孔氏,不让她回到丈夫那里,并使她削发为尼。[59]
虽然从孔庆云此后提出的反诉以及审讯的内容可以知道孔氏是自己削发的,但不管怎样,李溶与孔氏还是基于知县的判决离婚了。[60]
这样,关于妾的诉讼不仅有着与夫妇间的诉讼相同的倾向,也有因丈夫的社会地位高而导致的问题。其中多有包括金钱在内的现实性内容。一般认为,夫方娶妾不仅要支付礼银,也要缔结包括妾的家人在内的长期扶养契约。反过来可以认为,怠于扶养义务的话将会引发问题。也有因为礼银金额相当高,丈夫不予支付的事发生。那样做的话,妾方大概当即就会提出离婚。[61] 作为妾方的关注点完全只是生活保障的例子,在7486 号的案件中,丈夫离家期间与人通奸的妾针对丈夫的离婚要求反诉称:“我现在怀孕了。而且亲属住在江津县,无法扶养我。丈夫有资产,并且想要子嗣,所以希望可以不离婚。”结果还是离婚了,知县命令妾方不要提出过分的要求。
在夫方起诉妾的理由中,虽然与妻的情形中一样,对妾的所有权是其最大的关注点,但同时也存在预防妾提出超出契约要求的策略。在夫方的主张中,常有被称作妾的父母的人其实是人贩子或者老鸨的事情。类似事例应该也不少。
综上所述,在清代后期巴县的夫妇间纠纷中,妻方频频采取强硬的行动,有时也掌握主导权。究其背景,也必须考虑到入清以后(尤其是清代后期)巴县的人口比例问题。据张晓霞说,道光四年(1824),巴县的人口为386 481 人,其中男女比例为127 ∶100。[62] 虽然没有同治年间的人口统计,但已知光绪十九年(1893)巴县中心区域的男女比例为172∶100,尽管对象区域不同,但仍可看到男女比例愈加失调的倾向。由于在此期间,即便是在太平天国的混乱时期,重庆地区的局势比较稳定,因此可以认为是从邻近地区流入的难民导致了人口的激增。[63] 虽然目前还不能确定作为这一结果而产生的男女比例失调是否仅在巴县城区是的突出的问题,但对于女性的争夺变得激烈化的现象无疑是在巴县境内普遍存在的。[64] 可以认为,这一女性“市场价值”的高腾成了导致许多纠纷的火种,并且促使由女性提出的诉讼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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