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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的诉讼策略:弱者策略、借他人起诉、法律承认的理由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妻的诉讼策略,首先被想到的就是强调女性的“弱”以博取地方官的同情的做法。此外,也有避免直接起诉丈夫,而是起诉其他人的诉讼策略。这些是受到法律承认的妻的起诉理由。虽然越过法律的手段并非严密的诉讼策略,但可以让诉讼向无论是在习惯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不得不认可其的方向发展。诉讼过程中和判决后的出逃这一手段屡见不鲜。当然,妻在诉讼前逃走的会被当作“背夫逃亡”而应受到重罚的案件。

作为妻的诉讼策略,首先被想到的就是强调女性的“弱”以博取地方官的同情的做法。关于这一点,赵娓妮在以《南部档案》为中心分析婚姻案件的时候,将诉讼分为有律例依据的和无律例依据的两类,对知县判决的特征进行了考察,并指出,虽然知县主要依据律例进行判决,但常能看到诸如“姑念……”(酌情考虑女性的无知和年龄的情节)、“从宽……”(比本来应予的处罚宽大地处理)这样的表述,存在容易下达对女性有利的判决的倾向。[43] 在《巴县档案》中,也屡屡可以看到获得“从宽”处断的案件。这和《南部档案》中的情况相同。而且,即使是在通奸与出逃等明显属于妻方过错的情形中,知县也少有科以严厉处罚的。最多见的是劝令“夫妇和好”,或者命令丈夫加强监督。尽管这一结果本身是痛苦的,但可以说,妻的法律风险是小的。

此外,也有避免直接起诉丈夫,而是起诉其他人的诉讼策略。

案件七:同治年《巴县档案》7671 号,同治七年六月十七日。

原告:吕萧氏(后妻)。

被告:吕宗正(前妻之子)、吕李氏(宗正之妻)。

内容:吕萧氏为吕成义后妻。丈夫不仁,默认前妻之子吕宗正等虐待吕萧氏。虽曾对丈夫投诉吕宗正等人的虐待,但没有得到任何的处理。吕萧氏被对方以鞋和木棒殴打至重伤。[44]

在这一起诉中,丈夫吕成义并不是被告,被告的只有前妻所生的儿子等人。不过因为丈夫此后就吕萧氏盗卖米和卷走家中什物等问题行为提起了反诉,诉讼于是变成了夫妇之间的全面对决。有趣的是,吕萧氏是一个此前曾经挑起过数次诉讼、需要注意的人物。不仅族内和地方社会中有势力的人们曾经为此提起诉讼,而且已经到了连知县都称其为“女光棍”的程度。审讯的结果是认定是吕萧氏的不对,然而,还是“从宽”免除了对她的处罚。可以认为,由于吕萧氏是一名擅长诉讼的女性,她知道起诉丈夫的不利,因此起诉了儿子。

其次,看一下起诉的内容可以发现,虽然妻诉夫的案件大致限于(1)嫁卖、卖娼等被卖给其他男性的事,(2)因强占导致的关于婚姻本身的问题,(3)丈夫品行不端这三种情形,但所有案件的共同点是妻主张平素被夫虐待。这些是受到法律承认的妻的起诉理由。[45] 此外,也有许多将这些内容综合在一起的例子。如果这些起诉内容被认可,妻很可能可以与丈夫离婚。在这里,举一个控状的例子。

案件八:同治年《巴县档案》8232 号,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九日。(www.xing528.com)

原告:许杨氏(妻)。

被告:许廷赞(夫)。

内容:许杨氏作为童养媳嫁给许廷赞。丈夫长大后,表现出了恶劣的品质——“不务正业”,长期吸食鸦片,荡尽家产,甚至再三强迫许杨氏卖淫。许杨氏夫妇离开渠县前往重庆,住在许杨氏亲戚的家里。虽然当时说好给许廷赞五两银子,让他经商,但钱被许廷赞花光,许廷赞再次强迫许杨氏卖淫。因为拒绝这一要求,许杨氏受到了打骂。她忍无可忍,因此剪掉头发,前往衙门控告。[46]

虽然此案中仅有妻的起诉,既没有丈夫的反诉,也没有知县的审问记录,因此其真伪不明,但是控状的内容却是典型的。“不务正业”是常见的对于丈夫的指责,没有生活能力不仅是使夫妇生活陷入贫困的原因,而且迫使丈夫强令其妻卖淫和将之嫁卖。此外,许杨氏在控状中以“即使是女性,也多少明白伦理风化”作为结束语,向知县诉称这并非家庭内部问题,而是有关人民教化的重大事件。这种表述在女性的起诉中被常规化地使用,[47] 可以说是反向利用给女性带来诸多不利的儒家伦理的策略。

同样的例子在8152 号档案中可以看到。在此案中,原告谢李氏控称监生李义美在外宣扬其“做过妾”。虽然此案不应被归为夫妇关系,但“做过妾”的风闻成为诉讼原因这一点是很有趣的。尽管从谢李氏自称其三代皆受“节孝”旌表的家风可以判知她并非平民阶层的一员,但“即使是风闻,也会污辱名节”这一点具有重大的意义。谢李氏以监生李义美为对手,在诉讼的过程中占据着优势的地位。李义美被知县斥责了。正如清末的樊增祥所说的那样,“婚姻案件,以保全妇女之节为主”,[48] 知县表现出了从儒家伦理上保护女性名誉的姿态。

即便知县以判决的形式认定了丈夫的虐待,但在作出“夫妇和好”和命令妻回到丈夫那里的判决的基础上,告诫丈夫今后不得虐待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起诉夫妇关系破裂的妻方而言,意味着问题几乎没有得到解决。这时,可以看到妻越过法律自我保护的事情。

虽然越过法律的手段并非严密的诉讼策略,但可以让诉讼向无论是在习惯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不得不认可其的方向发展。手段之一是出逃。诉讼过程中和判决后的出逃这一手段屡见不鲜。当然,妻在诉讼前逃走的会被当作“背夫逃亡”而应受到重罚的案件。然而,在同治年《巴县档案》的“妇女”类档案中,有非常多的应被归类为“出逃”的妻出逃的案件。此外,由于有部分诱拐案件是在与奸夫的合意下发生的出逃和回娘家(丈夫的主张是,妻被娘家亲属带走了),因此妻的出逃在整体上是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49] 在7256 号的案件中,一度出逃的妻在知县下达“由其夫管束”的判决后再次逃走。

此外,曾在此前的论文里介绍过的7096 号档案中,妻子徐莫氏因为不堪忍受丈夫徐天长的虐待与强迫卖淫而逃入报国寺,最终决定出家。从其他案件中也可以看到,佛寺具有供人“逃入”的功能。出家意味着切断与俗世的因缘,因此,可以将逃入佛寺的行为理解为有将事态引向强行离婚的实力行使的意思。[50] 此外,也有多个企图以暴力解决的事例。其中还有率领多名女性粗暴、粗野地行动的案件(《巴县档案》71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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