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二:同治年《巴县档案》7365 号,同治三年(1864)三月十九日。
原告:龚正才(夫)。
被告:陈合顺、赖天茂、苏贵、龚老么、周仁贵、周鞠氏、周氏(妻)。
内容:龚正才自龙隐镇前往重庆神仙坊经营木匠铺。陈合顺结交龚老么,与龚正才之妻周氏通奸。周氏之母周鞠氏逼龚正才退婚,为其所拒。陈合顺给周氏买了衣服,并以将衣服从天主堂拿出为由诬告龚正才。同治二年(1863)六月,龚正才以“毒妇谋害”为由控其妻。但未被判决离婚。在尚未提出结状的时候,周仁贵偕周氏住到了苏贵家。赖天茂提出其出钱四十千文买下周氏,这一要求被龚正才拒绝。赖天茂因此诬告龚正才。审讯的结果是将龚正才拘禁。[28]
进而,龚正才在同治三年五月提出的控状中称,其与周氏的夫妇关系原本良好,但自从岳母周鞠氏搬来之后,夫妇反目,周鞠氏让周氏与陈合顺通奸。虽然龚正才起初佯装不知,但陈合顺与赖天茂、苏贵同谋,强令龚正才写给周氏退婚文约,龚正才被迫写约。以上均为丈夫龚正才的主张。五月十九日,其妻之母周鞠氏对此进行了反击。按照周鞠氏的说法,龚正才于同治三年二月闯进其家,称若周鞠氏等人出银二十两,他便写退婚文约,不然的话他便将周氏领走,周氏无奈之下听从了龚正才的要求。其后,龚正才指使刘安全等人,导致周氏受伤,并将赖天茂卷入诉讼之中。同年十月,妻子周氏亲自控告其夫,称丈夫将自己嫁卖给赖天茂为妾。至此,诉讼的争议焦点为:
(1)夫方的起诉:妻通奸,妻的父母毁婚,强迫离婚;
(2)妻方的反诉:夫强迫离婚,伤害,诬告,将妻嫁卖为妾。
仅就目前可以确认的而言,除了7365 号之外,本案还散见于7414 号、7418 号、7440 号、7603 号、7627 号、7818 号、8347 号中。将这些重新整理之后可以发现,到同治六年(1867)九月为止,本案延续了四年。其大致经过概述如下。(www.xing528.com)
(1)同治三年十一月,知县审讯此案,认定妻子周氏被陈合顺引诱通奸,予以掌责,并以陈合顺企图嫁卖周氏为由将其锁押,命令龚正才将周氏领回,许其嫁卖。当事人基于以上内容写了结状。
(2)同治四年(1865)二月,夫方的刘安全和妻方的周仁贵互控,讼端再起。其后双方数次互控,诉讼持续进行,但不知何时,周氏逃走了。
(3)同治六年(1867)七月,龚正才找到了逃走的妻子。虽然曾在乡约陈晋堂家“理讲”,但之后龚正才控称周氏“恃妇”吵闹、不听人言。与此同时,妻子周氏也以丈夫仍然要求向其支付银两,并且威胁如不答应就将自己嫁卖为由提出控状。
(4)同治六年八月十二日,在乡约陈晋堂等人的见证下,龚正才以妻方出银32两为条件停止上述诉讼,以协议离婚的形式写立文约,并将之交给妻方。
(5)同治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监正、乡约等联名向知县提出恳状。以龚正才同意离婚且无意继续诉讼为由请求撤销诉讼。知县批准了这一要求。同日,双方提交了结状。
在本案中,虽然夫妇之间的诉讼战持续数年,但最终通过权势者的斡旋写立了文约,大致圆满地解决了纠纷。这样的例子其实并不很多。在这一意义上,本案不能说是夫妇间诉讼的典型事例。但由于其中包含了各类特征,便于用来举例。接下来,对其中存在的几点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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