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近代中国的离婚,在陈鹏等人对婚姻制度所做的全面研究中有所概述,从法制度的观点出发的研究,也有以滋贺秀三、瞿同祖为代表的极为丰富的成果。[9] 虽然没有必要在此详加讨论,但大致加以区分的话,前近代中国的离婚包括三种:(1)协议离婚,(2)基于丈夫的专权行使的离婚权,(3)审判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夫家与妻家双方如能达成协议,则其离婚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问题。
(2)虽然基于丈夫的专权而行使的离婚权并非被无限制地认可,但符合“七出”的条件时,是可以与妻离婚的。[10] 此外,在妻殴夫、“背夫逃亡”、“通奸”的情形中,夫可以嫁卖其妻(即卖给其他男性)。滋贺秀三将此描述为一种附带了对妻刑罚的离婚。[11]
(3)审判离婚的主要方式是“义绝”。“义绝”是指,当夫殴打妻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其亲属,反之,妻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以及双方亲属间发生杀人案件等客观上难以延续婚姻关系的情形发生时,由官府强制命令离婚的事。此外,在丈夫失踪或者长期不回家的情况中,经过三到五年之后,妻可以在告官后改嫁其他男性。虽然这些可以称作关于审判离婚的规定,但所谓的审判仅是对事实予以确认,并非在公堂上就夫妇双方的主张展开争论。
虽然妻方基本不被认为具有关于离婚的法律权利,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在(1)强迫卖淫,(2)夫殴妻,导致折伤以上,(3)卖妻、典妻(在一定期间内出借其妻的行为)的情形中,妻可以控告其夫。如其控告被认定为事实,丈夫将会受到惩罚,并且导致离婚。(www.xing528.com)
如上所述,虽然基于法制史观点,现有研究指出了离婚是丈夫的权限这一规定及其为妻保留了一定的权利这一事实,但迄今为止,离婚诉讼几乎没有成为考察的对象。人们甚至认为,包括离婚在内的丈夫对妻的诉讼是完全不需要法律手续的。与这些法定的原则相反,清代的离婚实际又是怎样的情形呢?接下来,概述一下现有的利用档案材料进行的研究。
王跃生就清代中期(乾隆年后半)的婚姻问题做了广泛论述,以《刑科题本》的“婚姻奸情类档案”为主要材料,对“七出”等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与档案材料中所见到的现实中的离婚的情形作了比较研究。[12] 他首先指出,以“七出”为理由的离婚绝非多数。其中,因通奸导致离婚的仅占526 起通奸案件中的1.98%,而以其他“七出”事项为理由离婚的例子也极少。另一方面,他指出,虽然以“七出”之外的理由提出的离婚有夫妇不和、丈夫滥用离婚权,甚至有妻要求离婚的事例,但总的来说,仅仅是夫妇间纠纷很少有导致离婚的。的确,在同治年《巴县档案》中,控告通奸的案件也大多以丈夫将妻带回的形式结束。这一现象被认为反映了丈夫的对妻所有权的意识,而受到研究者的关注。
郭松义则尝试对从《刑科题本》、《顺天府档案》与《巴县档案》等史料中抽取的144 起离婚案件进行分析。[13] 虽然在他的分类中也包括“妻的不贞”、“夫妇不和”、“贫困”等与现代共通的离婚原因,但除了“妻的不贞”一类占到19%、为数较多之外,郭松义认为,没有一种导致离婚的数量特别多的原因。他指出,在要求离婚的主体中,夫占54%,妻占12.56%,虽然丈夫在离婚问题中居于明显优势,但是近半数的离婚要求来自于丈夫以外的人,或者是协议离婚,而且在协议离婚中,以反映丈夫意志的案件居多。不过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仍须探讨。[14] 而且,虽然被王跃生、郭松义作为研究基础的史料均为档案材料,但事件结果牵涉人命的《刑科题本》中所记载的案件与大多为在地方上处理结束的轻微案件的《巴县档案》,在纠纷的重大性上有很大不同,并且在时期上也有清代中期与后期之别,因此必须慎重对待。
此外,在利用地方档的离婚问题研究中,虽然张晓霞按照“休妻(离婚)”与“嫁卖生妻(卖妻)”的理由对《巴县档案》做了分类与概括,[15] 但在现阶段,在离婚原因上尚未超出已有研究所列的事例范围。而张晓霞的研究从整体上观察个别的案件,并未谈及离婚系何人、何阶段的主张,以致其结果很不确定。关于这一点,必须通过更加详细地分析档案史料来重新探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