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唐六典》中的重复规定高亮解析

《唐六典》中的重复规定高亮解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六典》分为三十卷,各卷分别记载了官府的职称、定员、沿革以及职掌等内容。①《唐六典》卷六“都官郎中员外郎”条男、女既成,各从其类而配偶之。诸如此类的同一条文在多个场合被引用,这一现象即拙文所称的重复规定。重复规定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唐六典》中,在本篇小文里无法逐一探讨,因而仅选取重复规定出现最多的卷二《尚书吏部》“考功员外郎”条和卷四《尚书礼部》“礼部侍郎”条中有关“贡举”的规定进行讨论。

《唐六典》中的重复规定高亮解析

唐六典》分为三十卷,各卷分别记载了官府的职称、定员、沿革以及职掌等内容。职掌部分引用了与职务相关的令、格、式的条文。也有因职务不同,所引用的内容与多个官府相关联。还可散见因职掌的变更,同一规定为有关多个官府的诸条文所引用的例子。例如,下揭关于官户、奴婢配偶的规定,在卷六“都官郎中员外郎”条和卷十九“司农寺”条均有记载。再者,这两处记载所依据的唐令,与“诸官户、奴婢男女成长者,先令当司本色令相配偶”(《天圣杂令》唐第17条)这条大致相同。[6] 在《唐六典》中,由于保留原规定的含义而省略掉一些部分的情况甚多,[7] 没有完全相同的记载。

①《唐六典》卷六“都官郎中员外郎”条

男、女既成,各从其类而配偶之。

②《唐六典》卷十九“司农寺”条

凡官户、奴婢男女成人,先以本色媲偶。

诸如此类的同一条文在多个场合被引用,这一现象即拙文所称的重复规定。重复规定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唐六典》中,在本篇小文里无法逐一探讨,因而仅选取重复规定出现最多的卷二《尚书吏部》“考功员外郎”条(下文简称为“卷二吏部”)和卷四《尚书礼部》“礼部侍郎”条(下文简称为“卷四礼部”)中有关“贡举”的规定进行讨论。此外,负责“贡举”的官职在公元736年(开元二十四年)以前都由尚书吏部下属的考功员外郎担任,但公元736年以后则变更为由尚书礼部下属的礼部侍郎担任。也因此,可以认为卷二吏部和卷四礼部这两处重复记载着与“贡举”相关的规定。

卷二吏部所列举的十条与“贡举”相关的规定,在卷四礼部中,与之相对应的规定也全部存在。在下文中,笔者将卷二吏部和卷四礼部的规定分成(一)至(十)类,为了便于相互对照比较而进行了摘录(比较研究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部分,附加有下划波浪线)。同时,如《唐书·选举志》等其他相关史料也一并收载。除此之外,笔者以为,从《新唐书·选举志》所引用的唐令和日本令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看,下文所列举的(一)、(三)至(七)的部分,唐考课令,以及(二)部分,是基于唐学令的规定而产生的。[8](八)部分,正如后文所述,大概是唐考功式乃至唐礼部式的内容。(九)、(十)的出处尚不明确,但为唐式的盖然性甚高。

(一)秀才

①卷二吏部

其秀才试方略策五条,文、理俱高者为上上,文高理平、理高文平者为上中,文、理俱平者为上下,文、理粗通为中上,文劣理滞为不第。(此条取人稍峻,自贞观后遂绝。)

②卷四礼部

一曰秀才,(试方略策五条。此科取人稍峻,贞观已后遂绝。)

③《新唐书·选举志》

凡秀才,试方略策五道,以文理通粗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为及第。

(二)正经

①卷二吏部

正经有九:《礼记》《左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谷梁》为小经。通二经者,一大一小,若两中经;通三经者,大、小、中各一;通五经者,大经并通。其《孝经》《论语》并须兼习。

②卷四礼部

凡正经有九:《礼记》《左氏春秋》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春秋》《谷梁春秋》为小经。通二经者,一大一小,若两中经。通三经者,大、小、中各一。通五经者,大经并通。其《孝经》《论语》《老子》并须兼习。

③《新唐书·选举志》

凡《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诗》《周礼》《仪礼》为中经,《易》《尚书》《春秋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通二经者,大经、小经各一,若中经二。通三经者,大经、中经、小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皆通,余经各一,《孝经》《论语》皆兼通之。

(三)明经试

①卷二吏部(原注)

诸明经试两经,进士一经,每经十帖。《孝经》二帖,《论语》八帖。每帖三言。通六已上,然后试策:《周礼》《左氏》《礼记》各四条,余经各三条,《孝经》《论语》共三条,皆录经文及注意为问。其答者须辨明义理,然后为通。通十为上上,通八为上中,通七为上下,通六为中上。其通三经者,全通为上上,通十为上中,通九为上下,通八为中上,通七及二经通五为不第。

②卷四礼部(原注)

旧制,诸明经试,每经十帖,《孝经》二帖,《论语》八帖。《老子》兼注五帖。每帖三言,通六已上,然后试策十条。通七,即为高第

开元二十五年敕,诸明经先帖经,通五已上,然后口试,每经通问大义十条,通六已上,并答时务策三道。

③《新唐书·选举志》

凡明经,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亦为四等。

(四)进士试

①卷二吏部

其进士,帖一小经及《老子》(皆经,注兼帖。);试杂文两首,策时务五条。文须洞识文律,策须义理惬当者为通。(若事义有滞,词句不伦者为不。其经、策全通为甲,策通四、帖通六已上为乙,已下为不第。)

②卷四礼部

凡进士先帖经,然后试杂文及策,文取华实兼举,策义理惬当者为通。(旧例帖一小经并注,通六已上;帖《老子》兼注,通三已上,然后试杂文两道,时务策五条。开元二十五年,依明经帖一大经,通四已上,余如旧。)

③《新唐书·选举志》

凡进士,试时务策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四,帖过四以上为乙第。

(五)明法试

①卷二吏部

其明法试律、令各一部,识达义理,问无疑滞者为通。(粗知纲例,未究指归者为不。所试律、令,每部试十帖。策试十条:律七条,令三条。全通者为甲,通八已上为乙,已下为不第。)

②卷四礼部

凡明法试律、令,取识达义理,问无疑滞者为通。(所试律、令,凡每部试十帖。策试十条:律七条,令三条。)

③《新唐书·选举志》

凡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www.xing528.com)

(六)明书试

①卷二吏部

其明书则《说文》六帖,《字林》四帖。(诸试书学生帖试通讫,先口试,不限条数,疑则问之,并通,然后试策。)

②卷四礼部

凡明书试《说文》《字林》,取通训诂,兼会杂体者为通。(《说文》六帖,《字林》四帖;兼口试,不限条数。)

③《新唐书·选举志》

凡书学,先口试,通,乃墨试《说文》《字林》二十条,通十八为第。

(七)明算试

①卷二吏部

其明算则《九章》三帖,《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等七部各一帖。其《缀术》六帖,《缉古》四帖。(录大义本条为问。答者明数造术,辩明术理,然后为通。《记遗》《三等数》,读令精熟,试十得九为第。其试《缀术》《缉古》者,《缀术》七条,《缉古》三条。诸及第人并录奏,仍关送吏部。书,算于从九品下叙排。)

②卷四礼部

凡明算试《九章》《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缀术》《缉古》,取明数造术,辩明术理者为通。(《九章》三帖,《五经》等七部各一帖,《缀术》六帖,《缉古》四帖,录大义本条为问。)

③《新唐书·选举志》

凡算学,录大义本条为问答,明数造术,详明术理,然后为通。试《九章》三条,《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试《缀术》《缉古》录大义为问答者,明数造术,详明术理,无注者合数造术,不失义理,然后为通。《缀术》七条,《缉古》三条,十通六,《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落经者,虽通六,不第。

(八)弘文、崇文生试

①卷二吏部

弘、崇生同明经、进士,以其资荫全高,试亦不拘常例。(弘、崇生习一大经、一小经,两中经者,习《史记》者,《汉书》者,《东观汉记》者,《三国志》者,皆须读文精熟、言音典正。策试十道,取粗解注义,经通六,史通三。其试时务策者,须识文体,不失问目意,试五得三。皆兼帖《孝经》《论语》共十条。)

②卷四礼部

其弘文、崇文馆学生虽同明经、进士,以其资荫全高,试取粗通文义。(弘、崇生习一大经、一小经,两中经者,习《史记》者,《汉书》者,《东观汉记》者,《三国志》者,皆须读文精熟,言音典正。策试十道,取粗解注义,经通六,史通三。其试时务策者,皆须识文体,不失问目意,试五得三。皆兼帖《孝经》《论语》共十条。)

③《新唐书·选举志》

凡弘文、崇文生,试一大经、一小经,或二中经,或《史记》前后《汉书》《三国志》各一,或时务策五道。经史皆试策十道。经通六,史及时务策通三,皆帖《孝经》《论语》共十条通六,为第。

④《唐六典》卷八《门下省》“弘文馆学士”条(原注)

礼部式,崇文、弘文生举例:经习一大经、一小经;史习《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各自为业,及试时务策五条。经、史皆须读文精熟,言音典正;策试十道,取粗解注义,经通六,史通三;其时务策须识文体,不失问目意,试五得三。皆兼帖《孝经》《论语》共十条,通六者为第。

(九)斋郎试

①卷二吏部

应简斋郎,准贡举例帖试。(太常解申礼部勘责,十月内送考功,帖《论语》及一大经,及第者,奏闻。)

②卷四礼部

太庙斋郎亦试两经,文理粗通,然后补授,考满简试。其郊社斋郎简试亦如太庙斋郎。

③《新唐书·百官志》“两京郊社署”条

(斋郎)诸署所择者,太常以十月申解于礼部,如贡举法,帖《论语》及一大经。中第者录奏吏部注冬集散官,否者番上如初。六试而绌,授散官。

④《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吏部员外郎”条

旧,斋郎郎隶太常,则礼部简试。开元二十五年,隶宗正,其太庙斋郎则十月下旬宗正申吏部,应试则帖《论语》及一大经。

(十)国子监大成试

①卷二吏部

国子监大成二十员,取贡举及第人聪明灼然者,试日诵千言,并口试,仍策所习业,十条通七,然后补充,各授官,依色令于学内习业,以通四经为通。(其禄俸、赐会准非伎术直例给。业成者于吏部简试,《孝经》《论语》共试八条,余经各试八条,间日一试,灼然明练精熟为通。口试十通九,策试十通七为第。所加经者,《礼记》《左传》《毛诗》《周礼》各加两阶,余经各加一阶。及第者放选,优与处分;如不及第,依旧任。每三年一简。九年业不成者,解退,依常选例。业未成、年末满者,不得别选及充余使。若经事故,应叙日,还令覆上。其先及第人欲加经,及官人请试经者亦准此。)

②卷四礼部

其国子监大成十员,取明经及第人聪明灼然者,试日诵千言,并口试,仍策所习业,十条通七,然后补充,各授散官,依色令于学内习业,以通四经为限。(其禄俸、赐会准非伎术直例给。业成者于吏部简试,《孝经》《论语》共试八条,余经各试八条,间日一试,灼然明练精熟为通。口试十通九,策试十通七为第。所加经者,《礼记》《左传》《毛诗》《周礼》各加两阶,余经各加一阶。及第者放选,优与处分。不及第者,三年一简。九年业不成者,解退,依常选例。业未成、年末满者,不得别选及充余使。若经事故,应叙日,还令覆上。其先及第人欲加经,及官人请试经者亦准此。)

③《新唐书·选举志》

(上元二年)国子监置大成二十人,取已及第而聪明者为之。试书日诵千言,并日试策,所业十通七,然后补其禄俸,同直官。通四经业成,上于尚书吏部试之,登第者加一阶放选。其不第则习业如初,三岁而又试,三试而不中第,从常调。

④《唐六典》卷二十一《国子监》“大成”条

大成十人。(皇朝置。取贡举及第人,考功简聪明者,试书日诵得一千言,并口试,策试所习业等,十条通七,然后补充,仍授散官,俸禄、赐会同直官例给。初置二十人,开元二十年减十人。)大成通四经业成,上于尚书吏部试,登第者加一阶放选,其不第则习业如初。每三年一试。若九年无成,则免大成,从常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