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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的任务与军事组织在法律史译评: 第五卷中的探讨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什长”于里耶秦简中仅见此例,配属其下的“伍长”虽可见于K11 出土户籍简,但不清楚户籍简中“伍长”与军事组织内“伍长”是否有关。以上所举军事、治安方面的职务在县由“尉”统筹。县尉是军政负责人,若干独立于以县令为顶点的民政组织,拥有自己的官署,其中事务应由发弩啬夫及尉史等负责。依规定执行职务。在此,决定戍卒配置的主体是洞庭都尉,迁陵县尉承其指示担当实务。

士兵的任务与军事组织在法律史译评: 第五卷中的探讨

先前言及的“尉课志”中与“卒死亡课”并列的还有“卒田课”,可知士兵在农业生产上扮演重要的角色。此外,士兵还用于各种杂务,如以“牢人”身份管理监狱(⑧1401),运送邮书(⑨14),甚至担任吏的侍从。[52]“迁陵戍卒多为吏仆——迁陵县的戍卒很多成为吏的下仆”(⑧106),可以说是平时士兵们的真实情况。

当然,也会为了战斗或维持治安而动员戍卒。少数例证之一即是前引⑨1112简,亭的校长欲率领卒去镇压“盗”。此外,⑧439+简中“将奔命校长周”以敦长、什长的证言为基础作成有关“徒”逃亡的爰书。推测可能是为了取缔群盗等事,武官动员士兵及刑徒(“徒”“卒、徒”)组织队伍出动的状况下(《二年律令》简140~简143)发生的逃亡事件。“什长”于里耶秦简中仅见此例,配属其下的“伍长”虽可见于K11 出土户籍简,但不清楚户籍简中“伍长”与军事组织内“伍长”是否有关。

另一方面,统领“什长”的“敦长”在睡虎地秦简中亦为底层的部队长(《秦律杂抄》简12 等)。里耶秦简可见罚戍担任敦长的事例,[53] 因此他们应非官吏,而是从戍卒中拣选适任者。陈胜成为“屯长”[54] 应属同样情形。

与此相对,“校长”在“迁陵吏志”中列举定员六名,具有官的地位。《二年律令》中,其秩禄为百二十到百六十石(《二年律令》简451-464、471-472)。在⑨1112 之外,也以“某亭校长”的形式出现(《封诊式》简25、《奏谳书》简76),从属于某亭的情况相当醒目,但⑧439+冠以“将奔命——率领奔命[55]”,大概是野战军的指挥官。[56] 驻屯于亭的校长属下有求盗,共同负责犯罪者的逮捕(《封诊式》简25、《奏谳书》简36-37、75-76)。

以上所举军事、治安方面的职务在县由“尉”统筹。如求盗的任命亦属县尉的权限(⑧2027)。县尉是军政负责人,若干独立于以县令为顶点的民政组织,拥有自己的官署,其中事务应由发弩啬夫及尉史等负责。[57] 县廷对县尉发信文书,使用同级机关文书往来之际使用的“敢告”[58](⑧657、⑨1112、⑯5),亦显示县尉不必然从属于县长官的地位。

配置戍卒之际,县廷亦不直接参与其手续。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窃敢之。洞庭尉遣巫、居贷、公卒、安成、徐,署迁陵。今徐以壬寅事。谒令仓貣食,移尉以展约日。敢言之。七月癸卯,迁陵守丞膻之告仓主。以律令从事。/逐手。即徐□入□(正)

癸卯胊忍、宜利、锜以来。/敞半。  齮手(背) (⑧1563)

二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六日),代理尉[59] 之窃上言。洞庭郡尉派遣巫县的居贷(居赀)、身为公卒、属安成里的徐,以迁陵县为其配属处。现在徐于壬寅之日(五日)就任。命仓替代支给[60] 食粮,并请通知展约[61] 的日期。以上上言。齮书写。

癸卯,胊忍县宜利里的锜持之而来/敞开封

七月癸卯,迁陵守丞膻之告知仓啬夫。依规定执行职务。逐书写。即刻徐……

在此,决定戍卒配置的主体是洞庭都尉,迁陵县尉承其指示担当实务。因县尉要求而开始支给食粮之事实,显示县令、丞不直接参与戍卒配置实务。此外,卒接受调查时,要求须向郡尉而非郡守报告其要旨[62](⑧656),同样表现军政系统独立的统属关系。

当然,县尉并非完全独立于县令、丞之统治。尉接受县廷指示,又对县进行业务报告或委托县与他县联系等,整合在县令所统筹的文书行政的架构之内。然而,现有史料不足以究明县令丞与县尉间的统属、分掌关系,故暂不举出具体例子检证此点。

更不清楚的是可确认居于迁陵县内的其他武官,即司马与卒长的地位。如前所述,两者似皆驻屯于贰春乡附近,一方面考虑为属于县之官,[63] 另一方面由于卒长可见“洞庭卒长□在迁陵”(⑫691)之简,亦存在属于洞庭郡的武官一时驻留于迁陵县内的可能性。类似之例又有“迁陵邦侯守臣敢告迁陵主”(⑨1874[64])所见“邦侯”,此应为驻屯于迁陵县内的郡侯[65] 向县令发信的文书的一部分。先前言及“军吏在县界中者”,可能正指这些不属于县的卒长或郡侯等。

总之,统筹县内军政的是县尉,兵员数目及配置等由县尉掌握。实际率兵的则是其属下的校长,士兵被编为什伍,设有敦长以掌管之。这些是经常性的防备军而驻屯于迁陵县,但另一方面,直属于郡的指挥官也会驻留县内。他们所率领的军队应在县尉管辖之外,故实际驻屯在迁陵县的兵员应较县尉管辖的六百人左右规模更加庞大。

代结论——迁陵县的性质

秦代迁陵县的官吏规模与其掌握的一般户口数明显不协调,又配置大量的刑徒和兵员。这个现象应如何理解?本文最后略陈鄙见。

首先必须注意,一百五到二百户这个数字可能并非迁陵县下居住的所有人口。如果远超乎此数字的人群居住于县内但不服属于秦的统治,配置六百人左右的驻屯军并非不可思议。可以说,迁陵县乃阻挡顺酉水而下侵入湘水水系的势力而发挥了防波堤的效用,在某种意义上属边境的县。

然而,如过分重视此机能,将迁陵县视为酉水上游的端点,则很容易忽视此地的其他性质。迁陵县亦是位于连结巴郡和湘西交通路上之县。

根据光绪《龙山县志》,里耶地区是“湖南、四川水陆要道”[66],四川的物资被运往此地。尽管缺乏此地自远古即为“要道”的确证,《华阳国志》所见下述传说亦受瞩目。

涪陵郡,巴之南鄙。从枳南入,折丹涪水,本与楚商于之地接。秦将司马错由之,取楚商於地为黔中郡也。(卷一巴志)

涪陵在巴的南边。从枳向南折而进入丹涪水,本即连接楚的商于之地。秦将司马错通过此地夺取楚的商於地,以之为黔中郡。

任乃强认为“巴涪水”与“丹涪水”是不同河川,[67]“由之”为衍字(任乃强1987)。然无论如何,司马错设置黔中郡之际,军队应是由巴南越过四川、贵州、湖南边界而进攻。即使从巴郡顺长江而下、经洞庭而进入湘水的水路可能无法利用,必须意识到这是从关中的秦本土向湖南派兵之际进军路线的一种可能。[68] 据《三国志·吴书·钟离牧传》,魏灭蜀后,派遣郭纯率涪陵之民自迁陵进军酉阳。此时,应也是使用同样路线。迁陵县驻屯军必定须负起维系这条交通路线的任务。

最后,希望关注其作为资源供给地的性质。第三节已稍微触及,里耶秦简中有关于“采铁”“采金”的“课”(⑧454),可知此地开采金、铁。但其规模无法确定,现有材料尚不足以强调其重要性。唯同属洞庭郡的蓬县有“铁官”(⑨712)。尽管蓬县所在不明,但迁陵县曾派遣刑徒到此铁官(⑩673),其很可能是邻接迁陵之县。

上述何种要素最为重要仍无从得知。但至少可确定,秦的迁陵县是边境之县,甚至是进军路上之县,为一军事据点。防卫此据点是当地驻军被赋予的任务。期待今后关于驻屯士兵来源的史料增加,而能从中看出秦代管理军事据点的基本方针。

【史料简称】

《报告》: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二〇〇七)

《里耶》: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二〇一二)

《校释》: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二〇一二)

《选编》:郑曙斌等《湖南出土简牍选编》(岳麓书社,二〇一三)

【注释】

[1]本文原题为“秦代遷陵縣志初稿—里耶秦簡よリ見た秦の占領支配と駐屯軍—”,载《東洋史研究》第七十五卷第一号,2016年,第1—32页。

[2]宫宅潔,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准教授。

[3]刘欣宁,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4]本文所称“关中”指由函谷关、武关、江关等所包围的区域。除秦本土的内史,也涵盖巴蜀及上郡、陇西等,接近邢义田所称“广义的关中”(邢义田:《秦汉史论稿》,东大图书公司,1987年,第110 页)。自《二年律令》简492可知,函谷关、武关以外,扜(江)关、郧关、临晋关也是区分帝国东西的重要防卫线,应是继承秦的体制。

[5]大栉举出的具体例子为荥阳、成皋一带(大栉敦弘:“秦代國家の統一支配—主として軍事的側面から—”注60,载間瀬收芳編《〈史記〉〈漢書〉の再檢討と古代社會の地域的研究》(科研費報告書),1994年)。

[6]但楚系文字简从J1的上层出土,也有人认为可能是秦灭亡后原楚的官职名及楚系文字等复活(据陈伟指教)。

[7]“上衍”不见于《汉书·地理志》,但可确认为洞庭郡属县(⑧159)。

[8]四方城距里耶镇55公里,白鹤湾35公里,稍较接近酉阳县。如考虑两者的正中地点,酉水沿岸发现战国至汉代遗迹的保靖县拔茅镇、昴洞镇周边亦有可能。

[9]此简是针对“‘兵’须输送至内史”,而提案搬运贰春的“□□□□五石一钧七斤”。由于搬运对象以重量单位(石钧斤)计算,《校释》认为“兵”指军粮。然而,谷物通常以容积单位(石斗升)计算,使用重量单位的仅限于纤维、金属、肉等。此处暂依《校释》,但亦有可能是用作武器原料的金属或谷物以外的军需物资等。

[10]里耶秦简亦可见贰春乡发出的文书在当日抵达县廷之例:
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贰春乡守根敢言之。牒书水火败亡课一牒上。敢言之。(正)九月辛亥旦,史邛以来。/感半。   邛手。(背)(⑧645)
二九年(前218年)九月壬辰朔辛亥(20 日),贰春乡守啬夫根上言。以牒书提出“水火败亡课”一牒。上言如上。邛书写。九月辛亥旦史邛持之而来。感开封。
日期为辛亥的文书在当日“旦”到达县廷,据此则贰春乡应在县廷附近,递送需要五至六日应是由于发生某些阻碍。高村判断“离县廷不那么远”(高村武幸:“秦代遷陵縣の覺え書”,载《名古屋大學東洋史研究報告》第三九號,第31 页)缘由在此。但在文书作成日的早晨抵达未免递送时间过短,反而让人感到有异于平常的状况。
此时提出的“水火败亡课”在当日之内由迁陵县再送至更上级机关(⑧1511)。考虑日期为九月二十日,可以想象在九月末的会计年度结束以前有各式各样的业务报告必须赶紧向上级机关(此时恐为洞庭郡)提出。这类年度末的上计有时会由县的长官亲自携带计簿至郡(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研院”史语所,1961年,第261页),吏员较少的乡是否可能由乡啬夫自身带着书记官到县城出差,在城内的传舍等处处理事务?推测上简递送之速,乃由于此类情形。

[11]此四字据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2014 更改原释。

[13]日文研究论文包括铃木直美:《中國古代家族史研究—秦律·漢律にみえる家族形態と家族觀—》,刀水书房,2012年,第一章。现今户籍实物的形态、格式仍不明确,像铃木这样将列记户籍应记载事项的简称为“户籍类简”,是较为谨慎的立场。但本文为避免繁琐,径称为“户籍简”。

[14]亦有同样的内容书写于单行书写用的“札”的例子。但那些简上除了基本的户籍情报,还含有附加记载或其痕迹,应与基本总账加以区别。

[15]⑧487+⑧2004简于三四年八月一一日作成,推测特定某年的“见户”为其年度末之户数。⑧731 亦同时记有“(贰?)春乡户计”与“八月”。

[16]缀合根据何有祖2013。

[17]吕思勉引《左传》昭公一九年“楚子为舟师以伐濮”,推测“此言在迁郢以后,则此濮必在郢之南。后来所辟黔中郡,疑亦濮族之地”(吕思勉:《中国民族史》,世界书局,1934年)。《报告》及许多学者皆采此一理解。

[18]《史记·楚世家》可见“杨粤”之称:
熊渠生子三年。当周夷王之时,王室微,诸侯或不朝,相伐。熊渠甚得江汉间民和,乃兴兵伐庸、杨粤,至于鄂。
吕思勉据诸家注解,指出“自江陵以东,迄于吴会,皆为此族居地”(《中国民族史》)。《史记》《汉书》述及秦侵攻南方的“杨(扬)越(粵)”,诸家注释如颜师古解为“本扬州之分,故云扬粵”(《汉书·西南夷传》)。然而,秦的攻略对象亦记为“百越”,童恩正以为广义的“扬越”与“百越”同义,狭义则指“扬州之越”(童恩正:“从出土文物看楚文化与南方诸民族的关系”,载《湖南考古辑刊》三,1986年)。

[19]“叟”是出现于《三国志》《后汉书》《华阳国志》等魏晋以降史书的称呼。关于其实态,诸说并呈,最新成果(石硕:“汉晋之际西南夷中的‘叟’及其与蜀的关系”,载《民族研究》2011年第6期)将诸说分为①彝族的祖先,②白族的祖先,③塞种,④包含各地羌、氐等多种民族的称呼。在此之外,石硕又提出受到秦移民压力而移住南方的“蜀人”为“叟”的见解。此说强烈意识到《后汉书·董卓传》注“叟兵即蜀兵也。汉代谓蜀为叟”,十分具有说服力。唯石硕以为“叟”之称在汉晋之际才出现,与里耶秦简出现“臾(叟)人”不合。
又“臾人”之称亦见于长沙走马西汉简(简1)。胡平生认为同于其正前方所见“臾皇人”,“臾皇”为里名(胡平生:“《简牍名迹选2》所刊‘走马楼西汉简’释文校订”,载《简帛》第七辑,2012年)。静待史料全面公开。

[20]以户为单位课征的负担包括户赋(⑧518)及户刍(户刍钱,⑧1165)。自⑧518 简可知,户赋是每户课征茧六两(邬文玲:“里耶秦简所见‘户赋’及相关问题琐议”,载《简帛》第八辑,2013年)。(www.xing528.com)

[21]“新黔首”之称亦见于律文,于振波主张是与“秦人”相对的“旧六国之民”(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载《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本文则认为⑯950 简所见“新黔首”与律文中的术语性质有别,只是与“迁陵县已掌握的臣民”相对的“新掌握的臣民”的暂时称呼。

[22]佐竹靖彦检讨汉代各郡的家庭规模,从北方边境与南方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家庭规模庞大,推测存在与中原有别的族群组合(佐竹靖彦:“漢代十三州の地域性について”,载《歴史評論》第三五七號,1980年)。尽管如此,其最大规模为一户8 口左右,与超过20 口的数字相较甚少。

[24]蛮夷并非一律平等对待,而是根据是否维持旧有统属关系及社会组织,待遇有很大不同。此观点来自渡边英幸的论文(渡边英幸:“秦漢交代期における民·夷の歸屬と编成”,载《歴史研究》(愛知教育大學歴史學會)第五九號,2013年)及其当面指教。

[25]以上是区别“新黔首”与“黔首”所作的推论。另一方面,亦可不区辨二者,而将⑯950简视为一般编户户口数的记录。此时,一乡中有五口之户与超过三十口之户并存,故不得不考虑征税之际应基于某种区分方式而适用不同的课税基准。无论如何,⑯950简的图版尚未公开,本文见解可能需要修正,附记于此。

[26]⑧1137“吏凡百四名、缺卅五人。●今见五十人”,定员数可能随时代而有若干变化。

[27]亭吏“校长”现员二名与亭数相符,但定员为六名,亦可能尚有他亭。贰春亭、唐亭之外,里耶秦简亦见“陈亭”“成都亭”(⑧38)“毋龙亭”(⑧1496),但这些是否是迁陵县下所置之亭,并无确证。

[29]然而亦有任期届满后似转任他官的“冗佐”(⑧2106)。

[30]“均佐”接受家人自家乡寄钱之例可旁证此点。
钱三百六十。  卅二年九月甲戌朔丁酉,少内殷、佐处,出禀家为占,入钱居县,受偿署所,均佐,临邛公卒奇里召吾,卅二年冬夏衣。(⑫2301)
支给三六〇钱。三二年九月甲戌朔丁酉(二四日),少内啬夫殷、佐处支给三二年冬夏衣服(购入所需之钱)给均佐、临邛县公卒、奇里出身的召吾。家人申告将钱纳入所居之县,于工作地接受偿还。因为账簿乃至符券的记载,各事项之列举较为随意。“出禀”与其支给对象者的个人资料之间插入“家为占,入钱居县,受偿署所”,乃注记家人并非直接从故乡寄送三六〇钱,而是先纳入本籍所在的“居县”之官,“署所”所在的迁陵县接受其县指示,再将相当金额支给本人的过程。应支给吏卒却常发生未送达问题的“衣用(钱)”(⑧445、⑧647),推测正是上简所见钱财。

[32]未公开简。释文及图版载于张春龙:“里耶秦简中迁陵县之刑徒”,载《古文字与古代史》第三辑,2012年。

[33]“泰凡百八十九人”与“死亡”之间依照体例应有死亡者之数,然而脱落。又如189 人中有死者29 人,其比例应为6人又15/29,简文作6人又63/5.

[34]高村指出“六百廿六”之数字可能是士兵的累积人次(《秦代遷陵縣の覺え書》,第32 页)。但上栏第二行“死一人”在同栏第三行作“死者一人”,其上记载的“六百廿六人”应非累积人次。

[35]然而不太可能有超过千人的军队屯驻。⑧458 简是“迁陵库”收藏的武器一览,其中包括“甲三百卌九”“弩二百五十一”等数字。有二世元年纪年的⑨2045 简亦作“甲三百卌九”,可推知此武器一览的年代。尽管应考虑时期变化,但以之为支持超过千人的军队的储备略感难以接受。

[36]居延都尉府辖下的甲渠候官有11 个“部”,74~80 个燧(李振宏:《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各燧之卒约二至四人,平均3人乘以80个燧,则可得出240这个数字。又各部之卒数可见“廿二人”(第三部,24 ·2)、“廿四人”(城北部,E.P.T5:93)、“廿七人”(第十部,E.P.T7:44)等数字,11 部×24 人则为264 人。

[37]论据为居延汉简“居延始元二年(前八五年),戍田卒千五百人”(303 ·15、513 ·17)。但“千五百”这样的整数是否是真实数字,令人感到有所怀疑。另一方面,肩水金关简可见总计达2211人的“居延罢卒”(73EJT22:111),如为任期终了而自居延都尉府归乡之卒的记录,都尉府所有卒的总数超过二千。

[38]时代更晚、距里耶直线距离百余公里的湖南省张家界市古人堤出土东汉简(10号简)中也记有兵员数及其内容,总数为373人。然而,尽管古人堤在东汉武陵郡充县的领域内,却远离县治,魏斌指出可能是县尉治所(魏斌:“古人堤简牍与东汉武陵蛮”,载《“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八五本第一分,2014年)。

[39]小林2014也整理驻屯迁陵县的士兵种类,可一同参照。

[40]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史记·陈涉世家》)另外,关于陈涉世家以“闾左”为适戍之意义,有众多说法,在此不论。

[41]本文所举兵种之外,陈伟指出“废戍”的存在,其为官吏因犯罪遭罢免而成为戍卒者(陈伟:“‘废戍’与‘女阴’”,载简帛网2015年5月30日)。关于此,留待今后史料增加后再行讨论。

[43]关于岭南远征的开始时间众说纷纭,鹤间和幸认为是始皇三三年(鹤间和幸:《秦帝國の形成と地域》,汲古书院,2013年,第五章)。

[44]“城父”县出身,“取贾人子为妻,戍四岁”。自其出身县判断,可想象在更戍服役中娶贾人之子,而遭致罚戍的过程。

[45]明确为“高里”出身,但是否为迁陵县高里,缺乏确证。暂定为迁陵县出身者。

[46]“孱陵”县出身。《汉书·地理志》属武陵郡,但汉初应属南郡(冨谷至:《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朋友书店,2006年,译注编,第343页)。

[47]在此以秦王政一八年(前229年)第二度实施“大兴兵”、开始对赵占领战争为“六国占领战争开始”的指标。

[48]关于“阳陵”所在,有洞庭郡辖下县说及关中地名说。晏昌贵等指出,其地名见于包山楚简,为原楚领邑,更可追朔至郑邑“阳陵”(《左传》襄公十年),位于现在许昌市附近(晏昌贵、钟炜:“里耶秦简所见的阳陵与迁陵”,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年第4 期)。

[49]此处引用二简尚未发表。引用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 期)之释文。

[50]“□邦道”之意因缺字难以判断,推测或为属邦与道,即臣属于秦的异民族集团乃至其管辖单位(工藤1998,第86—90 页)。可知,自此征发的士兵配置于东方“故徼(未设防壁的边界(⑧461))”,但此一“东部的边界”指分隔关中与关外的防卫线,或占领战争开始以前的东部边境,目前仍不清楚。

[51]成为供给源的诸郡之中,河内郡的设置时期不明,但《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政一八年条记载“王翦将上地,下井陉,端和将河内,羌瘣伐赵,端和围邯郸城”。从与上地郡并见来看,为在此之前所置郡应无疑问。

[52]⑧811简出现“吏养·城父县·士伍·得”,从其出身地判断推测得为更戍。

[53]⑧1574+⑧1787简“敦长·簪褭·襄(衍字?)·壞(褱)德县·中里·悍”负责屯戍之食粮支給。如《校释》所示,⑧781+⑧1102简可見“罚戍·簪褭·壞德县·中里·悍”,应为同一人物。

[54]“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史记·陈涉世家》)

[55]“奔命”为紧急时特别动员的兵士。《汉书·昭帝纪》注“应劭曰:‘旧时郡国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取精勇。闻命奔走,故谓之奔命。’李斐曰:‘平居发者二十以上至五十为甲卒,今者五十以上六十以下为奔命。奔命,言急也’。”又自睡虎地《为吏之道》所引“魏奔命律”可知“假门逆旅、赘婿后父”被动员为奔命。

[56]最近讨论“校长”的专论有水间2009,其以为“校长”是亭的负责者的正式名称。尽管对其结论未有异论,恐应更注意“校长”亦置于亭以外的场所这一点。彭越举兵之际,令“校长”斩迟到者之最迟者(《史记·彭越列传》),亦应视为野战军内的职役名。

[57]⑧141简中,接到县廷要求“尉”回答的文书,“发弩守(啬夫)”发送回信,日期为30年11月17 日的回信在当日“旦食”送达县廷。可知,尉虽在县廷之外,自有官署,却与县廷邻接,以及尉的职务会由发弩啬夫代理。

[58]里耶秦简之中,主要是县向他县传递的文书采用“敢告”之称(⑧60+、⑧75+等)。此外,还有少数郡之间(⑧657)以及县的下级机关之间(乡向司空,⑧1515)的例子。确实有三例未加上“敢”字(⑧69、⑧140、⑧2001),但某些例子中存在对尉用“敢告”、对其他下级机关用“告”“谓”的明确区分。居延汉简之中,郡太守向都尉府传递的文书采用“敢告部都尉卒人”(73EJT1:2等)这种独特的措辞,里耶的语法与之近似。

[59]《校释》对⑧67+⑧652简的注释中将“尉守”解释为“尉的属吏”,如此则尉的属吏给县廷的文书采“敢告之”之称,并不合理。里耶秦简所见“尉守”应与“守尉”同义,解释、翻译为“代理尉”。

[60]通常表现“支给食粮”之意时用“出(以)禀”,但偶而会出现“出贷”,特别常见于支给更戍及罚戍(适戍)之时。下引睡虎地秦律: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黄(贷)之,辄移其禀县,禀县以减其禀。已禀者,移居县责之。(《秦律十八种》简44)
据此,在出差地接受暂时的替代食粮支给之时,支给被称为“贷”。

[63]睡虎地秦简可见“县司马”(《秦律杂抄》简9),确实存在属于县之司马,而另一方面,《二年律令·秩律》则有“郡司马”(《二年律令》简468)。里耶秦简所见“司马”属于县,或是郡司马暂时驻屯于贰春乡附近,难以判断。此外,卒长在《二年律令》中是以五百石之官出现于秩律(《二年律令》简445)。县尉的秩禄在三百到四百石,五百石的卒长恐不可能属于县。但⑧657 简中县发信的文书通过县尉而“下”卒长,可能存在秩禄较尉为低的县级卒长。

[64]未发表简。何有祖2013 中引用其释文。

[65]里耶秦简“更名木牍”(⑧461)中可见“郡邦尉”→“郡尉”、“邦司马”→“郡司马”的改称事例,“邦侯”应为《二年律令》简446所见六百石的“郡侯”。六百石的郡侯与县之长官几乎同级同格,符合⑨1874简采用“敢告”的现象。

[66]里耶市,县西南二百四十里,为湖南、四川水陆要道。(《龙山县志》卷一)

[67]任乃强推定巴涪水为现在的赤水,丹涪水是乌江水系的郁江。

[68]从巴出酉水水系的具体道程不明。《水经注》记载似以酉水与延江水(现在的乌江)为一连的水系(卷三六),但如杨守敬之疏“今毫无其迹也”所指,酉水水系与乌江水系之间有毛埙盖等山块构成川、湖的分界,水路无直接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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