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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国家法律与社会实践易读性的结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元前四世纪中期秦国的改革大概是前现代国家曾经尝试过的最彻底也最有效的现代化事业之一;并通过在公元前三世纪晚期促成东亚大陆居住区内帝国的统一,对中国历史的后续进程发挥了巨大影响。在目前可见的资料中,平民与官吏对制度的操纵是另一个显而易见的挑战。那么,用斯科特的话来说,由公元前四世纪秦国的改革家正式推出的“量化生活”计划,应当被视为“粗糙且弄巧成拙的干涉”吗?

早期国家法律与社会实践易读性的结论

公元前四世纪中期秦国的改革大概是前现代国家曾经尝试过的最彻底也最有效的现代化事业之一;并通过在公元前三世纪晚期促成东亚大陆居住区内帝国的统一,对中国历史的后续进程发挥了巨大影响。[62] 这一改革的核心要素之一,是通过奖惩制度鼓励普通民众积极参与国家制度。非官方执法被设计出来,作为基于(根据对国家秩序的贡献而确定的)财产、法律特权及社会声望而分配的社会经济系统(就是军功爵制这个系统),(而社会经济)以个人对国家秩序与繁荣的贡献为基础决定财产、法律特权及声望的分配和再分配。

不过正如对在农村的帝国行政机构的最新研究表明,虽然抱负满满,并且声称对社会具备排他性的控制,国家的渗透性权力(亦即它渗入市民社会的能力[63])依然很低。[64] 一方面,实现普遍控制的渴望与国家权力的基础结构软弱之间存在矛盾。国家统治者原本缺少对地方官吏的实际控制能力,因此设计了各种计量系统,以创造一种这样的感觉:这个社会确实是比较规范的、整齐的,而中央统治者确实有办法控制好各个管理程序。原来这个“可计量性”并不是实际,而是一种意识形态,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辩论,不过这种辩论也影响到中央集权的形象。

推广一个新的松散体系具有巨大的成本和风险,因为它受到不可预测的实际操作的支配,而最初的设计是将其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65] 许多潜在的、颠覆性的发展趋势能够从本文探讨的非官方执法的规范中观察出来。其中之一就是,地方官吏在量化规则的实际应用方面存在明显的混乱;由此产生了中央政府必须传播大量注解和诠释的需求。在睡虎地秦墓出土的《法律答问》很有可能就是大量流传于早期帝国官僚系统内部的这种“法律说明”的冰山一角。

在目前可见的资料中,平民与官吏对制度的操纵是另一个显而易见的挑战。比如,虚增被盗财物的价值以便使告发所得的奖赏增加,这样的故意诬告是秦代的法律工作者特别关注的问题。或可推测,对财产进行估价是一项令人敬畏的任务,尤其是仅仅10 个钱币的误差就可能导致罪责以及告发者相应奖赏的大幅提升。出土法律文献记载,官吏参与了分享奖赏的非法谋划,这进一步说明国家支持的定量化制度在具体操作上存在问题。

那么,用斯科特的话来说,由公元前四世纪秦国的改革家正式推出的“量化生活”计划,应当被视为“粗糙且弄巧成拙的干涉”吗?汉代的统治者放弃了其前任的一些最野心勃勃的计划。虽然计算的魅力仍在延续,但是精确度问题常常使其降低到仅具备纯粹的象征意义。郡级地方出土的行政文档显示,官方历史所传达的人口统计与其他数据依据于明显是误报的数字。[66](www.xing528.com)

不过换个角度来看,通过向人们提供以参与执行法律制度来提升社会地位与增加财富的有效机制,早期帝国为应对各种社会现状(包括司法状况)而颁布基于数字的模型的努力,是解决帝国秩序合法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即使在尝试操纵这一机制时,这些个人也含蓄地承认官方立法是建构关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自利行为的“合法性”界限等结构思考的实际分类标准的来源。[67] 在国家认可的秩序中的这些看似随意的数字化公式,或许可以被选择性地(而非互斥地)解释为关于更加普遍的命理自然哲学之论述的一部分。这在帝国统一之前的几个世纪里发展为知识的主流;[68] 成为监控私人,尤其是官方体制内的行为主体的最佳解决方案,并加入国家批准的法律秩序中预先存在的自力救济形式;[69] 或者成为建立新的、真正普遍的“超级共同体”的尝试,(该共同体)围绕着行政文书、律令,并将关于正义和涉及权力关系的本土话语嵌入其中。[70]

在最近出土的战国晚期及早期帝国时代的资料中充盈着普遍参与执法机制的例子,其中一些是上文讨论过的。[71] 围绕着对抓捕和告发犯罪的奖赏发展出私人营利性的实践,即私人为了利用非官方执法系统得到利益而参与的交易岳麓书院香港古董市场购回的秦代疑难司法案例汇编中的一则报告,记载了低级执法官吏与一群捕获盗贼并有资格获取奖赏的士卒达成协议,士卒同意将盗贼交给这些官吏以便获得一次性支付的钱财作为回报。[72] 如此看来,这些官吏准备自己求取奖赏,而法律是明确禁止这种行为的。[73] 此类法律规范的存在表明,上述情形是具有代表性的,而绝非个别案例。

因此,本文所提及的故事,是应对国家发展之根本问题的一种颇具创意的解决方法:包括政治的合法化与行政后勤工作等问题。司法行政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特定的、往往是专门配置的实践、技术,以及有利于持久的社会政治秩序出现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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