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早期中华帝国的行政系统包括专门的法律执行机构,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依旧是所有地方官吏的基本使命。县令、丞及县尉(行政长官、佐官,以及县的军事长官)在其管辖范围内均对抑制犯罪负有责任。他们能够获得专业军人——“求盗”的援助,(这些军人)驻扎的岗位在村外的道路沿线、市场,以及其他被认为是特别暴露在犯罪活动中的地点。[9]
官方面临的一个最复杂的问题就是监控国家公共秩序,尤其是在农村。严峻的挑战(诸如有组织的盗贼)可能被轻易地忽视,以至于这样的团伙发展为成熟的叛乱。出土于(湖北省)张家山小官吏墓葬中的西汉早期律令汇编所收录的一条长律文规定,地方的高级官吏及其下属若对所辖区域内的犯罪活动不知情,则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这样的情况似乎是一般原则而非例外规定,因为同一法条进一步规定地方长官及其下属若在一年内未能及时发现犯罪活动三次以上,就要被撤职。[10]
即使报案被及时受理,拖延也可能导致逮捕失败。官吏因这样的失职而被裁定为有罪,并被判处特别严重的刑罚。律令视其为故意纵容罪犯逃脱惩罚的犯罪,判处劳役刑附加肉刑。[11](www.xing528.com)
政府军队未能与盗贼交战并俘获他们会构成另一种可罚的犯罪。西汉早期的律令强调,官吏和士卒在人数足以完成任务却“因恐惧而未能攻击敌人”(畏耍)时负有法律责任。[12] 公元前219年,秦帝国建立两年后的一则司法案例,证实了这种针对被征发来镇压地方动乱的平民的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尽管调查显示,军队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那个倒霉的官吏所作的错误决策,但特赦的请求还是被驳回了,惩罚也最终被执行。[13]
帝国的广袤使由缺乏本地知识的郡府进行有效监管变得不可能,只有依靠公众的合作才能确保执法的正常运转。因此,鼓励这种合作成为法典与官方手册的核心关注点之一,这促成了各种形式的所谓“非官方执法”。在接下来的章节,笔者将从“逮捕”与“控告”两个层面考察这些(非官方执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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