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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争议解决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双方法律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构成违约。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受扶养人,另一方是扶养人。因此,法定继承人是不能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五是争议解决条款。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争议解决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

条文解读

遗赠扶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源于我国农村地区的“五保户”制度。“五保户”就是在农村地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其供养及死后的丧葬。继承法制定时,将此项制度予以法律化,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逐步完善了农村的养老保险等相关制度。同时,为了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从职责分工、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等方面予以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在特定历史时期曾发挥着实现老有所养的功能。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步入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养老需求多样化,养老模式不断变化,养老产业不断发展。继承编适应我国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要,对继承法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扩大了供养人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因此,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成立。这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的本质区别。遗赠、遗嘱都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遗嘱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双方法律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构成违约。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受扶养人,另一方是扶养人。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不仅扶养人有扶养另一方的义务,受扶养人也需要按照约定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对方。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方都需要向对方支付对价。扶养人支付对价的方式就是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受扶养人就是通过死后将遗产赠与扶养人的方式支付对价。最后,遗赠扶养协议为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以书面方式作出。因为双方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后,协议的履行期限往往较长,且扶养人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才能取得遗产,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受扶养人死亡后,将死无对证,无法确认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遗赠扶养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需要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比较特殊:一方为自然人,即受扶养人。受扶养的自然人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其本人欲通过此种方式养老,即可以采取,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人。另一方必须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法定继承人是不能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在继承编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允许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继承协议。考虑到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允许一部分继承人与另一部分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签订协议,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另一部分继承人赡养被继承人而继承遗产,这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也不符合传统美德。故本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之外的人签订。继承法规定扶养人只能是个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本条规定扶养人除继承人之外的个人外,将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到各种组织。这里的组织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当然,应当是具备承担养老职能的组织。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按照协议,作为扶养人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www.xing528.com)

一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协议应当载明受扶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以及扶养人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或者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二是扶养人的义务和受扶养人的权利。扶养的主要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生养”。在受扶养人生存期间,扶养人需要承担对受扶养人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义务,特别是在受扶养人生病时应当提供的照护,在协议中应尽量写明照料的标准和水平。另一方面就是“死葬”。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应当负责办理受扶养人的丧事,包括按照受扶养人的遗愿办理遗体火化、埋葬等事宜。这些扶养人的义务,同时也是受扶养人的权利。

三是受扶养人的义务,也就是扶养人的权利。扶养人的权利主要就是根据协议取得受扶养人所赠与的遗产。因此,双方应当在协议中写明,受扶养人拟将哪些遗产赠与扶养人。同时还应约定受扶养人在世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协议所涉及的财产。

四是协议的解除。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比如,约定如果扶养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受扶养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必向扶养人支付费用;还可以约定如果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扶养人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支付相应的供养费用。

五是争议解决条款。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通过仲裁,还是调解,还是诉讼方式。同时应尽量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具体机构。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的财产性合同有较大差别,不仅在合同内容上有很大不同,在法律效力上也是如此。首先,在一般合同中,如果合同缔约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主体就消亡,合同因缺少主体而告终止。遗赠扶养协议则不同,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开始根据协议获得受遗赠权,这种权利并不会因为对方死亡而消灭。其次,一般合同的效力都具有相对性,即合同通常仅对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其他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则不同,不仅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受扶养人的继承人、其他受遗赠人也有约束力。受扶养人的继承人不得根据法定继承排斥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受扶养人的遗嘱不能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矛盾,如有相抵触的,应当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也优先于法定继承。

案例分析

黄甲与周乙于1970年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遂于1973年收养戴丙为养子,并一直共同生活。后戴丙结婚,并生有一子黄丁。后戴丙因工作需要,携妻带子黄丁迁居外地。1999年12月,黄甲与周乙购买房产一处。2005年周乙去世后,黄甲一直独自居住。2006年10月,黄甲立有自书遗嘱,载明自己死亡后所有财产均由黄丁继承。2009年7月,由于黄甲患重病后身体行动不便,邻居王戊经常照顾黄甲。由于戴丙及其子黄丁长期不在身边,王戊主动予以照料。2010年1月,黄甲与王戊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戊照顾黄甲的衣食住行,负责为黄甲养老,亡故后亦由王戊料理后事,黄甲的房产将赠与王戊。协议由居民委员会盖章及3名工作人员签字为证。2015年8月,黄甲病故,王戊为其操办后事。王戊在清理遗产时发现黄甲共遗留房产(评估价60万元)一处外,还有存款80万元、名人字画若干。黄丁提出,根据黄甲的遗嘱,所有的遗产应由其继承。王戊认为根据其与黄甲所签订的协议,黄甲的遗产应当由其获得。戴丙提出,应当尊重黄甲的遗愿,所有遗产折价后由黄丁、王戊平分。因对黄甲遗产分割问题存在分歧,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黄甲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需要结合黄甲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首先,黄甲确实曾立有遗嘱,表示其所有遗产由黄丁继承。此意思表示系黄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尊重。根据法律规定,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其次,黄甲在立遗嘱之后,又与王戊签订了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看属于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由于黄甲与王戊的遗赠抚养协议约定,黄甲在亡故后将房产赠与王戊。此协议内容与黄甲遗嘱内容有冲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处理此部分遗产。因此,黄甲所遗留的房产应当赠与王戊。由于黄甲与王戊的遗赠抚养协议并未涉及房产以外的其他遗产,故其他遗产应当尊重黄甲生前的遗嘱处理,即黄甲所遗留的存款、名人字画应当由黄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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