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按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www.xing528.com)
根据本法第1123条的规定,在涉及遗产处理的各种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最具优先效力,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立了遗嘱,则应该再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遗产;最后才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但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都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或者不用执行,这就涉及这些遗产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法定继承作为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能够填补被继承人的遗愿空白。因此,在被继承人未就遗产作处分或者所作处分因特定原因而不实际发生效力时,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是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根据本法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可以放弃受遗赠。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那么遗嘱所涉及的部分遗产,就转为根据法定继承办理;同样,如果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明确表示放弃受遗赠的,或者在60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就视为放弃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的那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甲在遗嘱中说明,将其所藏名人字画一幅赠与好友乙。甲死亡后,乙不愿意接受此名人字画,表示此字画还是留给甲的家人更为合适。乙作出了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此名人字画就应当由甲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二是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本法第1125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事由。遗嘱继承人如果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会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丧失继承权后也未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继承权未能恢复,本来根据遗嘱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因其丧失继承权而转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样,如果受遗赠人实施了特定行为,丧失了受遗赠权,本应由其接受的遗产也需要法律明确应当如何处理。继承法未对丧失受遗赠权作出规定,继承编在第1125条第3款增加规定后,本项作了相应修改,明确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有关部分遗产也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人可能并不知道这一事实,此时,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无法获得遗嘱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能将会发生代位继承,继承人的特定晚辈亲属将因代位继承而获得遗产。受遗赠的自然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受遗赠的组织先于遗嘱人死亡即已终止的话,在遗嘱人死亡后,因为受遗赠人已经死亡或者终止,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无法就是否接受遗赠作出意思表示,同样不能获得遗赠的遗产。此时,遗嘱人所遗赠的此部分遗产,同样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是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优先的前提是遗嘱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无效,那么,遗嘱就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遗嘱继承也就无从谈起。本法第1143条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受欺诈所立遗嘱,遗嘱人受胁迫所立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部分。不论遗嘱是因为哪种原因导致无效,那么遗嘱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都必须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老年人甲因老年痴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甲享有一套房产的所有权,同时还有银行存款30万元。甲因患病住院,住院期间某护士乙为其提供了非常周到细致的照顾,甲遂立下遗嘱,写明将其银行存款赠与护士乙。甲因治疗无效逝世。对于甲在遗嘱中所写的银行存款的处理,因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无效,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样,因为遗嘱还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此时,仅所涉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丙有A、B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因丙的女儿丁非常孝顺,故丙在一份遗嘱中明确A处房产归其女儿丁继承。此后,不孝之子戊获悉此事,遂胁迫丙立遗嘱声明B房产归戊继承。丙死亡后,由于后一份遗嘱系戊胁迫丙所立,该遗嘱无效,故该遗嘱所涉及的B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而不能由戊单独继承。但因前一份遗嘱合法有效,故A房产仍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应当由丁继承。
五是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立了遗嘱,遗嘱可能会处分全部遗产,此时就应按遗嘱执行。如果遗嘱仍有部分未处分的遗产,对这部分遗产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所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就是根据第二章法定继承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份额等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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