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产确定的规定。
条文解读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确定个人遗产时,对于所有权明确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自然属于遗产范畴。比如,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使用的珠宝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继承人都不是独自生活的,而是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生活,财产也往往是共同使用、共同所有。本条的规定就是针对被继承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时应当如何确定遗产的问题。
一、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分(www.xing528.com)
本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对于共同生活的夫妻而言,首先需要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这需要根据夫妻财产制来判断:如果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由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的财产都比较好确定;如果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那就需要根据财产的状况来判断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编第1063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具体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婚前财产、明确指定受赠人为其个人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也就属于遗产的范畴。
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该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予以分割,才能确定哪些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另有约定,应当按各分一半的原则予以分割,故需要将其中的一半分给其配偶,剩下的一半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遗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划分
本条第2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被继承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势必与其他家庭成员有家庭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也必须将其个人的共有份额划分出来,确定为遗产。比如,在承包土地经营的农户中有一家庭成员死亡,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在分割遗产时,就需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予以分割。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可以继承的仅为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即开展承包经营获得的部分收益。再比如,甲一家四口在城市购买商品房一套,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产权,其中甲享有70%的所有权,其余三口人各占10%的所有权份额。甲死亡后,就应当将其所有的70%的产权划分出来,只有这70%的商品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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