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上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选任的规则,如果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之间就遗嘱管理事务达成一致,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选任遗产管理人即可。但是遗产管理毕竟涉及诸多人的利益,难免会因为选任谁担任遗产管理人而发生争议。因遗产管理人确定发生的争议,可能有三种:第一种就是遗嘱执行人不愿意参与遗产管理,或者多个遗嘱执行人之间因遗产管理发生纠纷;第二种就是继承人之间因为遗产管理发生纠纷;第三种就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异议。所谓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之外的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受遗赠人。(www.xing528.com)
1.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涉及继承遗产的纠纷应当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纠纷也属于因继承遗产引发的纠纷,故也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这两类法院管辖,主要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与遗产存在密切联系,便于了解案情,能够更便利地审理此类纠纷。
2.提起诉讼的主体。本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如果就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疑义,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继承编第114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选任的范围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人民法院也可在这些主体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如果是多个遗嘱执行人因为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则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是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有纠纷,则可以在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选择一人或者数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是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纠纷,则应当在继承人之间指定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之间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纠纷,则需要在两者之间确定合适的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应当结合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尽量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同时应当根据候选人的能力水平、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亲疏程度、公信力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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