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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遗产取消权利及申请途径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二是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法律后果为由法院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三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义务人接受遗产的权利的主体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遗产取消权利及申请途径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规定。

条文解读

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是指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继承遗嘱人的财产时需要履行遗嘱人对其附加的特定义务,否则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可能被法院取消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遗嘱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财产指定给他人继承时,可以要求继承其财产的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义务。只要遗嘱人附加的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人的这种安排是法律所允许的,这不仅能充分发挥遗嘱人财产的价值,还能让遗嘱人的遗愿得以实现,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附有义务的遗嘱既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赠。(www.xing528.com)

民法典继承编对于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在继承法第21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遗嘱所附的义务的前提为接受继承或者遗赠。立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附加义务时,并不需要和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达成合意。由于遗嘱所附的义务附随于遗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在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通过接受或者放弃继承和受遗赠的方式选择是否履行遗嘱所附加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果接受继承或者受遗赠,则应当履行该义务;如果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则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责任。

二是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法律后果为由法院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受遗产附加了义务,实际上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取得遗产设置了条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相关义务,才符合取得遗产的条件。如果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就不符合取得遗产的条件,其取得遗产的行为违背了遗嘱人意愿,法律需要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本法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相关主体申请,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法院可以取消不履行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权利”,本法将其修改为“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将可以取消接受的遗产范围界定得更为明确。

三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义务人接受遗产的权利的主体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由于遗嘱生效时遗嘱人已经死亡,为了保障遗嘱中所附义务的履行和遗嘱人意愿的实现,就需要由相关主体监督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本法规定如果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取消义务人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为法定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因遗嘱所附义务的履行而受益的自然人和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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