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嘱无效的规定。
条文解读(www.xing528.com)
遗嘱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方面的要求以外,遗嘱的有效还需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这既包括总则编规定的一般条件,也包括继承编规定的特别条件。本法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条沿袭了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规定了在下列情形下遗嘱无效:
1.遗嘱人不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能力或资格。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遗嘱能力都有规定,遗嘱能力的确定主要是依据遗嘱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两个因素。继承法以及本法没有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是适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没有遗嘱能力的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并非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了保障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权以及遗嘱自由,维护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利益,法律要求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遗嘱必须出于遗嘱人的自愿,是其内心自由意志的体现,遗嘱人因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的内容真实可靠,确实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无效。
欺诈、胁迫均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的干涉,对于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法第148条、第15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受胁迫方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此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赋予受欺诈方、受胁迫方以撤销权,可以使其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选择,最大限度地尊重其意思自治、保护其合法权益。撤销权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具有溯及力的消灭,立遗嘱的行为虽然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已经死亡的遗嘱人无法撤销其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为此,本法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区别于一般的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伪造的遗嘱与遗嘱被篡改的内容属于虚假的遗嘱,遗嘱人并未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伪造与篡改有所区别,伪造的遗嘱是整个遗嘱的意思表示都是假的,因此,遗嘱全部无效;而篡改是在真实遗嘱的基础上对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改动,由于遗嘱的内容可能是多方面的,并且各项内容之间可以是相互独立的,因此,遗嘱被篡改的,只是篡改的内容无效,不必然导致整个遗嘱无效,遗嘱中未篡改的内容仍然有效,这也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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