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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遗嘱撤回与变更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的规定。条文解读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又对该遗嘱加以取消。遗嘱的撤回和变更产生的法律后果为遗嘱中被撤回、被变更的内容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遗嘱撤回与变更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的规定。

条文解读

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又对该遗嘱加以取消。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又对该遗嘱作出修改。遗嘱的撤回和变更产生的法律后果为遗嘱中被撤回、被变更的内容不发生效力。遗嘱人从立遗嘱到遗嘱生效的这段期间,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改变其当初立遗嘱时的意愿。法律允许并保障遗嘱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体现。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民法典继承编在立法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继承法第20条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完善:(www.xing528.com)

一、将遗嘱的“撤销”修改为“撤回”

根据意思表示的一般理论,民法上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概念。“撤回”是对还未生效的意思表示予以撤回,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予以撤销,使其具有溯及力的消灭。遗嘱行为是死因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人只能在其死亡前即遗嘱生效前取消其意思表示,因此,用“撤回”遗嘱更加准确。

二、增加规定了遗嘱视为撤回的情形

在一些情况下,遗嘱人虽然没有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撤回遗嘱,但是其行为已经表明撤回遗嘱时,应当承认遗嘱人具有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本法在借鉴国外立法例和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遗嘱视为撤回的情形,即“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需要注意的是,本款强调遗嘱人实施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要有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的行为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如因过失而导致其遗嘱处分的标的物灭失的,不构成对遗嘱的撤回。

三、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突出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继续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目前社会上还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公证遗嘱能最大程度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且具有法定证明力,暂不能以其他形式的遗嘱取代公证遗嘱的效力。否则,不仅会大幅提高司法成本,也增加确认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难度。该规定实施多年已被社会大众接受,目前存量公证遗嘱很多,如果取消其最高效力,如何处理也是一大难题。另一些意见则认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极大地限制了遗嘱自由,并且增加了立遗嘱的成本,当事人立公证遗嘱后只能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撤回和变更前一公证遗嘱,在遗嘱人生命垂危难以办理公证遗嘱撤回或变更前一公证遗嘱时,限制了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也未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我们研究认为,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具有证明力更强的特点,然而继承法赋予公证遗嘱在适用效力位阶上的优先性,不允许遗嘱人以其他形式的遗嘱撤回或者变更,存在使遗嘱人的最终意愿不能实现,不当限制遗嘱自由等弊端,有悖于遗嘱制度的宗旨。为切实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等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保留了继承法“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即对于遗嘱人所立的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认定遗嘱有效的判断标准,无论遗嘱形式如何,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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