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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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多数国家的立法例都规定了公证遗嘱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民法典继承编沿袭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
公证遗嘱的有效成立除了需要遵守本法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以外,还需要遵守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公证遗嘱,公证法从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以及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角度作了规定;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对设立公证遗嘱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亲自到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公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遗嘱人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供书面遗嘱或者向公证机关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要依法对遗嘱人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签名、制作日期是否齐全以及办理公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经审查认为遗嘱人立遗嘱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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