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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遗嘱失效期限规定审议结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失效期间规定得过于原则,容易产生争议,建议明确规定在遗嘱人能够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口头遗嘱失效。经研究,继承编删除了一审稿中“经过三个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遗嘱失效期限规定审议结果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口头遗嘱的规定。

条文解读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形式。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口头遗嘱简便易行,在一些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口头遗嘱成为了满足遗嘱人立遗嘱愿望的可行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了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条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将该款中的“录音形式”修改为“录音录像”形式,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一、关于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

第一,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主要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灾害或者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是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在非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www.xing528.com)

第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用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由于没有记录的载体,因此,需要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继承法规定的口头遗嘱的形式不够完备,没有要求作成书面形式,完全依靠见证人记忆,实践中不同见证人的见证内容也会出现不完全一致的情形,影响遗嘱效力。建议增加规定见证人应当及时将其见证的遗嘱内容作成书面形式,签名并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我们研究认为,如果对口头遗嘱增加见证人作成书面形式的要求,就增加了口头遗嘱的效力要件,口头遗嘱是应对危急情况时可以采用的遗嘱形式,为了方便遗嘱人立遗嘱,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相对简单。如果遗嘱人所立的口头遗嘱的效力还要取决于见证人是否将其口述的遗嘱内容作成书面形式、签名并注明时间,该遗嘱的效力直接受见证人行为的影响,在见证人因一些原因没有作成书面形式或者不符合签名、注明年、月、日等要求时,该遗嘱归于无效,这既影响遗嘱人愿望的实现,也不符合口头遗嘱对遗嘱的订立形式要求较为宽松的特征。为此,继承编对口头遗嘱没有增加规定见证人须将口头遗嘱的内容作成书面形式、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求。

二、口头遗嘱的失效

遗嘱是死因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处在危急情况中的遗嘱人在立口头遗嘱后死亡的,如果遗嘱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口头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没有死亡,口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该口头遗嘱是否可以有效成立直到遗嘱人之后死亡时再发生效力呢?考虑到口头遗嘱的内容完全依靠见证人的表述证明,准确性与证明力低,容易发生纠纷,本条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在世并且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失效。如果遗嘱人没有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而死亡的,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失效期间规定得过于原则,容易产生争议,建议明确规定在遗嘱人能够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口头遗嘱失效。主要理由为:一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却因一些原因没有立的,如果突然死亡,由于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已无效,其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这可能不符合遗嘱人的意愿,对于刚脱离危急情况不久的遗嘱人也有些苛刻,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给予口头遗嘱一段有效期限,从而为遗嘱人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留下准备时间。二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中,大部分都规定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为此,继承编一审稿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审议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3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经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3个月的期限。还有一些意见提出,口头遗嘱毕竟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可能就遗嘱中表述的相关事项缺乏足够周密的考虑。此外,口头遗嘱形式要件简单,既不需要经遗嘱人认可、签名,也不要求做成书面形式,容易被人遗忘、伪造或者篡改,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以促使遗嘱人积极立新遗嘱取代口头遗嘱,从而能够保障遗嘱的真实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经研究,继承编删除了一审稿中“经过三个月”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且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时,该口头遗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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