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
条文解读
代书遗嘱,是指根据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适用于遗嘱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故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情形。代书遗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代书遗嘱形式能够满足我国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村村民立遗嘱的需要,继续保留仍有必要。为此,本条对继承法的规定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予以保留。
根据继承的一般原理,遗嘱人应当亲自立遗嘱,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法律虽然允许遗嘱人在特殊情形下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但是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代理遗嘱人设立遗嘱,遗嘱人虽然不能亲笔书写遗嘱,但是要亲自、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而代书人的职责为如实地记录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干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在记录的过程中扭曲、篡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本条规定,代书遗嘱如果要有效成立,在形式上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www.xing528.com)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是指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可靠性,各国继承法普遍规定对于一些特定形式的遗嘱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见证人。与自书遗嘱相比,代书遗嘱除了书写人不同外,有关见证人的要求也和自书遗嘱具有显著区别。法律之所以认可遗嘱人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的有效性,是由于每个人因教育程度、书写习惯等方面的独特性而使得其亲笔书写的遗嘱具有不可复制性,可以通过笔迹鉴定辨别真伪。代书遗嘱则是通过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来佐证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以确保遗嘱人是在自愿状态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见证人来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在代书遗嘱中,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一方面必须要有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中立性,即与遗嘱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其次,见证人还需要符合数量方面的要求,本法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上”包括本数,即这类遗嘱的见证人最少为两人。最后,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须在场见证,即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因此,代书遗嘱如果不符合上述见证人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则该遗嘱无效。
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代书人为见证人中的一人,需要符合见证人的资格条件。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只能用亲笔手写的方式,不能运用打印等其他方式。代书人在书写遗嘱时要严格忠实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将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准确无误地记录在代书遗嘱中。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当交给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核对,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确认无误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须在遗嘱上亲笔书写姓名。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既表明了自己的身份,也表明了对遗嘱内容以及立遗嘱过程的确认。
4.注明年、月、日。在代书遗嘱中必须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即注明年、月、日。遗嘱上注明的日期对于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代书遗嘱中未注明日期或者所注明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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