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
条文解读
继承法在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的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人们的书写、记录方式产生较多改变,应当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新的遗嘱形式,为人们立遗嘱提供更多的形式选择。随着遗嘱形式的增加,只用一个条文已经难以容纳相关规则,建议对各种遗嘱形式分条加以规定。继承编吸收了上述意见,在本法第1134条至第1139条分条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的形式。
继承法在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条保留了继承法的规定。
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一些意见建议,应当允许遗嘱人在一些情况下用盖章或者捺指印的方式取代签名。我们研究认为,印章具有可复制性,并且可以被他人控制、支配。指印虽然具有身份识别上的唯一性,但是在遗嘱人无意识、死亡时存在被强按指印的可能性,也可能存在因遗嘱人的指纹样本没有留存而难以鉴定的情况。在遗嘱没有签名时,以盖章或者捺指印来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并不可靠。尤其自书遗嘱中,不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允许以盖章或者捺指印的方式取代签名,可能会增加伪造遗嘱的风险。为此,继承编在遗嘱的形式要件中,没有采纳盖章和捺指印的方式。(www.xing528.com)
还有一些意见提出,如果仅有一份遗嘱,即使没有注明年、月、日,也应当认为有效。也有一些意见认为,遗嘱上注明日期对于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不宜开口子。基于在遗嘱上注明日期的重要性,本法坚持将遗嘱人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作为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中未注明日期或者所注明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遗嘱虽然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关系到谁可以取得遗产以及取得遗产的方式、条件、份额等问题,直接影响着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等的切身利益,因此,遗嘱必须清楚确切。然而,遗嘱又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当遗嘱的真实性和内容产生争议时,无法探知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指导当事人正确审慎地设立遗嘱,尽量减少纠纷,各国法律基本都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强调遗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并分别对其形式要件作了规定。自然人立遗嘱时,可以任意选择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但是如果其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尽管遗嘱的形式不影响遗嘱的内容,但是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当事人在立遗嘱时应注重遗嘱形式方面的要求。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本人将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亲自用手写出来的遗嘱。自书遗嘱由于是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并且容易鉴别真伪,因此,形式要求较为简单,可以随时设立,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设立过程私密,是最简便易行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要有效成立,在形式上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亲笔书写意味着不能由他人代写遗嘱,也不能用打印等其他方式,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用笔将自己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记录下来。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果有部分内容由他人书写,则不构成自书遗嘱。
2.遗嘱人必须签名。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即亲笔书写其姓名。遗嘱人亲笔签名既可以将遗嘱与遗嘱人联系起来,表明遗嘱人的身份,又可以表示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确认。因此,任何形式的书面遗嘱都要求遗嘱人签名。由于人们在长时间的书写过程中会形成自己独特的书写习惯,而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手写全部遗嘱内容,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来认定遗嘱内容是否由遗嘱人书写,因此,自书遗嘱不要求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也不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在自书遗嘱中,尽管遗嘱的内容可能确实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是如果没有签名,无法判断遗嘱人只是书写了草稿还是作出了最终决定,因此,没有签名的自书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必须注明其设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即必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中必须注明年、月、日主要有以下作用:一是注明年、月、日可以确定遗嘱设立的时间,如果在遗嘱设立后遗嘱人撤回、变更了该遗嘱,或者遗嘱人实施了与该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将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遗嘱之间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三是遗嘱中注明的年、月、日,还可以用来确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从而判断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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