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继承法在规定继承人应当取得的遗产份额时未区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继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13条第2款至第5款规定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大多持肯定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基于继承权平等的原则,规定继承份额原则上应当均等,同时在具体分配遗产时,考虑到那些特别需要遗产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较多的人,防止了绝对平均主义,体现出真正的公平保护。坚持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又符合被继承人的愿望,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促进家庭和睦团结。为此,民法典继承编沿袭了继承法第13条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www.xing528.com)
当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人,就由该法定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不会发生遗产份额的分配问题。但是如果存在多个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就应当确定多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就涉及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问题,即法定应继份制度。法定应继份额,是指多个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依法分配遗产时,法律规定其应当取得的遗产份额。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本条第1款为法定继承中分配遗产份额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即遗产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均等,不因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权是平等的,不应有所差异,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是对继承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本条第2款至第5款规定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一规定体现出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起到继续扶养继承人的功能,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家庭成员之间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应当予以照顾的继承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不是有一般困难,例如,继承人生活上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而导致生活有特殊困难;二是缺乏劳动能力,根本无法通过参加劳动改变生活困难的局面。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本法规定“应当予以照顾”,这实际上也为其他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施加了对该继承人予以照顾的义务。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在经济上提供主要来源或者在生活上给予主要照顾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给予这类继承人适当倾斜,有利于鼓励尊老育幼,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相较其他继承人而言,与被继承人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存在更为密切的关系,因此,也可以多分遗产,这一般也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于这类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如果继承人自身无生活来源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等,根本不具备扶养被继承人的能力和条件,则不属于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情形。二是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一般是从客观上来判断,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继承人客观上并没有扶养被继承人,但是在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当以此为依据对该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需要继承人扶养,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且还违反法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对这部分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定继承人之间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可以协商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法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各法定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继承份额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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