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地位得到了根本性改变,为实现继承权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在客观上要求法律保护男女平等的继承权。新中国成立后相继颁布的法律也突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了男女权利平等,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仅具有宣示意义,建议删去。考虑到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一些重男轻女现象,为了彰显立法平等保护男女权益的价值导向,发挥法律引导和规范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的作用,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继承法的规定。(www.xing528.com)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权的取得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不同。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妇女的婚姻、工作状况而有所差别。
2.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不同。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中,既有男性又有女性。继承顺序不因男女而有差别,在同一亲等内,适用于男性的继承顺序同样适用于女性。在继承份额上,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情形,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不能以性别不同作为划分遗产多少的依据。
3.代位继承不因自然人的性别不同而不同。对于代位继承,凡适用于男性的继承,同样适用于女性;适用于父系的继承,也同样适用于母系。
4.在夫妻财产继承中,夫妻继承地位平等,处分所继承的财产的权利平等。夫妻彼此是对方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本编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即在没有另外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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