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条文解读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意味着继承人不再享有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可以自主决定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权丧失是法律规定取消继承权的情形。
一、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本条第1款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种: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所谓故意杀害就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首先,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但不包括过失犯罪,也不包括过失或者因正当防卫致被继承人死亡。犯罪动机上,不论继承人是否为了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www.xing528.com)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首先,在主观上,继承人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最后,在客观上,也是实施了杀害的行为,当然不论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既遂,都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本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遗弃被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是否严重,即依法失去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第二种是虐待被继承人。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本项规定的两种行为的,只要实施了遗弃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就可以认定丧失继承权,而不需要继承人必须达到构成遗弃罪和虐待罪的程度。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然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有遗嘱自由。如果遗嘱被他人篡改、隐匿或者销毁,这歪曲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伪造遗嘱更是如此。因此,为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本项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也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所谓伪造,就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继承人无中生有地假冒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所谓篡改,就是对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所谓隐匿,就是将被继承人的遗嘱予以藏匿,不告知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所谓销毁,就是将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予以损毁以致灭失。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的,都需要情节严重方可以成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人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生活困难等。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所谓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欺骗被继承人,使被继承人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立遗嘱、变更遗嘱内容或者撤回所立遗嘱。所谓胁迫,就是继承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被继承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立下遗嘱、修改遗嘱内容或者撤回所立遗嘱。不论继承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通过胁迫手段,只要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二、继承权的恢复
继承人虽然实施了某些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只要被继承人对其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其丧失的继承权即可以恢复。继承权恢复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继承人是因为实施了前款第3项至第5项的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因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只有因为此三类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方可以恢复。如果继承人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则不论如何是不能再恢复继承权的。
第二,继承人确有悔改。所谓确有悔改,就是继承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改正。比如,曾经遗弃被继承人,后醒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即承担起养老育幼、相互扶助的义务,以实际行动赡养、扶养、抚养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隐匿了遗嘱后,承认错误而交出遗嘱。认定继承人是否确有悔改,应该结合其行为及内心的主观认识来判断,不能仅仅从表面的行为分析,既要有悔改的外在行为,还要有内在的主观态度改正。
第三,被继承人作出了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恢复继承人丧失的继承权。第一种就是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即被继承人原谅继承人所犯的错误,并予以饶恕。被继承人宽恕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其有此意思表示即可。宽恕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向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作出,也可以是向其他人作出。第二种就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继承人。遗嘱的形式不限,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即可。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不一定是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是在遗嘱中确定继承人仍可以参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宽恕制度的目的是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如果继承人实施了第1款后3项规定的行为,即便其确有悔改,如果被继承人未作出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其继承权仍无法恢复。
三、丧失受遗赠权
本条第3款规定,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赠与虽然是单方法律行为,受赠人无须有积极的作为义务,但是根据合同法原理,如果受赠人实施了某些不利于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行为,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遗赠同样如此,根据本款规定,如果受遗赠人实施了第1款的行为的,受遗赠人将丧失受遗赠权。需要注意的是,丧失受遗赠权属于绝对丧失,受遗赠人一旦实施了第1款规定的行为,即永久丧失受遗赠权,不得再恢复。
案例分析
1987年蔡甲与周乙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蔡丙、一子蔡丁。1995年,蔡甲身患重病,周乙遂带蔡丙离开,留下尚未成年的蔡丁照顾蔡甲。周乙离开后在未与蔡甲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蔡甲因丧失劳动能力,带着年幼的蔡丁,生活一直颇为窘困,靠邻居救济方将蔡丁抚养成年。2015年初,蔡甲因购买彩票中得巨额奖金,蔡甲即购置房产若干。2016年12月,蔡甲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周乙获悉蔡甲死亡后,提出自己和蔡丙要继承蔡甲的遗产。蔡丁觉得周乙曾遗弃父亲和年幼的自己,对其本人及其父造成极大伤害,故拒绝周乙的要求。双方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乙与蔡甲虽在法律上存在夫妻关系,系蔡甲之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周乙作为配偶本应扶助蔡甲,作为母亲本应抚养蔡丁,却在蔡甲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之时,离家出走20余年,导致蔡甲、蔡丁生活陷入困境。且周乙在未离婚时即与他人同居,直至蔡甲去世方返回,不仅对家庭毫无贡献,还对蔡甲、蔡丁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周乙的行为构成对被继承人蔡甲的遗弃,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故周乙依法丧失继承权。至于蔡丙,由于年幼即被周乙带离家庭,未能与父亲蔡甲、弟弟蔡丁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其成年后也未对父亲、弟弟尽到照顾义务,在继承遗产时依法应予少分。法院判决周乙无权继承蔡甲的遗产,蔡甲的遗产由蔡丙、蔡丁按2∶8的比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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