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继承、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继承的放弃与接受
向遗产管理人作出放弃继承就是继承人作出不接受继承、不参与遗产分割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既可以是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继承人本人作出,也可以通过其代理人作出。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放弃,也可以不放弃,应当尊重继承人的内心意思,任何人不得胁迫、欺诈他人放弃继承。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放弃继承必须在特定时间作出,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在此时间段作出,既不能在继承尚未开始前放弃,也不能在遗产分割之后放弃。本法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放弃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放弃。如果被继承人尚未死亡,继承人就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这种放弃是无效的。放弃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在遗产处理之后,遗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继承人,此时继承人放弃的不是继承,而是所继承遗产的所有权。(www.xing528.com)
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一方面,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参与遗产分割,是对自己权利的重大处分,要求继承人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让继承人三思而行,谨慎作出。另一方面,放弃继承后,继承人不再参与遗产分割,其他继承人将可以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以书面方式作出,更有利于保留证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意思表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作出,也可以在涉遗产的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作出,还可以向其他继承人作出。
放弃继承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得以默示方式作出。根据本款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对是否接受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样。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其即不参与遗产分配。如果是遗嘱继承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根据第1154条第1项的规定,所涉遗产即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该继承人本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就应由其他继承人分割。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二、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本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期限为60日,即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在继承编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适当延长期限,建议修改为6个月。考虑到受遗赠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外人,如果给予过长的时间决定是否接受遗赠,会使得遗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且60日的期限是从受遗赠人知道之日起算,已经足够一个人理性作出判断。因此,未对此期限作出修改。
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不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在本编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受遗赠人作出接受与放弃的意思表示也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不作出的视为接受遗赠。自然人以遗嘱方式作出遗赠虽然是单方行为,但从法律的本质上而言,遗赠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视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需要接受,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方能成立,遗赠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因此,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任何意思表示,赠与的合意难以形成,法律不宜强迫当事人达成合意,故不宜规定受遗赠人不作出接受表示即视为接受。同时,考虑到接受遗赠属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宜对当事人要求过高,在形式上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必非得以书面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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