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继承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继承权
继承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继承人有权接受继承,也有权放弃继承。任何人不能强迫继承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根据继承编第1124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二是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如果不放弃继承,即可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至于继承人取得遗产的份额多少,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判断。三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继承权作为财产权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当然有权依法寻求救济,理论上此种权利被称为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人根据继承恢复请求权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可以请求返还其依法应得的遗产。(www.xing528.com)
继承权可以由自然人本人行使,也可以由其代理人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自然可以行使继承权。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无法独立行使继承权。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总则编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的此条规定。
二、继承权的保护
本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在继承编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本条内容与总则编第124条规定重复,建议删除。总则编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总则编第124条是从权利享有的角度规定,本条重点突出的继承权的保护,二者的立法目标不同。还有意见建议增加规定,“保护胎儿的继承权益”。鉴于总则编第16条已经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没有必要重复规定。
保护自然人继承权不仅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是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样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保护继承权的规定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具体体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